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務工作中,會議費的列支,需要附哪些證明材料?

所附證明材料為:會議議要、會議材料、費用明細單、外部會議邀請函等。(依【2013】286號《中央與國家會議費管理辦法》)
注意:相關會議清單,如果清單不是從酒店系統裡打出來的,而是會議承辦方自行用A4紙製作了一份,也是無效的。
案例分析一:一家單位有一張會議費的支出憑證,後面附了會議通知,會議日程,會議發票等證明材料。按照文件要求,稅前扣除沒有問題,但是稽查人員卻發現了幾個疑點:
疑點1:這筆金額為整數。
疑點2:對於這個一般性會議來說,金額明顯偏大。
疑點3:發票由一家大型酒店開出,而意象中,這家酒店只提供餐飲服務。最終查出,這筆所謂的會議費,是被查單位在這家酒店辦的一張儲值卡,金額為20萬,專門用於定點在這家酒店對外接待,根本不是會議費。

案例分析二:某典當公司,工資花名冊上顯示只有五六個員工,但該企業全年的會議費高達百萬,檢查人員發現,該典當公司:1.支付會議費資金給某會展公司,註明資金的用處是承辦會議。2.會展公司以「退款」的名義,將款項又支付給投資公司。3.投資公司又以同樣的退款的名義把上述款項再轉給典當公司。
典當公司對企業支付的款項,最終通過投資公司回到自己的帳戶上。帳上的「會議費」屬於典型的虛構費用。
在現實工作中有些會計為什麼帳做得很亂?其實越亂的帳就越有貓膩。

首先我們來分析一下:投資公司跟典當公司其實是沒有關係的,他把這個錢退給典當公司的時候,按正常做帳方法應該是: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帳款
但問題是典當公司根本就不認得這個投資公司。所以典當公司就會這樣做帳:
借:銀行存款
貸:就隨便一個公司,而這個公司是他們帳上長期不消帳的。比如我明明收的是A公司的錢,而我貸的卻是B公司,因為B公司的錢長期不消了,最後的結果是B公司餘額也為零了。
所以當應收帳款餘額為零的時,有時稅務機關他們查帳也就不想去追究前面的每一筆發生了,因為他們稽查時間是有限的。所以很多會計們他就故意睜眼說瞎話,那麼如果這個業務被查出來了,那肯定是需要承擔後果的。
在現實工作中,我們經常會看到樣做的,明明掛的是A結果衝的是B,這樣做的原因就是為了把那些非常不清晰的、有風險的帳趕緊衝走,而且在此案例中還有一點就是典當公司也不可能掛這個投資公司,因為他們本身就沒有業務,即使掛了後期也會引起稅務稽查,因為期末餘額銷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