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規劃的定義
在稅務規劃實踐中,有關稅務規劃的名字可謂五花八門,有叫納稅籌劃的,有叫稅收籌劃的,有叫稅務籌劃的,當然也有叫稅務規劃的。令人詫異的是,國家稅務總局《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又給出了一個新名字:稅收策劃。
在這眾多的名號當中,若說資格最老、流程最廣的,非納稅籌劃莫屬,納稅籌劃已經叫了多年,甚至已經被社會公眾所熟知。按說納稅籌劃這個叫法,從漢語角度說是個中性詞,甚至還有那麼一點洋範兒。令人遺憾的是,由於稅收法定原則的缺失、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等原因,納稅籌劃這個稱謂,在很多人甚至是稅務行政機關的人的心目當中,已經或多或少地和隱瞞收入、虛列成本以及陰陽合同等逃稅行為聯繫起來,納稅籌劃這個稱謂被汙名化的傾向十分明顯。
鑑於納稅籌劃被汙名化的現狀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的現實,近年來,在稅務界「稅務規劃」的稱謂應運而生。
那麼,稅務規劃如何定義呢?
[案例一]
A職業學院現有學生近一萬名,正在展開由專科升為本科的工作,根據教育部的規定,要想升為本科需要擁有500畝以上的教育建設用地。經介紹發現某城市城郊結合部B公司,擁有的500多畝工業出讓地因故轉讓,且該宗地上的廠房經過簡單改造,就能用於教學。經過多次談判,雙方商定,由A學院直接購買B公司工業出讓地以及地上附著物,B公司取得稅後1億人民幣的對價,也就是說該次資產轉讓所有稅負都有A學院承擔。
之後,A學院諮詢稅務規劃專業團隊,得知該次資產轉讓僅僅土地增值稅(當初取得土地的成本極低)、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契稅四項就高達7000餘萬元。A學院立馬就血灌瞳仁了,表示那麼高的稅負完全超出了其承受範圍,這事基本涼涼了。
經過稅務規劃專業團隊努力,A學院和B公司放棄了資產轉讓的商業模式,改為一種新的商業模式,即由B公司以土地和地上附著物作價入股成立C公司,然後,再將C公司股權轉讓給A學院。在新的商業模式下,在免除契稅和增值稅的同時也「暫時」免除了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而1000餘萬的企業所得稅還可能分五年均勻繳納。如此,A學院禁不住發出「金風玉露一相逢,便勝卻人間無數」的慨嘆。
在上述案例中,B公司和A學院作為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主動把資產轉讓的商業模式,改變成了作價入股加股權轉讓的商業模式,從而改變了其經營活動的徵稅對象(稅種)和繳稅時間等稅收要素,最終取得了合理合法的節稅效果。其實,這個統籌規劃的過程就是傳說中的稅務規劃。
所以,稅務規劃的定義表述為: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藉助多種專業能力主動改變經營活動的商業模式,從而改變經營活動的稅收要素,最終取得合法合理節稅效果的統籌規劃的過程。
這裡的「稅收要素」放棄三要素說,採用五要素說,具體為:
1、徵稅對象---什麼行為或物需要繳稅;
2、適用稅率---繳多少稅;
3、納稅主體---由誰繳稅;
4、納稅時間---什麼時候進行繳稅;
5、納稅地點---在哪兒繳稅。
當然,有人認為納稅時間和納稅地點屬於徵稅程序,不應該屬於稅收要素,但是,從稅務規劃實戰的角度出發,堅持把二者納入稅收要素的範疇,因為,有時候納稅時間和納稅地點,在稅務規劃方案設計時,起到很關鍵的作用。
稅務規劃的兩大原理
通過上述案例可以明顯看出,科學的稅務規劃可以產生合理合法的節稅效果。我們不僅要問,這是為什麼呢?或者說稅務規劃背後隱含的原理是什麼呢?筆者認為稅務規劃之所以能夠達到合理合法節稅的目的,是依靠其背後兩大原理的支撐。具體闡述如下:
一、納稅人商業模式的改變會引起稅收要素的改變
由案例一可以看出,A學院和B公司最初的商業模式是直接轉讓工業出讓地以及地上附著物,在這種商業模式下,其稅收要素首先表現在稅種上,除了印花稅和附加稅忽略不計外,主要有土地增值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契稅四大稅種。當A學院意識到其高的稅負遠遠超出其承受能力之後,就藉助稅務規劃機構的專業能力,主動改變了直接轉讓不動產的商業模式,轉而採用作價入股加股權轉讓的商業模式。
我們很快發現,這一商業模式的改變,立即引發了稅收要素的改變。這種稅收要素的改變,首當其衝還是表現在稅種上的變化,首先是因為新的商業模式不再涉及不動產轉讓,契稅自然就消失了。其次,營改增之前作價入股是不繳營業稅的,營改增之後稅務機關對作價入股是否繳納增值稅這一問題,除了少數稅務機關認為應該徵收增值稅外,並無明確的法律依據,所以筆者認為依據稅收法定原則不應該針對作價入股行為徵收增值稅。至於股權轉讓也與增值稅無關。
故此,新的商業模式下,不存在徵收增值稅的問題。再此,根據財稅[2018]57號文,在新的商業模式下作價入股這一環節,土地增值稅暫免徵收。至於股權轉讓環節,雖然國家稅務總局的三個批覆要求100%轉讓股權的,應該徵收土地增值稅,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有明確的判例,否定了股權轉讓徵收土地增值稅的做法,且稅務實踐中絕大多數稅務機關也並不針對股權轉讓徵收土地增值稅。所以,在新的商業模式下,也不存在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問題。最後,企業所得稅雖然不能減免,但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4]116號文,可以享受五年內均勻分期繳納的延期繳納優惠。
可見,納稅人經營活動商業模式的改變往往會伴隨著稅收要素的劇烈改變。而這種劇烈改變就構成了稅務規劃產生、發展和壯大的第一個邏輯支撐。
二、稅收要素的改變有可能會引起應納稅額的減少
由稅務規劃的第一大原理我們得知,納稅人經營活動商業模式的改變往往會伴隨著稅收要素的劇烈改變。問題是,這種由於商業模式改變而引發的稅收要素的改變,並不必然產生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有利的結果,還有可能產生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不利的後果。也就是說,稅收要素的這種劇烈改變會朝著兩種不同的方向前進,一是朝著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有利的方向,二是朝著向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不利的方向;說白了就是,一是會導致納稅人的應納稅額減少,二是會導致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不減少,甚至增加。
從稅務規劃的角度出發,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當然願意選擇,由商業模式改變而引發的稅收要素的改變,朝著對其有利的方向前進,而不是相反。而這種由於稅收要素改變而引發應納稅額減少的可能性,就構成了稅務規劃產生、發展和壯大的第二個邏輯支撐。
當然,這種選擇需要多種專業能力的支撐,往往非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能力所及,需要藉助外腦幫其確保這種選擇的有利性。這也正是從事稅務規劃服務機構賴以生存的根源所在。
綜上,必須產生合理合法的節稅效果是稅務規劃存在的前提和基礎,而稅務規劃產生合理合法節稅效果的內在支撐由兩大邏輯組成,即納稅人商業模式的改變會引起稅收要素的改變以及稅收要素的改變有可能會引起應納稅額的減少。
稅務規劃三大原則
稅務規劃應該遵循合法性、專業性和超前性三大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合法是稅務規劃的首要原則,也是稅務規劃工作者不可逾越的紅線。稅務規劃合法性原則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設計的稅務規劃方案一定要嚴格遵守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徹底杜絕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在這個方面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保持納稅人業務的真實性,絕對不能引導或指使納稅人為了稅務規劃而對其業務進行虛構,否則,不但使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涉嫌逃稅刑事責任,並且還把稅務規劃設計者本身,也置於身陷囹圄的危險境地,從而使自己由稅務規劃設計者搖身一變成為犯罪路線圖的設計者,淪為業界笑柄。二是稅務規劃方案涉及的合同一定要嚴格遵守我國刑法、行政法和民法的相關規定,防止因合同約定內容違反效力性禁止規定,而導致合同無效情況的發生。
值得一提的是,稅務規劃的合法性原則,不是絕對的,也具有其相對性的一面。這種合法相對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稅務規劃方案設計時,是從納稅人自身利益出發,以不違法作為底線,有時甚至利用法律規定的模糊、矛盾和漏洞,在稅收收益和稅務風險之間尋找平衡點,最後的結果往往會偏離了法律規定出臺時的立法本意。二是稅務規劃方案設計有時會出現「突破」而不是絕對遵守法律規定的情形。正如稅務規劃的定義所述,稅務規劃雖然會主動改變商業模式,但這種改變還是以「合法」節稅為最終目標的,也就是說,稅務規劃的合法性主要體現在主動地去適用法律的相關規定,這是實踐中99%的情況。但是,還有1%的情況就是,由於我們的法律,雖說是多年織就的一張恢恢天網,但畢竟不是天上的神仙織就的,必然有百密一疏的地方,萬一當事人轉換出的商業模式正好落在了這百密一疏之處,這事實上就形成了對法律的「突破」,勢必造成在法律層面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但是,稅法作為行政法,其適用原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也就說針對當下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為,稅務機關無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以,這種「突破」在行政法適用層面也屬於合法範疇,應該毫無爭議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其正當性自然應該受到行政機關毫不猶豫地維護。這也正是貫徹稅收法定原則的應有之意。
在稅務規劃實踐中,要準確把握合法性原則,還必須大張旗鼓地為稅務規劃正名,讓稅務行政機關和廣大人民群眾徹底明白隱瞞收入、虛列成本以及陰陽合同等愚蠢的財務思維和做法,根本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稅務規劃,從心靈深處根除「稅務規劃就是變相逃稅」的錯誤認識,堅決遏制稅務規劃汙名化的傾向。相反,廣大稅務規劃工作者要乘著稅收法定的東風,儘快讓「稅務的合理規劃是稅收法定重要組成部分」的理念,在稅務行政機關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心中不斷地生根、發芽並茁壯成長。
二、專業性原則
所謂稅務規劃的專業性是指任何一名稅務規劃工作者,都只可能成為某一個行業(如房地產、建築施工、金融證券、高科技、網際網路、生物工程、人工智慧等)的高手,而不可能在所有行業都是稅務規劃高手。
其根本邏輯在於,要想成為某一行業稅務規劃的高手,前提是真正懂得這一行業的專業知識且具備一定的實踐經驗。也就是說,任何一個成功的稅務規劃方案都必須與所在行業的專業知識和具體實踐相結合;相反,不能建立在行業專業知識和具體實踐基礎之上稅務規劃,必然成為空中樓閣、無源之水和無本之木,根本無法讓客戶感覺到稅務規劃的強大的專業威力。換一句話說就是,業務是因,稅務是果,跳出稅務做稅務規劃,才有可能解決大問題,就稅論稅只能是一葉障目不見泰山。這,就是稅務規劃專業化的內在邏輯。
十分不幸的是,當今社會專業化分工已經達到極致,而我們每一個人的時間和精力卻是有限的,在這有限的時間和精力範圍內,也只能掌握某一兩個行業的專業知識和實踐技能。試想,以一人之力,怎麼可能精通房地產、建築施工、金融證券、高科技、網際網路、生物工程、人工智慧等如此眾多的行業專業知識和實踐技能呢?
因此,專業化就成了稅務規劃工作者的必然選擇,即任何一名稅務規劃工作者,都只能選擇某一兩個行業作為主攻方向,希望有朝一日能成為這一兩個選定行業的稅務規劃高手,而不是硬著頭皮一再宣稱所有行業的稅務規劃自己都能做好。這就像醫生必須分為腦科醫生、骨科醫生、神經科醫生、內科醫生、外科醫生等專業醫生是一樣的道理,若有人宣稱自己是全科醫生能包治百病,必然成為醫務界的笑談。
綜上,稅務規劃專業性原則告訴我們一個樸素的道理:無論是律師、會計師還是稅務師,凡是號稱所有行業稅務規劃都會做的人,都是在耍流氓。
三、超前性原則
顧名思義,所謂稅務規劃的超前性就是把稅務規劃觀念自覺地落實到企業的各項經營決策中,以便企業對各項經營活動的安排有一個符合稅法的事先安排;而不能是經營活動已經開始決策或者完成決策,甚至稅務稽查部門找上門了才想到請稅務規劃專業人員幫忙。
在稅務規劃實踐中,超前性原則貫徹的並不盡如人意,其主要原因就在於企業決策者(尤其是中小企業)有一個重大的誤區,在決策者心目中所謂稅務規劃就是確認收入和成本核算等方面的工作,從而導致這樣一種奇特的景象不斷在神州大地重現:在產生商業模式的項目啟動、談判、決策、籤訂合同等一系列最需要稅務規劃專業人員的工作都結束之後,企業決策者才會把財務總監喊過來,讓其確認一下是否有稅務規劃的空間或必要。由於絕大多數財務總監只是這種決策產生的稅負的記錄、計算和繳納者,往往不具備主動改變商業模式、識別犯罪隱患以及確認合同有效的知識結構和實踐經驗,所以,這時懂行的財務總監會建議聘請專門的稅務規劃機構介入,從而來準確回答是否有稅務規劃空間的問題。顯然,這時稅務規劃專業人員的作用已經大打折扣,甚至無能為力了。因為商業模式已經鎖定,若交易對手不同意改變商業模式,稅務規劃專業人員也就只能打打補丁充當一下編外財務總監的角色,發一聲「天生我材咋沒用」的感慨而已啦。
令人欣慰的是,上述情況正在得到迅速改觀。為數不少的企業決策者,越來越深刻地意識到,要想通過稅務規劃產生合法節稅效果,必須讓稅務規劃專業人員自始至終參與整個決策過程,從而走選擇商業模式的光明之路,擯棄在收入和成本上做文章的邪路,徹底改變稅務規劃屬於財務總監職責範圍的觀念。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財務總監之外又設置了稅務總監的崗位,還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求項目拓展總監必須掌握一定的稅務規劃基礎知識,甚至不惜重金讓項目拓展總監參加各種稅務規劃的外部培訓,以便在項目拓展之初就對稅務規劃有個初步的判斷。根據某著名培訓機構統計,最近一年參加稅務規劃培訓的項目拓展總監的人數已經超過了財務總監的人數。
稅務規劃方案設計的十六個步驟
企業併購房地產稅務規劃的流程總結為以下十六個步驟:
1、了解項目基本情況。
2、確定稅務規劃基本點。所謂基本點就是無論商業模式如何轉換,也不能改動的點。如[案例一]中B公司要得到稅後1個億人民幣和A學院要全面掌控500畝土地以及地上附著物,就是該案例的基本點。
3、了解客戶納稅思路和應納稅額。
4、研討設計初步稅務規劃方案,初步判斷該業務的可承接程度。
5、籤訂保密協議。
6、客戶提供基礎材料。
7、在取得客戶材料的基礎上,對先前設計的初步稅務規劃方案,在律所內部團隊進行論證,以確認方案的可行性。若可行性存在決定性障礙,需要重新設計新的方案。
8、針對稅務規劃方案的具體環節,徵詢外部人員的意見。其中,包括行業專家的專業知識諮詢和稅務機關的執行口徑諮詢等。
9、跟客戶籤訂正式的《稅務規劃專項服務合同》。
10、向客戶提交稅務規劃初步方案,大多數時候會提交一套以上方案,供客戶進行選擇。
11、跟客戶溝通稅務規劃初步方案。
12、根據跟客戶溝通稅務規劃初步方案的情況,讓客戶進一步補充相關材料。
13、對稅務規劃初步方案的應納稅額進行精確的計算。
14、最終確定擬實施的稅務規劃方案。
15、跟客戶籤署《節稅額確認函》。所謂節稅額是指在客戶納稅思路下的應納稅總額減去擬實施的稅務規劃方案下的應納稅總額的差。
16、指導實施稅務規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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