「非法採挖珊瑚礁或者毀壞紅樹林」等違法程度如何劃分、海洋環境汙染的細化處罰幅度確定是否合理?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市海洋漁業局)擬於6月29日召開《深圳市海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徵求意見稿)立法聽證會,邀請公眾參加。
據悉,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海域使用管理條例》、《深圳市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深圳市海洋漁業局擬於2020年6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18:00,在深圳市土地房產交易大廈401會議室,舉行《深圳市海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自由裁量權標準》)聽證會。
本次聽證會主要針對《自由裁量權標準》中公眾較為關心的問題進行聽證。聽證的主要議題包括:違法情節的劃分是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違法情節中的行為是否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是否應當對此進行處罰;細化處罰幅度的確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過罰相當原則。
記者留意到,聽證主要議題聚焦公眾關注的熱點難點。比如:在違法程度如何劃分方面,包括了「在籤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前實施開發建設的」「使用船舶向海域非法傾倒廢棄物的」「單位違法造成海洋環境汙染事故的」「非法採挖珊瑚礁或者毀壞紅樹林的」「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等的」;在細化處罰幅度的確定是否合理方面,「一般」「較重」「嚴重」等的違法情節的細化處罰幅度如何確定。
深圳市海洋漁業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原有的自由裁量權標準已經不能滿足海洋行政執法的需求。《自由裁量權標準》作為我市海洋行政執法裁量的重要依據,將根據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處罰以及處罰幅度建立相對統一處罰標準,有效地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其充分落實了中央、廣東省和深圳經濟特區對海域使用、海洋環境保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等相關要求。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合理縮小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空間,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為,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對於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加強政府自身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進程以及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本次聽證會採用現場聽證方式,代表不超過10人。其中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代表不超過5名、自然人代表不超過5名。有意向參加聽證會的,需在2020年6月5日前向深圳市海洋漁業局遞交書面申請。申請參加聽證人數超過聽證代表名額時,深圳市海洋漁業局將在會前10日搖號確定聽證代表並公布名單,在會前7日向代表送達聽證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