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蔡長春
對類似案件中如何認定特殊防衛給出指導意義;準確區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與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界限;對核心景區內的世界自然遺產實施打巖釘等破壞活動,可以依法以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追究刑事責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26批指導性案例,為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指引。
指導如何認定特殊防衛
【辦案經過】
張某與其兄張某甲二人均在天津市西青區打工。2016年1月11日,張某甲與案外人李某某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李某某駕車逃逸。在處理事故過程中,張某一方認為交警處置懈怠。此後,張某聽說周某強在交警隊有人脈關係,遂通過魚塘老闆牛某找到周某強,請周某強向交警「打招呼」,周某強應允。在事故後續處理過程中,張某與周某強產生矛盾。
2016年3月12日早,張某與其兄張某甲及趙某在天津市西青區魚塘旁的小屋內閒聊。周某強糾集叢某、張某乙、陳某來到此處,確認張某在屋後,周某強、陳某二人各持砍刀一把,叢某、張某乙分別從魚塘邊操起鐵鍁、鐵錘進入張某暫住處。張某甲見狀上前將走在最後邊的張某乙截在外屋,二人發生廝打。周某強、陳某、叢某進入裡屋內,共同向屋外拉拽張某,張某向後掙脫。後,周某強、陳某持刀砍向張某後腦部,張某隨手在茶几上抓起一把尖刀捅刺了陳某的胸部,陳某被捅後退到外屋,隨後倒地。其間,叢某持鐵鍁擊打張某後腦處。周某強、叢某見陳某倒地後跑出屋外,張某將尖刀放回原處。後張某發現張某乙仍在屋外與張某甲廝打,隨手拿起門口處的鐵鍁,兩次將正揮舞砍刀的周某強打入魚塘中,致周某強左尺骨近段粉碎性骨折。事後,張某撥打電話報警並在現場等待。陳某被送往醫院後,因單刃銳器刺破心臟致失血性休剋死亡;張某頭皮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周某強左尺骨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
法院一審以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張某以其系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為由提出上訴。法院二審作出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宣告張某無罪。
【典型意義】
該案例旨在明確對於使用致命性兇器攻擊他人要害部位,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行兇」,可以適用特殊防衛的有關規定。該案例確認的裁判規則準確把握了正當防衛制度的立法精神,對類似案件中如何認定特殊防衛具有指導意義。該案例曾被評為天津法院2018年度十大影響性案例,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依法打擊計算機網絡犯罪
【辦案經過】
自2017年7月開始,被告人張某、彭某、祝某、姜某經事先共謀,為賺取賭博網站廣告費用,在馬來西亞吉隆坡市租住的公寓內相互配合,對存在防護漏洞的目標伺服器進行檢索、篩查後,向目標伺服器植入木馬程序(後門程序)進行控制,再使用「菜刀」等軟體連結該木馬程序,獲取目標伺服器後臺瀏覽、增加、刪除、修改等操作權限,將添加了賭博關鍵字並設置自動跳轉功能的靜態網頁,上傳至目標伺服器,提高賭博網站廣告被搜尋引擎命中機率。
截至2017年9月底,四人連結被植入木馬程序的目標伺服器共計113臺,其中部分網站伺服器還被植入了含有賭博關鍵詞的廣告網頁。後公安機關將四人抓獲到案,並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對四人提起公訴。四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均對指控的主要事實予以承認,但提出,各被告人的行為僅是對目標伺服器的侵入或非法控制,非破壞,應定性為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或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不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法院一審作出判決,張某等四人均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判處五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審宣判後,姜某以一審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其辯護人請求對姜某宣告緩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該案例旨在明確通過修改、增加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但未造成系統功能實質性破壞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不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應當認定為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該案例對於依法打擊計算機網絡犯罪,維護網絡安全秩序,準確地區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與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界限,具有較為顯著的價值和意義。
引導合法參與攀巖等活動
【辦案經過】
2017年4月間,被告人張某甲、毛某、張某乙三人通過微信聯繫,約定前往三清山風景名勝區攀爬「巨蟒出山」巖柱體(又稱巨蟒峰)。4月15日凌晨,三人攜帶電鑽、巖釘、鐵錘、繩索等工具到達巨蟒峰底部。張某甲首先攀爬,毛某、張某乙在下面拉住繩索保護張某甲的安全。攀爬過程中,張某甲在有危險的地方打巖釘,使用電鑽在巨蟒峰巖體上鑽孔,再用鐵錘將巖釘打入孔內,用扳手擰緊,然後在巖釘上布繩索。張某甲通過這種方式率先登頂,後毛某沿著張某甲布好的繩索也攀爬到頂。在巨蟒峰頂部,張某甲將多餘的工具給毛某,毛某順著繩索下降,將多餘工具帶回賓館,隨後又返回巨蟒峰,攀爬至巨蟒峰10多米處,被三清山管委會工作人員發現後勸下並被民警控制。其間,張某乙回賓館拿無人機,再返回巨蟒峰,沿著張某甲布好的繩索攀爬至巨蟒峰頂部,用無人機進行拍攝。在工作人員勸說下,張某乙、張某甲先後下到巨蟒峰底部並被民警控制。經現場勘查,張某甲在巨蟒峰上打入巖釘26個。經專家論證,三被告人的行為對巨蟒峰地質遺蹟點造成了嚴重損毀。
法院一審判決張某甲犯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十萬元;毛某犯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萬元;張某乙犯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後,張某甲提出上訴。法院二審裁定,駁回被告人張永明的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該案例旨在明確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屬於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對核心景區內的世界自然遺產實施打巖釘等破壞活動,可以依法以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追究刑事責任。該案系因損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而入刑的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攀巖活動在國內越來越普及,但社會公眾對法律邊界還不完全清楚。本案的正確處理不僅有利於統一裁判尺度、提供辦案指引,也有利於引導公眾合法參與攀巖等戶外探險活動,樹立正確的生態文明觀,珍惜和愛護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