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01 10:12:10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周楊 陳藝尹
案情簡介
2006年11月,浙江杭蕭鋼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蕭鋼構公司)與中國國際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基公司)開始接觸洽談安哥拉公房項目由混凝土結構改成鋼結構。
2007年1月31日晚,時任杭蕭鋼構證券辦副主任、證券事務代表的羅高峰陪同公司董事長單銀木宴請公司獨立董事竺素娥等人,從談話中獲悉公司正在洽談安哥拉合同,金額達300億元。一周之後的2007年2月8日,經杭蕭鋼構公司與中基公司多輪談判,雙方就該項目的價格、數量、工期和付款方式等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這也正是中國證監會確認「安哥拉項目」內幕信息形成日。
2月12日下午,已從他人處知悉此事的杭蕭鋼構公司證券辦原主任陳玉興致電羅高峰詢問合同進展事宜,因羅高峰正忙,二人未能深談。17時許,羅回電話給陳,在談及公司近況時,羅高峰違反證券法有關規定,將其所知悉的「安哥拉項目」信息洩露給陳。當晚,陳玉興將從羅高峰處得知的信息包括信息來源告訴與自己合作炒股的王向東,並下達2月13日買入杭蕭鋼構股票的指令。
2月13日,杭蕭鋼構公司與中基公司草籤「安哥拉」框架協議。當日下午,羅在與陳玉興通電話過程中,再次將合同已草籤的情況洩露。隨後,陳玉興將從羅高峰處得來的信息告訴王向東,指令王向東於2月14日將帳戶上的所有資金以漲停價買入杭蕭鋼構股票。
2月14日,羅高峰到公司法務部詢問合同標的、工期、施工分布等內容,之後將公司開協調會和次日出公告及公告的具體內容洩露給陳玉興,陳再告知王向東,指令王繼續持有杭蕭鋼構股票。就在同一天,證監部門開始對杭蕭鋼構股價異動展開非正式調查。當天,聽到消息的羅高峰立即更換了手機號碼。
2月15日,杭蕭鋼構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正與有關業主洽談一境外建設項目,該意向項目整體涉及總金額約300億元,該意向分階段實施,建設周期大致兩年。若公司參與該意向項目,將會對公司2007年業績產生較大幅度增長。」
證監會認定,2月8日至2月14日為「安哥拉項目」內幕信息的價格敏感期。
3月15日,陳玉興從羅高峰處得知證券監管機構要調查杭蕭鋼構公司,遂將有關情況告知王向東並指令其次日賣出杭蕭鋼構股票。3月16日,王向東按照指令將杭蕭鋼構股票共計6961896股全部賣出,非法獲利4037萬元。
2007年12月21日,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判決結果
2008年2月2日,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公開審理後認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高峰犯洩露內幕信息罪,被告人陳玉興、王向東犯內幕交易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羅高峰犯洩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被告人陳玉興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4037萬元;被告人王向東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4037萬元;被告人陳玉興、王向東的違法所得4037萬元予以追繳,由麗水市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
後陳玉興不服,提出上訴,要求從輕量刑並適用緩刑。二審維持原判。
編後語
「杭蕭鋼構案」被稱為「中國牛市內幕交易第一案」和「中國非內幕人員內幕交易第一案」而倍受社會各界尤其是廣大股民的密切關注。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杭蕭鋼構案」的三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彰顯了我國法律對於證券犯罪行為嚴厲打擊的態度。儘管內幕交易罪一向以調查取證難而著稱,尤其是非內幕人員內幕交易案的調查取證更為困難,但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那些為了追逐暴利,不惜以身試法、鋌而走險的人終究要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杭蕭鋼構案」的宣判對於其他仍存有僥倖心理,想以違背證券交易基本原則的手段追逐非法利益的人具有一定的威懾作用。同時,對於那些與本案相關以及密切關注本案進展的廣大股民來說,法院的判決無疑給了他們打了一支「強心劑」,增強了他們對證券市場的信心,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杭蕭鋼構案」的判決結果具有風向標和裡程碑的意義。
(整理撰稿:周 楊 陳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