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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該項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職權是宏觀意義上的管理職權,不針對具體的行政領域,由哪一級政府履行、如何履行相應職責,亦需要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具體規定。而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基於特定的事實和條件應為一定行為的具體法律義務,行政主體不履行相應義務的,將直接導致特定相對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針對此類具體職責,法律、法規或規章一般均明確規定了具體履行職責的內容及方式,在沒有相關具體規定的情況下,籠統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六項的規定要求人民政府履行特定職責,不符合行政訴訟起訴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958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葉勝,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龔政輝,男,1949年6月12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林珍珠,女,1939年6月14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餘松,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再審申請人葉勝、龔政輝、林珍珠(以下簡稱葉勝等3人)因訴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武昌區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鄂行終1058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馬鴻達、審判員袁曉磊、審判員李小梅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葉勝等3人申請再審稱,葉勝等3人的房屋被武昌土地儲備整理中心非法強拆,致使合法財產遭受侵害,葉勝等3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六項的規定向武昌區政府提出保護申請,武昌區政府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將葉勝等3人的房屋恢復原狀或者責令武昌土地儲備整理中心賠償損失,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葉勝等3人提起本案訴訟是要求武昌區政府履行保護公民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而非履行層級監督職責,一、二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支持葉勝等3人的各項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該項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職權是宏觀意義上的管理職權,不針對具體的行政領域,由哪一級政府履行、如何履行相應職責,亦需要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具體規定。而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基於特定的事實和條件應為一定行為的具體法律義務,行政主體不履行相應義務的,將直接導致特定相對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針對此類具體職責,法律、法規或規章一般均明確規定了具體履行職責的內容及方式,在沒有相關具體規定的情況下,籠統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六項的規定要求人民政府履行特定職責,不符合行政訴訟起訴條件。本案葉勝等3人起訴要求武昌區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六項的規定查處武昌土地儲備整理中心強拆房屋行為並將其被拆除的房屋恢復原狀,在沒有具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區級人民政府具有相關職責的情況下,葉勝等3人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葉勝等3人如對拆除房屋或補償等行為不服,可直接針對相關行為主張權利,在存在更為有效便捷的救濟方式的情況下,葉勝等3人提起本案訴訟亦不具有權利保護的必要性和實效性,也不利於糾紛的及時解決。
綜上,葉勝等3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葉勝、龔政輝、林珍珠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馬鴻達
審判員 袁曉磊
審判員 李小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書記員 唐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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