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課丨海洋陸地都被汙染,到底誰能起訴?

2020-11-25 澎湃新聞

在美麗的廣東省陽江市陽江港,有3家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既汙染了海洋,也汙染了陸地,2017年,兩家民間環保組織聯合提起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兩年來,在歷經受理、駁回、上級法院撤銷裁定指令再審、第二次開庭後,圍繞這起訴訟引發的爭論依舊不斷。

前不久,原告方在廣州組織召開「陽江港高新區濱海溼地環境公益訴訟案案情分析會暨廣東溼地保護與岸線修複製度研討會」,與會的各方專家再次討論了這起案件。

案情:三家企業未批先建,違法填埋、傾倒大量工業固廢,汙染了環境,破壞了生態

廣東省陽江市陽江港是國家一類對外開放口岸。陽江高新技術開發區臨港工業園區東、南、西側三面臨海,東、南部沿岸為灘涂與溼地,西部為漁業養殖基地。在灘涂和溼地中分布有大量的紅樹林。

根據2017年7月21日茂名中院一審民事裁定書認定,位於園區內的被告廣東世紀青山鎳業有限公司、廣東廣青金屬科技有限公司、陽江翌川金屬科技有限公司,均為生產鎳合金的企業,在未依法通過環評的情況下,分別於2013年11月、2010年9月、2015年3月擅自開工建設並分別投入生產。

生產過程中,三被告在未做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將大量的工業固體廢物堆填、傾倒在廠區周邊及臨海岸線邊的灘涂、溼地與紅樹林分布區內。工業固體廢渣中含有鎳等重金屬,導致大量的紅樹林被覆壓、汙染而死亡。僅三鴨湧入海口西側的紅樹林即被毀損達上百畝。而無防護的工業固體廢渣,在海潮的侵蝕和衝刷下,又造成大面積的海岸灘涂、溼地及近海海域被嚴重汙染,且對涉案地區埋下長期、持久的重大汙染風險。

針對三被告的違法行為,2016年,原廣東省環保廳、陽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均分別對三被告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執法部門均認定,三被告的項目未通過環評即開工建設及堆填礦渣的行為屬於環境違法。對當地的生態環境造成重大的汙染和破壞。

進展:歷時兩年多時間,從駁回到撤銷裁定指定再審,再到第二次開庭

一審期間,本案原告重慶兩江志願服務發展中心、廣東省環境保護基金會向茂名中院提出了包括停止環境違法行為、清除汙染物、修復周邊生態環境使其恢復損害發生前的功能和狀態,賠償受損區域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損失,紅樹林毀損的全部損失,在國家級媒體公開道歉等8項訴訟請求。

但茂名中院以本案系海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兩原告不具有作為本案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主要有三點。

第一,原告提起的環境汙染責任糾紛公益訴訟所指的對象是傾倒涉案堆填濱海灘涂、溼地、紅樹林,造成紅樹林毀損、海水汙染、灘涂土壤及海底低泥汙染,這屬於破壞海洋生態的問題。

第二,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的原則,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問題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限定為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

第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意見,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針對破壞海洋生態責任者提起的民事訴訟屬於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且有別於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因不服一審判決,原告上訴至廣東省高院。

2019年4月11日,廣東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認為三被告的行為,並不單純破壞了海洋生態環境,同樣也破壞了陸地生態環境,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兩原告不具有作為本案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認定有誤。最終,廣東省高院撤銷了茂名中院民事裁定,指令其重新審理。

2019年10月16日,茂名中院第二次開庭審理了本案,除了之前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告追加了對汙染場地生態環境效果評估的司法鑑定申請等,並表示願意承擔相關費用。

被告則提交了新的證據,並再次就原告的主體資格提出異議,認為原告只能就涉及陸地方面的汙染提起訴訟。

最終,法庭沒有當庭宣判,案件將擇期再審。本報也將持續關注。

延伸:海洋環境問題根子在陸地,加強陸海統籌,法律如何調整?

溼地是地球之腎。2019年12月14日是我國加入聯合國《國際溼地公約》27周年紀念日,在這樣一個時間節點前夕,廣東省環境保護基金會聯合廣東省溼地保護協會、廣東省法學會環境資源法研究會等單位,舉辦「陽江港高新區濱海溼地環境公益訴訟案案情分析會暨廣東溼地保護與岸線修複製度研討會」。

研討會上,廣東省法學會環境資源法研究會會長李摯萍,中國海洋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梅宏,國家海洋局南海規劃與環境研究院高級工程師陳綿潤和中國林業科學院熱帶林業研究所首席專家、廣東省溼地保護協會常務副會長廖寶文等4位專家,分別從不同角度闡述了濱海溼地保護修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並對國內外生態修複製度和法律與廣東省圍填海工程生態修復的實例作了介紹。

李摯萍特別提到上個月召開的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統籌山水林田湖草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加強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溼地、海洋等自然生態保護。她說,國家戰略已明確從汙染防治轉向與汙染防治生態修復並重,而海洋環境問題根子在陸地,所以一定要加強陸海統籌。

再有,我國海洋保護、修復一直滯後於陸地。李摯萍認為一個深層次原因是法律上海洋和陸地的環境保護是兩套並行的系統,本案就充分反映了二者法制目前的狀況,接下來,應通過修改立法,或者出臺司法解釋,或者通過行政執法,使這兩套法律系統協調適用。

本案代理律師、廣東省環保基金會法律事務委員會委員陳勇儒在研討會上重點分享了他的一些觀點和思考,他注意到,被告第二次庭審期間提供的《陽江市高新區三家鎳企礦熱爐渣「綜合利用」項目環境調查分析報告》表明,回填地塊的地下水超標嚴重,且調查分析和修復效果評估的範圍僅為涉案企業最大堆場及回填地塊區域,目前未對周邊區域和其他涉案區域特別是紅樹林和海岸帶區域進行效果評估。

陳勇儒還提到了本案中一些重金屬pH值較高,是否還屬於第一類一般工業固廢?是否可直接用於濱海溼地與海岸帶的直接、無防滲、大規模填埋?土壤環境是否僅評價堆填區域內等問題。

來源:中國環境報

編輯:公子明珠

原標題:《海洋陸地都被汙染,到底誰能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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