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8 17:1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有孔蟲」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郭靜 青島智慧財產權法庭法官
該案被評為
「中國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創新性案件」。
二審法院審判人員: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劉曉梅(承辦人)、法官張亮、法官張金柱,書記員石青。
二審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審判人員: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郭靜(承辦人)、法官紀曉昕、法官閻春光,書記員陳文娟、書記員魏威。
一審裁判結果:一、被告煙臺環境辦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將諾凡笑口蟲、普羅特斯馬刀蟲、皺褶小三行蟲、雅致貨幣蟲、布萊迪弗林特蟲、似恩格麵包蟲、細紋穹背蟲、馬麗倫篩形幼體蟲、雷氏企蟲等九座侵權雕塑底座上的相關介紹移除,並在顯著位置註明「根據海洋研究所、鄭守儀的有孔蟲模型、對局部進行變形處理製作而成」,同時指明有孔蟲的具體名稱(依次為葉編織蟲、馬來亞坑壁蟲、皺小三行蟲、紋樹口蟲、布雷迪弗林特蟲、中裡假穹背蟲、日本轉輪蟲、庫魯克杉斯基飾異形蟲、柳條企蟲),具體形式須經本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清除,所需費用由被告煙臺環境辦承擔;二、被告煙臺環境辦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海洋研究所支付作品使用費5萬元;三、被告劉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煙臺日報》或《煙臺晚報》向原告海洋研究所、鄭守儀公開賠禮道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查,如被告劉某某拒不履行,本院將在《煙臺日報》或《煙臺晚報》上刊登判決的主要內容,費用由被告劉某某承擔;四、被告萬利達公司、煙臺環境辦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煙臺日報》或《煙臺晚報》向原告海洋研究所、鄭守儀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聲明內容須經本院審查,如兩被告拒不履行,本院將在《煙臺日報》或《煙臺晚報》上刊登判決的主要內容,費用由兩被告承擔;五、被告劉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6萬元;六、駁回原告海洋研究所、鄭守儀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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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簡稱海洋研究所)、鄭守儀(中國科學院院士)
被告:劉某某、萊州市萬利達石業有限公司(簡稱萬利達公司)、煙臺環境藝術管理辦公室(簡稱煙臺環境辦)
案情摘要:鄭守儀是中國科學院院士、海洋研究所研究員,其先後製作了多個有孔蟲模型,這些模型的著作權屬於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鄭守儀享有署名權。2008年,鄭守儀發現煙臺市濱海中路新落成的雕塑中有10個「有孔蟲」雕塑與其「有孔蟲」模型極其相似。上述雕塑是劉某某與萬利達公司合作製造、煙臺環境辦購買放置的。海洋研究所、鄭守儀認為三被告的行為侵害其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有孔蟲模型是鄭守儀獨立創作完成,是對有孔蟲進行藝術抽象和美學修飾的創作成果,體現了其對有孔蟲特定生長階段、色彩及表達方法的個性化選擇,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被控侵權雕塑根據藝術表現的需要,在「有孔蟲」模型基礎上進行了藝術加工,增添了新的創作成份,但這種加工並沒有脫離模型作品的「基本表達」,是對模型作品的演繹,三被告的行為侵害了權利人對模型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據此,判決三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本案是全國首例對生物模型界定作品屬性並進行產權保護的案件,入選2012年度「中國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10大創新性案件」,並作為典型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4期)收錄。本案明確提出認定作品的裁判思路,即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對思想及事實的獨創性表達,具體認定作品時應當把握以下幾點:1.是否具有一定表現形式,不屬於客觀事實或者抽象的思想本身;2.是否由創作者獨立創作完成,體現了創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判斷及技巧等因素;3.是否屬於智力勞動成果。
該案的創新意義在於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1.正確認定作品獨創性表達。科學工作者根據自然生物研製的模型體現了其個性化選擇和表達方法,屬於獨創性勞動成果,應受著作權法保護。2.正確界定複製與演繹行為。在原作基礎上創作出派生作品,不屬於複製行為,因這種派生作品沒有改變原作創作思想的基本表達方式,構成演繹作品。3.對「停止侵權」予以變通處理。為避免社會財富浪費,在充分考慮權利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前提下,在「停止侵權」責任承擔上,可不判令拆除侵權雕塑,而是採取了支付合理使用費這種替代性經濟補償措施。既保護了創作者的合法權益,又兼顧了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效統一。
【法官說法】
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是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內的各種作品,大到建築作品、電影、計算機軟體,小到文章、照片、示意圖,只要具有獨創性,是獨立創作而非複製、抄襲他人作品或者是對他人作品稍加修改獲得,並且具有某種最低程度的創造性,創作者對其成果即享有著作權並受法律保護。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竊他人作品,以及除法律規定的情形,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使用他人作品均構成著作權侵權。使用作品不僅包括對作品的直接使用如複製、展覽、表演,沒有經過作者同意,在原作品的基礎上進行再創作的行為也構成侵權。侵權人須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通常情況下,著作權人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但在有些案件中,比如侵權行為涉及大型雕塑、社會公眾利益,停止侵權會造成社會財富的浪費,這種情況下法院也會對「停止侵權」進行變通處理,不判令侵權人停止侵權進行拆除,採取由侵權人支付合理使用費這種替代性經濟補償措施以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方式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從而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效統一。總之,我們要提高智慧財產權意識,尊重他人的著作權,不能侵犯他人著作權。
【法官寄語】
著作權法關於作品的「獨創性」包含兩層含義,「獨創性」中的「獨」指「獨立創作、源於本人」;「獨創性」中的「創」指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創造性」,達到一定的創作高度。著作權與我們的工作生活息息相關,照片、文章、歌曲、計算機軟體均受著作權保護,因此,我們應當提高智慧財產權意識,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權,不能侵犯他人著作權。
來源:青島中院
原標題:《全國首例生物模型智慧財產權保護案:「有孔蟲」變形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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