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四川省一省在1960年一年內就獵殺了麝、鹿約62000多頭,使川西地區的麝資源因此在短時間內減少了70%左右。
資源過快枯竭的局面很快引起了重視。為了實現可持續收割,政府開始真正對一些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於利用的政策,中國的野生動物保護事業也在這樣的背景下誕生。
1962年9月,國務院提出「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獵取利用」的十八字方針,本著「合理利用」的原則,根據野生動物的生存狀況和經濟價值劃定出19種禁獵鳥獸和39種嚴格控制獵取的鳥獸。
· 如今已屬於極危和瀕危的「雪豹」、「白唇鹿」等,在彼時還是「有一定數量」可「嚴格控制獵取」的野生動物
1980年,國務院頒布《野生動物保護和狩獵管理條例(草案)》,明確劃定了三類一百五十種國家重點保護動物,連續出臺一系列政策法規,嚴格禁止各種以偷獵、倒賣、走私等手段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
1988年《野生動物保護法》出臺後,立法部門全面加大了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處罰力度。倒賣、走私一張大熊貓皮一度會被判處死刑。
儘管《野生動物保護法》對眾多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於法律本身理念矛盾、實施細則不清、脫離實際等缺陷,在具體的實踐中一直麻煩不斷。
法規與現實的距離
首先,在「資源觀」的影響下,中國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對野生動物保護範圍的界定本身就存在重大的缺陷。
從一開始,這一範圍就被限定為「瀕危動物」和「三有動物」,林業部也先後公布了相應的保護動物名錄。
但在這一法規指導下,那些「沒有價值」的野生動物就被徹底驅離出了保護範圍,這樣的做法既不利於保護生態,也不利於生物多樣性。
於是在按照保護動物名錄僵化執法的中國,就出現了抓蛤蟆、打野兔、養鸚鵡會被判刑,但很多沒有及時列入名錄的瀕危物種卻不受保護的魔幻景象。
· 發現於1983年的伊犁鼠兔,現存數量僅2000隻左右,但在理論上既不屬於「重點保護動物」也不屬於「三有保護動物」
另一方面,「重點保護動物名錄」和「三有保護動物名錄」所代表的階級和成分的固化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礙著野生動物保護事業的發展。
儘管《野生動物保護法》在出臺時就規定了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有調整保護動物名錄的職責,但卻並未對修訂時限、頻率作出明確的規定,於是在實際執行中,《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在1989年頒布以來的近30年間,幾乎沒有任何變化。
· 30年間唯一的變化就是2003年時將麝從二級保護動物升為了一級
然而在漫長的30年間,許多保護動物的種群數量和生存狀況卻在不斷地發生著改變,很多瀕危物種的生存狀況就因為保護級別的固化而長期得不到改善。
· 目前總數量不超過50隻的中華鳳頭燕鷗依然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 數量已不足1000頭的長江江豚仍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除了立法層面的缺陷以外,現行法規在具體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則更為嚴重。
自1988年出臺《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來,中國一直在實行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制度,獲得許可證的個人或機構只要繳納野生動物資源管理費,即可開展經營和利用活動。
在具體執行中,由於制度運行得不到有效的監管,許可證的審批和發放工作十分混亂,很大程度上淪為花錢就能辦事。
· 很多許可證上對經營範圍的表述都會使用「山雞」、「野兔」之類模糊不清的非科學種屬名稱
在這類馴養機構裡,野生動物的生存狀況也往往堪憂,而且很容易成為非法捕獵的野生動物轉為合法商品的鍍金場所。
· 曾一度引發各界關注的活熊取膽,即發生在此類合法飼養場所
而相比於成規模的經營開發,中國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在涉及個人日常生活時更顯得極不友好。
理論上,個人要飼養和繁育烏龜鸚鵡等早已在國外實現成熟寵物化繁育的「野生動物」,同樣需經繁瑣的程序獲得法律憑證並繳納野生動物資源管理費,使這一制度完全陷入「嚴格立法、普遍違法、選擇性執法」的困境。
這些僵化的規定除了極易引發大眾爭議,更重要的是導致司法資源的錯配:真正的珍稀動物非法走私得不到遏制,正常寵物的飼養和交易卻屢屢被殺良冒功,甚至外來物種被救助野放,危害當地生態。
· 動物研究者對相關執法部門的批評。蜜袋鼯原產澳洲和紐幾內亞,野外種群狀況被評估為「無危」,被歐美大量繁育作為家庭寵物。但在中國會被森林公安扣留,運輸者仍被立案偵察
· 綠鬣蜥原產美洲,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物種,依法擬為二級保護動物。但早已被包括原產地在內的世界各國大量繁育、出口為家庭寵物,絕大多數國家並不禁止飼養和交易人工繁育個體,並因繁殖快,已在全球多地造成生物入侵。但仍獲得中國執法部門的積極救助,飼育者則可面臨牢獄之災
然而這樣的現狀至今仍在繼續,使得幾乎每個人都可能遊走在「犯罪邊緣」,對於以各種方式接近小動物的普通人而言,掉進「保護動物」這一陷阱的難度實在太低了。
· 一名大量捕獵蛤蟆幼體的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