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最高法發布第26批4件指導性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其中包括「世界遺產江西三清山巨蟒峰被毀案」。
不妨先回看案件經過。2017年4月15日凌晨,張永明、毛偉明、張鷺三人分工分批攀爬三清山風景名勝區「巨蟒出山」巖柱體(又稱巨蟒峰)。經現場勘查,張永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巖釘26個。經專家論證,三人的行為對巨蟒峰地質遺蹟點造成了嚴重損毀。隨後,三人被當地法院以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分別判處相應的有期徒刑,另承擔連帶賠償環境資源損失600萬元、支付鑑定專家費15萬元等法律責任。
或許,在張永明、毛偉明、張鷺等三人看來,因為爬了一次山就被判刑處罰,是動輒得咎,但從後果和法律來看,卻是於法有據。三清山風景名勝區是世界自然遺產地、世界地質公園,作為景區內珍貴的標誌性景觀,巨蟒峰地質遺蹟點是不可再生的資源,一經破壞就成了永久遺憾。三人肆意打巖釘、拉繩索,這一名勝古蹟受到了難以彌補的破壞,鑑於「情節嚴重」,理應依據刑法第324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於張永明等三人,付出判刑入罪的違法代價,可以說一點也不冤。
可能有人會提出,對張永明、毛偉明、張鷺等人,明明都被判刑處罰了,特別是被告人張永明,還被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毛偉明也被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在經濟上也算有懲罰了,為什麼還會加一場「公益訴訟」,被判決「在全國性媒體上刊登公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連帶賠償環境資源損失計人民幣600萬元,用於公共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賠償公益訴訟起訴人上饒市人民檢察院支付的專家費15萬元」,如此豈不是違反了「一事不二罰」的法治原則,對上述三人處理不公?
其實,針對張永明等三人的公益訴訟,並非「多此一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明確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這些法規和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對於破壞生態環境等讓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案件,檢察院可以附帶提起公益訴訟,讓被告人承擔修復生態環境的法律責任,而這也是生態環境保護「有破壞就有修復」的應有之義。
不僅如此,跳出個案以觀之,最高法將「江西三清山巨蟒峰被毀案」作為指導性案例發布,這一舉措更飽含深意。一方面,這起案件「刑民兼有」、「舉國關注」,經由指導性案例發布後,有利於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提高案件審理的規範性合理性。另一方面,最高司法審判機關對「個案」進行點名,既是對當事人的懲罰教育,也是對潛在不法分子的震懾警示,有利於更好地保護生態環境。
「世界遺產江西三清山巨蟒峰被毀案」落下法槌,進入最高法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既是對當事人的法治課,也是對公眾的法治課。惟有每個公民都珍惜生態環境,遵守法律規定,司法行政等部門認真履職執法,加大保護力度,一份份努力涓滴匯流,才能留住這無限秀麗、大美山河。
來源: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