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均衡成長混合發起式A :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

2020-12-06 中國財經信息網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發起式A :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時間:2020年12月02日 12:56:10&nbsp中財網

原標題:長江均衡成長混合發起式A :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

長江證券

(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浙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

2020年

10月

2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

監會」)下發的《關於準予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批覆》

(證監許可

[2020]2763號文)準予募集註冊。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

國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

價值和市場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

並對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證券投

資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資,降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

的個別風險。投資人購買本基金並不等於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

融機構,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投資人應當全面

了解基金的產品特性,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

判斷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理性判斷市場,並通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購買基金。投資人在獲得

基金投資收益的同時,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受經濟因素、

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形成的市場風險、受基金管

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影響而產生的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

基金的策略風險、特有風險以及其他風險等。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

金,低於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為發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年後的對應日,若基金資產

淨值低於

2億元的,基金合同自動終止,同時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延續基金合同期限。若屆時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上述終止規

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時,則本基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規定執行。投資者將面臨基金合同可能終止的不確定性風險。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具有一定的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

風險、信用風險等風險。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納入到投資範圍中,股指期貨、國債期貨採用

保證金交易制度,由於保證金交易具有槓桿性,當出現不利行情時,微小的變動

就可能會使投資人權益遭受較大損失。同時,股指期貨、國債期貨採用每日無負

債結算制度,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

給基金淨值帶來重大損失。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

程序後,可以啟動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等

有關部分的規定。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

並不辦理側袋帳戶的申購、贖回和轉換。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並

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

「買者自負」原則,在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

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擔。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

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

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目錄

第一部分緒言

........................................................................................................

1

第二部分釋義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基金託管人

..........................................................................................

15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

1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3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

42

第十部分基金的財產

..........................................................................................

51

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

5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58

第十三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

6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6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十六部分側袋機制

..........................................................................................

71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

..........................................................................................

7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

..................................

8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83

第二十部分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100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23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

........................................................................

124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

................................................

125

第二十四部分備查文件

....................................................................................

126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一部分緒言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招

募說明書」或「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

簡稱

「《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運

作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銷

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

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

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長江均衡成長

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編寫。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

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

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

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

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

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

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

權利、承擔義務。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

合同。

1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長江證券

(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

浙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

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長江均衡成長

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

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

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實施,並經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關於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20年

8月

28日頒布、同年

10月

1日

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年

7月

26日頒布、同年

9月

1

2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日實施的,並經

2020年

3月

20日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

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年

7月

7日頒布、同年

8月

8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年

8月

31日頒布、同年

10月

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或

中國銀行

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

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

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2、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發起資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

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3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

長江證券

(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

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

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

長江證券

(上海)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長江證券

(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

業務的機構

28、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9、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

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

3個月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個工作日(不包含

T日),

n為自然數

37、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8、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39、《業務規則》:指《

長江證券

(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

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0、發起式基金:指按照《運作辦法》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相關條件募集、

運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指

基金管理人員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經理資格者,包括但不限於本基金的基金經理,

同時也可以包括基金經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員,下同)等人員承諾認購一定金額並

持有一定期限的證券投資基金

41、發起資金:指基金管理人股東資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資金、基金管理人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參與認購的資金。發起資金認購本基金的金額不少於

1,000萬元,且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不少於

3年

42、發起資金提供方:指以發起資金認購本基金且承諾以發起資金認購的基

金份額持有期限不少於

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

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

43、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4、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5、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6、基金份額的類別:本基金根據認購

/申購費用與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

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

47、A類基金份額:本基金在投資者認購

/申購基金時收取認購費、申購費

的,不收取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A類基金份額

48、C類基金份額:本基金在投資者認購

/申購基金時不收取認購費、申購

費,而是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C類基金份額

49、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5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50、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51、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申購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申購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52、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53、元:指人民幣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5、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應收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56、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7、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8、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9、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

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60、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61、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62、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

額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6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63、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帳戶分離至一個專門

帳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於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帳戶稱為主袋帳戶,專門帳

戶稱為側袋帳戶

64、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餘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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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

長江證券

(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198號世紀匯一座

27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1198號世紀匯一座

27層

法定代表人:周純

設立日期:

2014年

9月

16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

[2014]871號

開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批准文號:證監許可

[2016]30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

23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繫電話:

4001-166-866

股權結構:

長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00%的股權。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周純先生,碩士。曾任

長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規部合規管理崗、副總

經理,質量控制總部總經理,公司總裁助理。現任

長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長江證券

(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羅國華先生,學士。曾任中國

建設銀行

湖北省分行科員、科長、中國建設銀

行武漢市新洲區支行副行長,太平人壽上海分公司銀行保險部高級經理、湖北分

公司副總經理、寧波分公司總經理、銀行保險部總經理,

長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零售客戶總部副總經理、總經理、武漢分公司總經理、經紀業務總監、公司總裁

助理。現任

長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鄒偉先生,碩士。曾任

長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經紀業務總部渠道業務管理崗,

風險管理部市場風險管理崗、副總經理。現任

長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

總經理。

張波先生,碩士。曾任

長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彭劉楊路證券營業部交易

8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崗、營運管理總部渠道督導崗

\風險管理崗、信用業務部風險管理崗

\產品經理崗、

信用業務部副總經理,

長江證券

(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總經理助理、資

產管理總部總經理、結構融資部總經理、質量控制部總經理。現任

長江證券

股份

有限公司信用業務部總經理。

李世英女士,碩士。曾任長江三峽實業開發公司財務部核算經理,湖北證券

公司國際業務總部會計,

長江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總部財務部經理、財務

總部核算部副經理、大鵬證券託管工作組財務管理崗,

長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財

務總部財務管理崗、核算管理崗、財務總部副總經理、資本市場部副總經理。現

長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2、監事

杜琦先生,學士。現任

長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規部副總經理,長江成

長資本投資有限公司合規負責人。

3、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周純先生,董事長。(簡歷請參見上述董事會成員介紹)

唐吟波女士,總經理,中共黨員,碩士。曾任泰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現方

正證券)上海延安西路營業部客戶部主管,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紀業務總部

營銷部總經理,齊魯證券有限公司(現

中泰證券

)經紀業務總部副總經理、上海

甘河路營業部總經理,

長江證券

(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範海蓉女士,副總經理,中共黨員,碩士。曾任

招商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銀行部項目經理,上海國際信託有限公司資金信託總部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

資本市場主管、股權信託總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

董來富先生,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中共黨員,碩士。曾任中國

建設銀行

支行信貸負責人、分理處主任、營業部副主任、主任、支行行長,湘財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合肥長江中路營業部總經理,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業務部總經

理。

柳祚勇先生,副總經理,中共黨員,碩士。曾任

長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員、投資經理助理、投資經理,

長江證券

(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總經理

助理。

谷松女士,副總經理,中共黨員,碩士。曾任

長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

源部業務主管、培訓中心副總經理、培訓中心總經理、結構金融與場外業務部總

經理。

9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吳迪先生,合規負責人,中共黨員,學士。曾任職於湖北省潛江市公安局,

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曾任

中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副總經理、部門

負責人、研究所機構業務部總監,華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規管理部總經理、稽

核審計部總經理、風險管理部總經理、首席風險官、合規總監,

長江證券

股份有

限公司法律合規部總經理。

潘進先生,首席信息官,碩士。曾任

長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術總部技

術支持崗、規劃研發崗。現任

長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術總部總經理、長江

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擬任基金經理

徐婕女士,國籍:中國。博士研究生,具備基金從業資格。曾任群益國際控

股有限公司研究員,匯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投資經理,上海明河投

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總監,上海啟石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總監,富安達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員。現任

長江證券

(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公募權益

投資部總經理,長江添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5、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構成如下:主任委員唐吟波女士,副主任委員柳祚勇先

生,副主任委員馬克明先生,委員徐婕女士,委員孫婷女士,委員漆志偉先生,

委員陸威先生,委員戚彧先生,委員林志宏先生、委員楊秀昶先生、委員楊傑先

生,委員張劍鑫先生。

6、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

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

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

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10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和贖回價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洩露,向與本基金相關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

資料不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

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

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

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

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11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

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關於遵守法律法規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

的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基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及有

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資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資產;

(3)利用基金資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五)基金管理人關於禁止性行為的承諾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12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基金管理人董事會

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

為準,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六)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

規定,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

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

關的交易活動;

4、不從事損害基金資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七)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原則

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覆蓋各個部門和各級崗位,並滲透到各項業務過程,

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適用的內部控制程

序,並適時調整和不斷完善,維護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

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的職責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

/資

產管理計劃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分離。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業務運作成本,提高經

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防火牆原則:公司投資、交易、研究、評估、銷售等業務環節,適當分離,

13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以達到防範風險的目的,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部信息的人員,制定嚴格的批准程

序和監督措施。

2、內部控制制度

為了保證公司規範運作,有效地防範和化解管理風險、經營風險以及操作風

險,確保基金財務和公司財務以及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從而最大程度地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

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制度是指基金管理人為實現內部控制目標而建立的一系列組織機

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的總稱。依據基金管理人審批機構和制度效

力的不同,原則上依次分為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具體規章和部門內部實施

細則等。

公司章程主要指基金管理人內部管理應遵循的基本準則。

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指基金管理人日常運行中原則性、框架性和方向性的規章

制度,主要包括《

長江證券

(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制度》、《長江

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長江證券

(上海)資產管理

有限公司合規管理制度》、《

長江證券

(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監察制度》、

長江證券

(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全面風險管理基本制度》等。

具體規章主要指根據有關監管或內控要求規範基金管理人各類業務運作或

經營管理方面的具體規範性要求,主要包括《

長江證券

(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

長江證券

(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投資

管理人員管理辦法》、《

長江證券

(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

業務證券投資管理辦法》等。

部門內部實施細則主要指基金管理人各部門為滿足部門內部運作管理要求

發布的僅在部門內部實施的各類規範性要求等。

3、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書

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內部控制系統、維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執行內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董事會承擔最終責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別聲明以上關於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的披露真實、準確,並承諾根據市場的

變化和基金管理人的發展不斷完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14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四部分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概況

1、基本情況

名稱:

浙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浙商銀行

」)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鴻寧路

1788號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聯繫人:俞挺

電話:

0571-88267931

傳真:

0571-88268688

成立時間:

1993年

04月

16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

21,268,696,778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復〔

2004〕

91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關於核准

浙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資格的批覆》;證監許可〔

2013〕1519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

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國

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浙商銀行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

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2、主要人員情況

沈仁康先生,

浙商銀行

黨委書記、董事長、執行董事。碩士研究生、正高級

經濟師。沈先生曾任浙江省青田縣委常委、副縣長,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

浙江省麗水市副市長,副市長、麗水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黨工委書記,市委常委、

副市長、麗水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黨工委書記,市委常委、副市長,市委副書記、

15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市委政法委書記;浙江省衢州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

徐仁豔先生,

浙商銀行

黨委副書記、執行董事、行長。研究生、高級會計師、

註冊稅務師。徐先生曾任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會計處財務科副科長、科長、

會計處副處長,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會計財務處副處長、處長,中國人民

銀行杭州中心支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浙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行長,

期間兼任浙江浙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長。

(二)發展概況及財務狀況

浙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浙商銀行

」)是

12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

行之一,於

2004年

8月

18日正式開業,總行設在浙江杭州。

2016年

3月

30日,

在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代碼「

2016.HK」;

2019年

11月

26日,在上海證券交

易所上市,股票代碼「

601916」,成為全國第

13家

A+H兩地上市銀行。

開業以來,

浙商銀行

始終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在浙江工作時對

浙商銀行

提出的

要求,立足浙江,面向全國,穩健發展,已成為一家基礎紮實、效益優良、成長

迅速、風控完善的優質商業銀行。

面對經濟新常態,

浙商銀行

順應網際網路信息技術發展新趨勢和客戶價值創造

新需求,確立了「兩最」總目標和平臺化服務戰略,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創新

轉型、合規經營、防化風險、提質增效」五項經營原則,打造平臺化服務銀行,

為客戶提供開放、高效、靈活、共享、極致的綜合金融服務。截至

2019年

9月

30日,

浙商銀行

在全國

18個省

(直轄市

)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了

253家營業分

支機構,實現了對

長三角

環渤海

珠三角

以及部分中西部地區的有效覆蓋。

2017

4月

21日,首家控股子公司——浙江浙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正式開業,

邁出了綜合化經營的第一步。

2018年

4月

10日,香港分行正式開業,邁出了國

際化布局的第一步。

2019年,集團實現歸屬於

浙商銀行

股東的淨利潤

129.25億元,同比增長

12.48%,平均總資產收益率

0.76%,平均權益回報率

12.21%。營業收入

463.64

億元,同比增長

19.06%,其中:利息淨收入

338.74億元,同比增長

28.38%;非

利息淨收入

124.90億元,同比下降

0.54%。業務及管理費

121.68億元,同比增

5.23%,成本收入比

26.24%。計提信用減值損失

189.02億元,同比增長

45.07%。

所得稅費用

15.37億元,同比下降

32.87%。截至

2019年

12月

31日,集團總資

1.80萬億元,吸收存款餘額

1.14萬億元,發放貸款及墊款總額

1.03萬億元,

較上年末分別增長

9.36%、17.33%、19.06%;不良貸款率

1.37%,資產質量保持

16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同業領先水平。在英國《銀行家》

(The

Banker)雜誌

「2020年全球銀行

1000強(Top

1000World

Banks

2019)」榜單上,按一級資本位列第

97位、按總資產位列第

97

位。中誠信國際給予

浙商銀行

金融機構評級中最高等級

AAA主體信用評級。

(三)託管業務部的部門設置及員工情況

浙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是總行獨立的一級管理部門,根據業務條線下設業務管

理中心、營銷中心、運營中心、監督中心,保證了託管業務前、中、後臺的完整

與獨立。截至

2020年

6月

30日,資產託管部從業人員共

35名。

浙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遵照法律法規要求,根據業務的發展模式、運營方式以

及內部控制、風險防範等各方面發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包括業務管理、操作規程、基金會計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內部稽核監控、

內控與風險防範、信息系統管理、保密與檔案管理、重大可疑情況報告及應急處

理等制度,系統性地覆蓋了託管業務開展的方方面面,能夠有效地控制、防範託

管業務的政策風險、操作風險和經營風險。

(四)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中國證監會、銀監會於

2013年

11月

13日核准

浙商銀行

開辦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許可〔

2013〕1519號。

截至

2020年

6月

30日,

浙商銀行

託管證券投資基金

108隻,規模合計

2022.86

億元,且目前已經與數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達成託管合作意向。

(五)基金託管人內部風險控制制度說明

1、內部控制目標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政性規定、行業準則和

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範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

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浙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總行下設資產託管部,是全行資產託管業務的管理和

運營部門,資產託管部專門設置了監督稽核團隊,配備了專職內部監察稽核人員

負責託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工作,具有獨立行使監督稽核工作的職權和

能力。

3、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資產託管部建立了託管系統和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制度體系包含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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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度、實施細則、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託管業務的規範操作、順利

進行;業務人員具備從業資格;業務管理嚴格實行覆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

工作實行集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放、使用,帳戶資料嚴格保管,制

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

專職信息披露人負責,防止洩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故的發生,

技術系統完整、獨立。

4、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託管人負有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使監督權的職責。根據《基金

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和範

圍、投資組合比例、投資限制、費用的計提和支付方式、基金會計核算、基金資

產估值和基金淨值的計算、收益分配、申購贖回以及其他有關基金投資和運作的

事項,對基金管理人進行業務監督、核查。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

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

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

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中國證

監會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

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18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長江證券

(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

名稱:

長江證券

(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198號世紀匯一座

27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1198號世紀匯一座

27層

法定代表人:周純

聯繫人:蔣媛媛

電話:

021-80301221

傳真:

021-80301399

客戶服務電話:

4001-166-866

網址:

www.cjzcgl.com

2、其他銷售機構

(1)

長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漢市新華路特

8號

長江證券

大廈

辦公地址:武漢市新華路特

8號

長江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新華

電話:

027-65799560

傳真:

027-85481900

客服電話:

95579

網址:

www.95579.com

(2)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號3幢5層599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

18號黃龍時代廣場

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國明

客服電話:

4000-766-123

網址:

www.fund123.cn

(3)京東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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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號17號平房

157

辦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區亦莊經濟開發區科創十一街

18號院京東集團總部

A

座17層

法定代表人:王蘇寧

電話:

010-89189288

傳真:

010-89188000

客服電話:

4000988511/4000888816

網址:

http://kenterui.jd.com

(4)浙江

同花順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號903室

辦公地址:杭州市餘杭區同順街

18號

同花順

大樓

法定代表人:吳強

電話:

0571-88911818

傳真:

0571-86800423

客服電話:

952555

網址:

www.5ifund.com

(5)北京度小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

10號院西區

4號樓

1層103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

10號院西區

4號樓

法定代表人:葛新

電話:

010-59403028

傳真:

010-59403027

客戶服務電話:

95055-4

公司網址:

www.duxiaomanfund.com

(6)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

190號2號樓

2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

88號

東方財富

大廈

26層

法定代表人:其實

電話:

021-54509988*8413

客戶服務電話:

95021

網址:

http://fund.eastmoney.co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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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創遠路

34號院

6號樓

15層1501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創遠路

34號院融新科技中心

C座17層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客服電話:

400-159-9288

網址:

https://danjuanapp.com

(8)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歐陽路

196號26號樓

2樓41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

1118號

鄂爾多斯

國際大廈

9樓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電話:

021-36696312

傳真:

021-68596916

客服電話:

400-700-9665

網址:

www.ehowbuy.com

(9)中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瀋陽市和平區光榮街

23甲

辦公地址:瀋陽市和平區光榮街

23甲

法定代表人:馬功勳

電話:

024-23255256

傳真:

024-23255606

客服電話:

95346

網址:

www.iztzq.com

(10)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168號B座2101、2104A

法定代表人:馮鶴年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

28號民生金融中心

A座16-18層

電話:

010-85127609

傳真:

010-85127641

客服電話:

95376

網址:

www.mszq.com

21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變化、增加或者減少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

站公示。銷售機構可以根據情況變化、增加或者減少其銷售城市、網點。各銷售

機構提供的基金銷售服務可能有所差異,具體請諮詢各銷售機構。

(二)登記機構

名稱:

長江證券

(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198號世紀匯一座

27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1198號世紀匯一座

27層

法定代表人:周純

聯繫人:何永生

電話:

021-80301382

傳真:

021-80301393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號時代金融中心

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號時代金融中心

19樓

負責人:韓炯

經辦律師:黎明、丁媛

電話:

021-31358666

傳真:

021-31358600

聯繫人:丁媛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註冊地址:武漢市武昌區東湖路

169號眾環大廈

辦公地址:武漢市武昌區東湖路

169號眾環大廈

負責人:石文先

經辦註冊會計師:劉鈞、羅明國

聯繫電話:

027-85424319

傳真:

027-85424329

聯繫人:劉鈞

22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並經中國證監會

2020年

10月

23日證監許可

[2020]2763

號文準予募集。

(二)基金類型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和募集場所

本基金將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公開發售,基金投

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

式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

網站公示。銷售機構名單和聯繫方式見本招募說明書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的「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網站。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

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七)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發起資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八)募集目標

本基金為發起式基金,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

1000萬份,基金募集

金額不少於

1,000萬元,其中使用基金管理人股東資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資金、

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於

1,000萬

23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元人民幣。

本基金可設置首次募集規模上限,具體募集上限及規模控制的方案詳見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設置首次募集規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後不

受此募集規模的限制。

(九)基金份額的類別

本基金根據認購

/申購費用與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

不同的類別。在投資者認購

/申購基金時收取認購費、申購費,不收取銷售服務

費的,稱為

A類基金份額;在投資者認購

/申購基金時不收取認購費、申購費,

而是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C類基金份額。

A類、

C類基

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分別計算和公告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投資者可自行選擇認購或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額類別之

間不得相互轉換。

本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設置、費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確定,並在招募說明

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明。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不對基金份額

持有人權益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調整基金份

額類別設置、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或者停止現有基金份額的銷售

等,此項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須在調整實施前提前公告。

(十)基金份額初始面值、認購費用、認購價格及計算公式

1、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額初始面值為人民幣

1.00元,按面值發售。

2、認購費用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在認購時收取認購費,認購費率隨認購金額的增加而

遞減。

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用。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用採取前端收費模式,認購費率如下:

認購金額(

M)認購費率

M<100萬

1.20%

100萬≤M<300萬

0.80%

300萬≤M<500萬

0.20%

M≥500萬按筆收取,

1000元/筆

24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

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按每筆

A

類基金份額認購申請單獨計算。

基金認購費用由認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基金認購費用不列

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基金募集期間發生的各

項費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且在對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

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

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基金銷售費用實行一定的優惠。

3、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採用金額認購的方式。基金的認購金額包括認購費用和淨認購金

額。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2位,小數點

2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

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1)若投資者選擇認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淨認購金額

=認購金額

/(1+認購費率)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認購費的認購,淨認購金額

=認購金額

-固定認購費

用)

認購費用

=認購金額

-淨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

=(淨認購金額

+認購利息)

/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例:某投資人在募集期內投資

100,000元認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認購費

率為

1.20%,假設這

100,000元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為

29.50元,則其可得到

的基金份額數計算如下:

淨認購金額=

100,000/(1+1.20%)=98,814.23元

認購費用=

100,000-98,814.23=1,185.77元

認購份額=(

98,814.23+29.50)/1.00=98,843.73份

即:投資人投資

100,000元認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在募集期結束時,假

設這

100,000元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為

29.50元,則投資人可得到

98,843.73

A類基金份額。

(2)若投資者選擇認購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份額

=(認購金額

+認購利息)

/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25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例:某投資人在募集期內投資

100,000元認購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對應認

購費率為

0.00%,假設這

100,000元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為

29.50元,則其可

得到的基金份額數計算如下:

認購份額=(

100,000+29.50)/1.00=100,029.50份

即:投資人投資

100,000元認購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在募集期結束時,假

設這

100,000元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為

29.50元,則投資人可得到

100,029.50

C類基金份額。

(十一)投資人對本基金的認購

1、認購時間安排

投資人認購本基金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確定,

請參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及各銷售機構發布的相關公告。

2、投資人認購本基金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

投資人認購本基金份額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請參見本基金的基金份

額發售公告及各銷售機構發布的相關公告。

3、認購的方式及確認

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

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按每筆

A

類基金份額認購申請單獨計算。認購一經受理不得撤銷。

投資人在

T日規定時間內提交的認購申請,應於

T+2日(包括該日)後及

時在原申請網點或通過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詢認購申請是否被成功受理。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

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認購申請及

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此產生

的投資人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投資人應於基金合同生效後及時在原申請網點或通過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

方式查詢認購確認份額。

4、認購的限額

投資人通過銷售機構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元(含

認購費),追加認購單筆最低金額為

1元;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僅限直

銷櫃檯)首次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50,000元(含認購費),

追加認購單筆最低金額為

1,000元,不設級差限制;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直銷系

26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統首次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00元(含認購費),追加認

購單筆最低金額為

1,000元,不設級差限制。各銷售機構對最低認購金額及交易

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投資人需遵循銷售機構的相

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認購金額的數量限制並提前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間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最高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不得超過基

金總份額的

50%。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

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後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

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以及基金管理人股東作為發起資金提供方的認購申請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

(十二)募集資金利息的處理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十三)募集期內募集資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

得動用。

(十四)發起資金的認購

本基金髮起資金認購的金額不低於

1,000萬元,且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

持有期限不少於

3年,期間份額不能贖回。認購本基金份額的高級管理人員或基

金經理等人員在上述期限內離職的,其持有期限承諾不受影響。

本基金髮起資金的認購情況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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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備案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

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

1,000

萬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

1,000萬元人民幣(其中發起資金提供方認購金額合

計不少於

1,000萬元,發起資金提供方承諾其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持有期限不少於

3年)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

決定停止基金髮售,並在

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驗資機構需在驗資報

告中對發起資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額進行專門說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驗資報告

之日起

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

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

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年後的對應日,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2億元的,基

金合同自動終止,同時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延續基金合同期限。若

屆時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上述終止規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

時,則本基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執行。

《基金合同》生效滿

3年後繼續存續的,連續

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

28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

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

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在

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

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29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與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書第五部分或其網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

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與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

/期貨交易市場、證券

/期貨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

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相關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相關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任一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

計算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30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

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不成

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

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

贖回生效。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7日(包括該日)內支

付贖回款項。

若遇證券、期貨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

交換系統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

流程時,贖回款項相應順延至上述情況消除後的下一個工作日劃出。在發生巨額

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

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

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日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

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

T+2日後(包括該日)及時

31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

功,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

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

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量限制

1、投資人通過銷售機構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元

(含申購費),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

1元。各銷售機構對本基金最低申購金

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投資人需遵循銷售

機構的相關規定。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僅限直銷櫃檯)首次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最

低金額為人民幣

50,000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

1,000元,不

設級差限制;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直銷系統首次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最低金額

為人民幣

1,000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

1,000元,不設級差

限制。其他銷售機構的投資者欲轉入直銷中心進行交易須受直銷中心最低申購金

額的限制。

2、投資人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

金額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本基金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和追

加申購的最低金額。

投資人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不設上限限制,法律

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3、投資者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

回時,每筆贖回申請的最低份額為

10份(包含

10份)基金份額,投資人全額贖

回時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單個基金帳戶的最低份額餘額為

10份(包

10份)。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單個基金帳戶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

不足

10份的,在贖回時應全部贖回。如某筆交易類業務(如贖回、基金轉換、

轉託管等)導致單個基金帳戶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10份(包含

10份)的,登記

機構有權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帳戶持有的基金份額做全部贖回處理,贖回費

32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按照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正常收取。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

1、基金申購費用由申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基金申購費用

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

2、申購費用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申購費,申購費率隨申購金額的增加而

遞減。

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採取前端收費模式(即申購基金時繳納申

購費),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

M)申購費率

M<100萬

1.50%

100萬

M<300萬

1.00%

300萬

M<500萬

0.30%

M≥500萬按筆收取,

1000元/筆

投資人如果有多筆申購,

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按每筆

A類基金份額申購申

請單獨計算。

3、贖回費用

贖回費用由贖回

A類或

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

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30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於或等於

30日但少於

90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收取的贖回費,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

75%計入基金財產;

對持續持有期長於或等於

90日但少於

180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收取的贖回費,

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

50%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於或等於

180日的基

33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金份額持有人收取的贖回費,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

25%計入基金財產,未計入

基金財產的部分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本基金贖回費用按基金份

額持有人持有該部分基金份額的時間分段設定如下:

持有時間(

N)

A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

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

N<7天

1.50%

1.50%

7天

N<30天

0.75%

0.50%

30天

N<3個月

0.50%

0.00%

3個月

N<6個月

0.50%

0.00%

6個月

N<1年

0.25%

0.00%

N≥1年

0.00%

0.00%

(註:

3個月為

90天,

6個月為

180天,

1年為

365天,贖回份額持有時間

的計算,以該份額在登記機構的登記日開始計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

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且在對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

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

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基金銷售費用實行一定的優惠。

6、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申購份額的計算

(1)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採用前端收費模式(即申購基金時繳納申

購費),投資者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

A類申購份額的計算公

式如下:

淨申購金額

=申購金額

/(1+申購費率)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率的申購,淨申購金額

=申購金額

-固定申購

費用)

34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申購費用

=申購金額

-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

=淨申購金額

/申購當日

A類基金份額淨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

100,000元申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其對應的申購費率

1.50%,假設申購當日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50元,則可得到的申

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

100,000/(1+1.50%)=

98,522.17元

申購費用=

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購份額=

98,522.17/1.0550=93,385.94份

即:投資人投資

100,000元申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50元,則其可得到

93,385.94份

A類基金份額。

(2)C類基金份額的申購

C類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申購份額

=申購金額

/申購當日

C類基金份額淨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

100,000元申購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其對應的申購費率

0.00%,假設申購當日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50元,則可得到的申

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

100,000/1.0550=94,786.73份

即:投資人投資

100,000元申購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50元,則其可得到

94,786.73份

C類基金份額。

2、贖回金額的計算

採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價格以

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

計算,則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贖回總金額

=贖回份額×

T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

=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

=贖回總金額

.贖回費用

例:某投資人贖回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

10,000份,持有期限為

5個月,對

應的贖回費率為

0.50%,假設贖回當日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0500元,

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

10,000×1.0500=10,500.00元

贖回費用=

10,500.00×0.50%=52.50元

淨贖回金額=

10,500.00-52.50=10,447.50元

35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即:某投資人贖回持有的

10,000份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為

5個

月,假設贖回當日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0500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

金額為

10,447.50元。

例:某投資人贖回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

10,000份,持有期限為

3個月,對

應的贖回費率為

0.00%,假設贖回當日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0490元,

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

10,000×1.0490=10,490.00元

贖回費用=

10,490.00×0.00%=0.00元

淨贖回金額=

10,490.00-0.00=10,490.00元

即:某投資人贖回持有的

10,000份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為

3個

月,假設贖回當日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0490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

金額為

10,490.00元。

3、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由於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和

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

金份額淨值。計算公式為:

計算日某類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

/計算日該

類基金份額餘額總數

本基金各類份額淨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後

4位,小數點後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

收市後計算,並在

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

遲計算或公告。

4、申購份額的計算及餘額的處理方式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有效份額單位

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

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5、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

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

點後

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6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淨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

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時。

7、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發起資

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或者變相規避

50%集

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2、3、5、6、7、9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

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

申購公告。發生上述第

8項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

資人的申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購申請。如

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

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淨值。

37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

管理人應及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

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

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

辦理並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

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

38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

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

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

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

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暫停贖回:連續

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4)延期辦理贖回申請: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該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

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可以延期辦理贖回申

請:

1)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10%以

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

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

請將被撤銷;選擇延期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贖回申請將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

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

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

確選擇,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2)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未超過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據前述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贖回申請一併辦理。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公告

或通過銷售機構告知等其他方式在

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

處理方法,並在兩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39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最遲於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

的公告,並公布最近

1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

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

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申購金額,每期申購

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40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

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併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

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八)基金份額的質押或其他業務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登

記機構有權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

制」部分的相關規定。

41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通過對國內行業進行深入細緻的研究分析,優選估值合理的成長性行

業,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力爭實現基金資產的穩健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債券

(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

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次級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

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

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

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0%-9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

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

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變更時,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對上述資產

配置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充分發揮公司投研團隊優勢,基於高質量的宏觀和行業研究,自上而

下的資產配置策略確定各類標的資產的配置比例,並對組合進行動態管理,進一

步優化各類資產的比例,力爭實現基金資產的穩健增值。

1、大類資產配置

本基金主要採用穩健的資產配置和積極的股票投資策略。本基金將根據全球

宏觀經濟形勢,結合地區經濟結構和產業優勢,從宏觀、中觀和微觀多角度動態

分析股票和債券等資產的預期收益和風險的匹配關係。將持續跟蹤基本面、政策

42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面、市場面等多方面因素,在投資比例限制範圍內確定和調整投資組合中各類資

產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資策略

(1)行業配置策略

基於行業基本面研究,對各行業景氣趨勢變動做出反應進行行業配置。本基

金將重點關注具有比較優勢、符合中國經濟發展趨勢、周期上行以及內外因素驅

動景氣度持續向好的成長性行業,並從中優選估值合理的成長性行業,兼顧配置

比例均衡,力爭穿越經濟周期獲得超額收益。

(2)個股精選策略

本基金在進行個股篩選時,主要從定性和定量兩個角度對上市公司的投資價

值進行綜合評價,精選成長性行業中具有較強競爭優勢且估值水平相對合理的上

市公司作為投資標的。

A.定性分析

本基金將通過定性分析,深入分析企業基本面和所在產業鏈的價值分配情

況,確定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相關上市公司。重點關注

:

(1)市場競爭能力。本基金將重點考察上市公司的市場空間、市場佔有率

和集中度;上市公司的盈利壁壘和盈利質量等。

(2)公司治理結構。重點從公司股權結構、激勵制度、組織框架、實際控

制人的發展戰略、關聯交易等方面定性分析。

(3)政策和經濟周期及結構變化。自上而下的政策導向,經濟周期和經濟

結構的演化都會影響企業的需求變化,從而產生長期影響。本基金將動態跟蹤並

分析相關影響,調整對於相關公司的估值。

B.定量分析

在精選股票的基礎上,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長性、盈利能力及其估值水平,

選取相關行業內成長性好,財務健康,估值水平合理的股票。

(1)財務分析:從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利潤增長率及其變動的方向和

速率方面考察成長性;從毛利率、淨利率和淨資產收益率等方面考察盈利能力。

同時本基金將配合考察公司的運營效率和資本結構,並進行同行業對比。

(2)估值水平合理。估值方面,主要考慮

PE、PB、PS、PEG等指標,選

擇目前估值合理且估值水平和成長性相匹配的上市公司進行重點投資。

43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3、債券投資策略

在大類資產配置基礎上,本基金通過綜合分析宏觀經濟形勢、財政政策、貨

幣政策、債券市場券種供求關係及資金供求關係,主動判斷市場利率變化趨勢,

確定和動態調整債券資產的平均久期及債券資產配置。本基金具體債券投資策略

包括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線策略、個券選擇策略、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投資策略、債券回購策略等。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建立了債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預測利率變化趨勢,確定投資組合

的目標平均久期,實現久期管理。本基金將在對市場利率變動進行充分分析的基

礎上,選擇建立和調整最優久期債券資產組合。

(2)收益率曲線策略

本基金將在確定債券資產組合平均久期的基礎上,根據利率期限結構的特

點,以及收益率曲線斜率和曲度的預期變化,遵循風險調整後收益率最大化配比

原則,建立最優化的債券投資組合,例如子彈組合、啞鈴組合或階梯組合等。

(3)個券選擇策略

在對利率產品和信用產品的資產配置上,本基金將綜合對宏觀周期、利率市

場、行業基本面和企業基本面等方面的分析結果,考察信用產品相對利率產品的

信用利差,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動態調整利率產品和信用產品的配置比例。

(4)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對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對應的正股進行分析,從行業背景、公

司基本面、市場情緒等因素綜合考慮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的投資機會,在價

值權衡和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審慎進行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的投資,創造超額

收益。

(5)債券回購策略

本基金將在市場資金面和債券市場基本面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個券分析和組

合風險管理效果,積極參與債券回購交易,追求債券資產的超額收益。

4、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投資時機和數量的決策建立在對證券市場總體行情的

判斷和組合風險收益分析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宏觀經濟因素、政策及法

44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規因素和資本市場因素,結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確定投資時機。基金管理人將結

合股票投資的總體規模,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限定和要求,確定參與股指期貨

交易的投資比例。

基金管理人將充分考慮股指期貨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性特徵,運用股指

期貨對衝系統性風險、對衝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如大額申購贖回等;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槓桿作用,以達到降低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的目的。

若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基金管理人期貨投資管理從其最新規定,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的變化。

5、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本著審慎性原則、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策略為目的,適

度參與國債期貨的投資。

6、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資產支持證券的定價受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標的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前

償還率等多種因素影響。本基金在基本面分析和債券市場宏觀分析的基礎上,對

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易結構風險、信用風險、提前償還風險和利率風險等進行分析,

採取包括收益率曲線策略、信用利差曲線策略、預期利率波動率策略等,在嚴控

風險的前提下提高投資收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於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0%-9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

交易保證金後,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

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若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資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45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

票總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

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③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

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

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④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

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

押式回購)等;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

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

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6)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10)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

46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

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14)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5)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6)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2)、(

10)、(

12)、(

13)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併或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

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

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等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

如適用於本基金,本基金可相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規定,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審議。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47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基金管理人董事會

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

為準,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滬深

300指數收益率×

70%+中證全債指數收益

率×

30%

如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有更適當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

準推出、或市場上出現更加適用於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在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後調整基

金的業績比較基準,但應在取得基金託管人同意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及時公

告,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六)投資決策依據和投資決策程序

1、投資決策依據

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是負責投資決策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負責制定重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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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資決策,確定公司所管理資產的長期戰略及發展方向。

2、投資決策程序

(1)宏觀經濟分析師主要從宏觀經濟分析、貨幣政策分析和財政政策分析

三方面入手,對未來經濟變化趨勢進行預測,提供大類資產配置建議;

(2)股票分析師主要從股票市場走勢、行業及上市公司基本面分析中尋找

投資機會,選擇最佳的投資標的;債券分析師主要從債券市場交易情況分析、債

券市場收益率曲線分析尋找投資機會,選擇最佳的交易策略;

(3)基金經理結合宏觀經濟、股票市場及債券市場三方面研究結果定期確

定基金投資方案;

(4)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基金經理的投資方案,形成最終投資方案;

(5)基金經理負責執行通過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核的投資方案;

(6)交易指令經審核確認無誤後,由交易員執行交易指令。

(七)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

金,低於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九)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

49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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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十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

收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

戶、期貨帳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

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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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股指期貨合約、債券、國債期貨合約、銀行存款本息、

應收款項、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

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產

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

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

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可

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

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25%以上的,應對估值

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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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

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

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

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

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

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

其公允價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

53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

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

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

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

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持有的銀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6、股指期貨合約的估值方法

(1)評估股指期貨合約價值時,應當採用市場公認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確

定公允價值;

(2)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7、國債期貨合約的估值方法

(1)評估國債期貨合約價值時,應當採用市場公認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確

定公允價值;

(2)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

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9、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0、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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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類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該類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

日該類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後第

5位四捨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具體可參見相關

公告。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和

C類基金份額將分

別計算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

理人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位以內(含第

4位)發生

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

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55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

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

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

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

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

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6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

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淨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

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

類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

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9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

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或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

據錯誤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

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

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

露主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57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且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對

A

類、

C類基金份額分別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選擇紅利再投資的,基金份額的現金紅利將按除息後的

基金份額淨值折算成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

A類基金份額免收申

購費;

2、基金收益分配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3、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對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進行

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將對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進行調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

2日內在

規定媒介公告。

58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

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59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十三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及結算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相關帳戶的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1.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1.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五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

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20%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60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五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0.40%。本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於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與基金份額

持有人服務。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的

0.40%

年費率計提。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當年天數

H為

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

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託管人發送銷售服務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五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登記機構,由登記機構代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

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

並參照行業慣例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61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帳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62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

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3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

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若相關法律法規修訂或變更後對於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類型、披露內容、披

露方式等規定與本部分的內容不同,若適用於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

訂或變更後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

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

息披露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

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

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64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

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

運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

簡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規

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

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

65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規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應說明基金募集情況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

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以及基金管理人股東持有的基金份額、承諾持有的期限

等情況。

4、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

的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各類基金份

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

累計淨值。

5、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6、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66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應在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中分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以及基金管理人股東持有基金的份額、

期限及期間的變動情況。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相關監管機構出臺新規定,則按新規執行。

7、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並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

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

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

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

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67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

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

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

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時;

(22)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4)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

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9、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68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10、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作

出清算報告。清算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

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

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11、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

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

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

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12、投資股指期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季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基金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

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

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13、投資國債期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季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基金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

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

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14、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1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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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

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規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

金相關信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70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十六部分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後及時發布臨時公告,並在五個工作日內聘

請發表側袋機制啟用意見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

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帳戶份額為

基礎,確認相應側袋帳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

照啟用側袋機制後的主袋帳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帳戶

的贖回申請並支付贖回款項。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帳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

換;同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贖

回,並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確定申購政策。

3、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帳戶的份額淨值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申購和贖

回外,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於主

袋帳戶份額。巨額贖回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帳戶份額淨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

日主袋帳戶總份額的

10%認定。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

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以主袋帳戶資產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後

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帳戶投

資組合的調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帳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

作。

71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

值並披露主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側袋帳戶的會

計核算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

(五)實施側袋帳戶期間的基金費用

1、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管理費、託管費和銷售服務費按主袋帳戶基金

資產淨值作為基數計提。

2、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帳戶資產變現

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六)側袋帳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後,基金管理人應

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採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

及時向側袋帳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變現款項。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無論側袋帳戶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

當及時向側袋帳戶全部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若側袋帳戶資產

無法一次性完成處置變現,基金管理人在每次處置變現後均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要求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側袋帳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並終止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七)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

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淨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頻率披露主袋帳戶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實施側

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和累計淨值。

3、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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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處置進展情況,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應同時註明

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

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帳戶進行編制。會計師事務所

對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內基金側袋機制運行相關的會計核算和

年度報告披露等發表審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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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

金,低於股票型基金。

(一)市場風險

金融市場價格受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

響,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和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等國家政策的變化對證

券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可能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從而影響基金收益。

2、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變化。基金投資於股票、債券等證券,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

險。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股票市場及利息收益的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同時

直接影響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水平。基金投資於股票和債券,收益水平會受到

利率變化的影響。

4、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

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

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

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

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5、信用風險

指基金在交易過程發生交收違約,或者基金所投資債券之發行人出現違約、

拒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實、不完整,都可能導致基金資

產損失和收益變化。

6、通貨膨脹風險

由於通貨膨脹率提高,基金的實際投資價值會因此降低。

7、再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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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債券和回購等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響。當

利率下降時,基金從投資的債券和回購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比

以前少的收益率。

8、法律風險

由於法律法規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場行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執行,導

致了基金資產損失的風險。

(二)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

影響其對信息的佔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術等因素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動性風險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採用開放方式運作,基金管理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

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

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

購、贖回時除外。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個月開始辦理申

購和贖回業務,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相關公告中規定。

2、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根據《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所投資或持

有的基金資產實施流動性風險管理,也會審慎評估所投資資產的流動性,並針對

性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動性風險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擬投資市場主要為中國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深圳證

券交易所以及

中國銀行

間市場,所投資資產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

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可轉換

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次級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

融資券、中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

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上述市場均屬於發展成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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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易活躍的交易場所,上述金融工具也具有較強的流動性,標的資產大部分為標準

化金融工具,一般情況下具有較好的流動性。

本基金嚴格控制投資於流動受限資產和不存在活躍市場需要採用估值技術

確定公允價值的投資品種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歷史經驗和現

實條件,制定出現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計劃,在該限制範圍內進行現金比例調控或

現金與證券的轉化。本基金管理人會進行標的的分散化投資並結合對各類標的資

產的預期流動性合理進行資產配置,以防範流動性風險。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主要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

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

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

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

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

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

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暫停贖回:連續

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4)延期辦理贖回申請: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該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

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可以延期辦理贖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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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請:

1)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10%以

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

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

請將被撤銷;選擇延期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贖回申請將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

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

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

確選擇,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2)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未超過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據前述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贖回申請一併辦理。

4、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

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經理髮起,經基金投資決策

委員會決策,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依照法律法規、《流動性風險管

理規定》、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

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1)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2)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3)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4)收取短期贖回費;

(5)暫停基金估值;

(6)擺動定價;

(7)實施側袋機制;

(8)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由於採取上述除第(

6)、(

7)項以外的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可能造

成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增加贖回成本等,從而使基金投資人產生一定資金損失;

由於採取上述第(

6)項擺動定價機制,基金投資人需承擔基金申購和贖回時基

金份額淨值被攤薄的成本。

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可能對投資人有以下潛在影響: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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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資人的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可能被拒絕,同時投資人完成基金贖回時的基金份額

淨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淨值不同;投資人接收贖回款項的時間

將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7日的投資者收取

1.5%

的贖回費;投資人沒有可供參考的基金份額淨值,同時贖回申請可能被延期辦理

或被暫停接受,或被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等。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帳戶

進行處置清算,並以處置變現後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於有

效隔離並化解風險。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後,側袋帳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

淨值,並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僅主袋帳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

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袋機制後同時持有主袋帳戶基金

份額和側袋帳戶基金份額,側袋帳戶基金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

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並且有可能大幅低於啟用側袋

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帳戶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即便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也

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因此對於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

價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

,因此實施側袋機制

後主袋帳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等申購受限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以主

袋帳戶資產為基準。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帳戶資產為基準,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投資人同時持有的主袋帳戶和側袋帳戶基金份額的真實價

值及變化情況。

(四)策略風險

本基金存在投資策略風險,即本基金的業績表現不一定領先於市場平均水

平。基金管理人可能限於知識、技術、經驗等因素而影響其對相關信息、經濟形

勢和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長期收益低於市場平均水平。

(五)其它風險

1、技術風險

計算機、通訊系統、交易網絡等技術保障系統或信息網絡支持出現異常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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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可能導致基金日常的申購贖回無法按正常時限完成、登記系統癱瘓、核算系統無

法按正常時限顯示產生淨值、基金的投資交易指令無法及時傳輸等風險。

2、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

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

3、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機構違約、基金託管人違約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受損。

(六)特有風險

1、本基金為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0%-90%。

因此,股票市場、債券市場的波動都將影響到本基金的業績表現。本基金管理人

將發揮自身投研優勢

,加強對市場、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類產品的深入研

究,持續優化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風險。

2、本基金為發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年後的對應日,若基金

資產淨值低於

2億元的,基金合同自動終止,同時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延續基金合同期限。若屆時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上述終

止規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時,則本基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規定執行。投資者將面臨基金合同可能終止的不確定性風險。

3、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具有一定的價格波動風險、流

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等風險,本公司將本著謹慎和控制風險的原則進行資產支持

證券投資。

(1)與基礎資產相關的風險

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權益人破產風險、現金流預測風險等與基礎資產相關的風

險。

(2)與資產支持證券相關的風險

主要包括資產支持證券信用增級措施相關風險、資產支持證券的利率風險、

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評級風險等與資產支持證券相關的風險。

(3)其他風險

主要包括政策風險、稅收風險、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風險、技術風險和操作

風險。

4、本基金將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納入到投資範圍中,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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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採用保證金交易制度,由於保證金交易具有槓桿性,當出現不利行情時,微小的

變動就可能會使投資人權益遭受較大損失。同時,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採用每日

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

可能給基金淨值帶來重大損失。

5、其他特有風險

本基金的特有投資風格和決策過程決定了本基金具有許多其它的特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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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

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

並自決議生效後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

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

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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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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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並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與債權人權利,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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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和贖回價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洩露,向與本基金相關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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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不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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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帳戶、期貨帳戶、資金帳戶等投

資所需帳戶,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帳戶等投資所需帳

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

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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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規另

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向與本基金相關

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於法

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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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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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發起資金提供方使用發起資金認購本基金的金額不少於

1,000萬元,

且持有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於

3年;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若將來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另有規定的,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

律法規、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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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銷售服務費率;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

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6)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登記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

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7)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及基金份額分類規則;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約定,變更業績比較基準;

(9)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10)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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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

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

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

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

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

當配合。

5、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

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

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

並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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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繫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須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投票權提供便利。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

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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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會議

通知載明的形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在同時符合

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

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

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

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

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

採用網絡、電話或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具

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經會議通知載明,基金份額持有

人也可以採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採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

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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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並、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

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

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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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

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

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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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帳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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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

3個月以後、

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

(含

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帳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

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根據新頒布

的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協商一致並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

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

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

並自決議生效後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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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

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

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

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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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

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

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從其解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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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部分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

長江證券

(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198號世紀匯一座

27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1198號世紀匯一座

27層

郵政編碼:

200122

法定代表人:周純

成立時間:

2014年

9月

16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

[2014]871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

23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證券資產管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

浙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鴻寧路

1788號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聯繫人:俞挺

電話:

0571-88267931

傳真:

0571-88268688

成立時間:

1993年

04月

16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

21,268,696,778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復〔

2004〕

91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關於核准

浙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資格的批覆》;證監許可〔

2013〕1519號

100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

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國

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本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

結匯、售匯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基金託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進

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債券

(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

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次級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

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

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

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0%-9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

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

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變更時,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對上述資產

配置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比例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於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0%-9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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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交易保證金後,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

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若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資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

票總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

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③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

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

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④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

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

押式回購)等;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

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

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6)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102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10)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

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14)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5)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6)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2)、(

10)、(

12)、(

13)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併或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

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

103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等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

如適用於本基金,本基金可相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規定,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審議。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三)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

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

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

為準,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託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約定履行了監督職責,

基金管理人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而造成基金財

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於基金關聯

投資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104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基金管理人董事會

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

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

司名單及其更新,並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

金管理人有責任保管真實、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並負責及時更新該名單。

名單變更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送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於

2個工作日內進行

向基金管理人電話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相關交易必須事前得到託管人的同意,

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如果基金託管人在運作中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基金

合同及託管協議約定履行了監督職責,基金管理人仍違規進行關聯交易,並造成

基金資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於基金管理人

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

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在該名單中約

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名單後

2個工作日內電

話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

進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

單,應向基金託管人說明理由,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

2個工作日內與基金託

管人確認,基金託管人於

1個工作日內向基金管理人電話確認,新名單自基金託

管人確認當日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

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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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如果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

進行交易,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銷交易,經提醒後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並

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發生此種情形時,基金託管人有

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2.基金託管人對於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和交易方式進行控制,按銀行間債券

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

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

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銷交易,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銷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除外。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

但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需按交易對手名

單中約定的該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如果基金託管人發現基

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有利於信用風險控制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

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與交易對手重新確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

新確定交易方式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法律法規另

有規定的除外。

(六)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

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

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帳機制,確保基金

銀行存款業務帳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另行

籤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在相關協議籤署、帳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傳達與執

行、資金劃撥、帳目核對、到期兌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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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等流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3.基金託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覆核

相關協議、帳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

的各項規定。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在選擇存款銀行時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個工作日內

糾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

10個工作日內糾正的,

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

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個工作日內糾正或拒絕結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執行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發行

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

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

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基金

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

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流

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

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

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上

述資料後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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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准文件、發

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成本佔

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佔資產淨值的比例、資金劃付時

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並應至少於擬執行投資指令前

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

審核。

5.基金託管人應按照《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

題的通知》規定,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並審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基金託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範措施進行補充書

面說明,並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

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託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

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報告中

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

決。如果基金託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基金託管人沒

有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託管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八)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淨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

行監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託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製在

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並將在發現後立即報告中

國證監會。

(九)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中

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

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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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

,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上述規定

期限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

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時改正。如基金

管理人拒絕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

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十)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

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

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

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

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但不限於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期貨帳戶和

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及時、準確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各

類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問題應及時反饋、

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是否對非公開信息保密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託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託

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帳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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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督促基金託管人

改正。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

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

理人並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權要求基金託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

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

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如果基金財產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損壞、

滅失的,應由該基金託管人承擔賠償責任。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帳戶等

投資所需的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與基金託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託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

立。

5.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和

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6.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認購、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

資產,如基金託管人無法從公開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書面資料中獲取到帳日

期信息的,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並配合基金管理人

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

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託管人應予以配合。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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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開設的基金募集專戶,在基

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有效認購款項在基金募集期內產生的利息

將折合成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產生的利息以登記機構

的記錄為準。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時,發起資金認購方認購金額及承諾

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基

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基金託管人在

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規定時間內,聘請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中需

對基金募集的資金進行確認。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國

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託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託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本基金的銀行帳戶,並

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回金

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帳戶進行。

3.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交收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為基金開立基金託管人與本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帳戶名稱以實際開立為準。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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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託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

備付金帳戶,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基金託管人託管系統中開立二級結算備付金帳

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

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生效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

並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應當比照並遵守上述關於帳戶開設、使用

的規定。

(五)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的有關規定,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開立債券託管與結算帳戶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

間債券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時代表基金籤訂全國銀行間

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協議正本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協議副本由基金管理人

保存。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商議後由基金託管人負責開立。新帳戶按有關規

則使用並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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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負責妥善保管,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其中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存放

於託管銀行的保管庫,應與非本基金的其他實物證券分開保管;也可存入登記結

算機構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辦理。屬於基金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

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託管人承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託管人以外

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及其他基金財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應在重大合同籤署後及時以加密方式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

基金託管人,並在

10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

15年,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於

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授權業務章的

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1.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份額淨值是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由此產

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

整機制,具體可參見相關公告。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基金

A類基金份

額和

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

人覆核無誤後,按規定公告。

2.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後,將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

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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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股指期貨合約、債券、國債期貨合約、銀行存款本息、

應收款項、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

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

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

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

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

公允價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

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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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

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

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

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

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

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5)持有的銀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6)股指期貨合約的估值方法

1)評估股指期貨合約價值時,應當採用市場公認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確定

公允價值;

2)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7)國債期貨合約的估值方法

1)評估國債期貨合約價值時,應當採用市場公認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確定

公允價值;

2)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

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9)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0)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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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9)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

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或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

數據錯誤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

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

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估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位以內(含第

4位)發生估

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本託管協議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

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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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受損方

」),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

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

0.5%時,基金管

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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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

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

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

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帳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編制並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基金財務會計報告。月度

報表的編制,基金管理人應於每月終了後

5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後,

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招募

說明書並登載在規定網站上;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規定網站及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說明書和基

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

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

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

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

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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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報表覆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後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

金託管人在收到後應在

3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

託管人應在收到後

7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

人應在收到後

30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後

45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進行覆核、審查。基金

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

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帳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

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報告上加蓋託管業務部業務專用章或者出具加蓋託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

核意見書或進行電子確認,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不

能於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

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託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向基金託

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權益登記日、每年

6月30日、

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登記機構編制,由基金管理人審核並提交基金託管人

保管。基金託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

及時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絕提供。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託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

6月30日和

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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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等涉及

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發生日後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登記機構保

存期不少於

20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基金託管人不

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

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

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

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從其解釋。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

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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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

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

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121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122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資料寄送服務

本基金成立後每次交易結束後,投資者可在

T+2日後通過銷售機構的網點

查詢和列印確認單。

電子對帳單服務:每月度、季度、年度結束後

15個工作日內由客服中心向

所有選擇電子對帳單服務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送電子對帳單。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淨值查詢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登陸公司網站查詢基金淨值,也可在交易日的工作時間通

過客服熱線或在線服務進行人工查詢。

(三)客服中心電話服務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天、每天不少於

8小時的座席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該客服熱線獲得業務諮詢、信息查詢、服務投訴等服務。

(四)免費信息定製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定製每周基金淨值、季度電子對帳單等服務,基金管理

人通過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形式為已定製的客戶發送所定製的信息。

(五)客戶投訴受理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人工服務、電子郵件及各銷售機構網點

櫃檯等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

(六)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聯絡方式

客服熱線:

4001-166-866

客服傳真:

021-80301399

公司網址:

www.cjzcgl.com

客服郵箱:

cjzg-service@cjsc.com(七)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

/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

式聯繫本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

/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123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

本基金暫無其他應披露事項。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

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協商解決。

124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投

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複製件或複印件,

但應以招募說明書正本為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125

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四部分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申請的

註冊文件

(二)《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長江均衡成長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項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辦公場所、營業場所,

第(六)項文件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辦公場所。基金投資者在營業時間可免費查

閱。

長江證券

(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126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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