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如何區分是宏觀意義上的管理職權行為還是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

2021-01-20 司法律道

來源:魯法行談!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繫,若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

☑ 裁判要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該項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職權是宏觀意義上的管理職權,不針對具體的行政領域,由哪一級政府履行、如何履行相應職責,亦需要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具體規定。而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基於特定的事實和條件應為一定行為的具體法律義務,行政主體不履行相應義務的,將直接導致特定相對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針對此類具體職責,法律、法規或規章一般均明確規定了具體履行職責的內容及方式,在沒有相關具體規定的情況下,籠統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六項的規定要求人民政府履行特定職責,不符合行政訴訟起訴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958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葉勝,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龔政輝,男,1949年6月12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林珍珠,女,1939年6月14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餘松,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再審申請人葉勝、龔政輝、林珍珠(以下簡稱葉勝等3人)因訴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武昌區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鄂行終1058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馬鴻達、審判員袁曉磊、審判員李小梅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葉勝等3人申請再審稱,葉勝等3人的房屋被武昌土地儲備整理中心非法強拆,致使合法財產遭受侵害,葉勝等3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六項的規定向武昌區政府提出保護申請,武昌區政府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將葉勝等3人的房屋恢復原狀或者責令武昌土地儲備整理中心賠償損失,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葉勝等3人提起本案訴訟是要求武昌區政府履行保護公民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而非履行層級監督職責,一、二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支持葉勝等3人的各項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該項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職權是宏觀意義上的管理職權,不針對具體的行政領域,由哪一級政府履行、如何履行相應職責,亦需要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具體規定。而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基於特定的事實和條件應為一定行為的具體法律義務,行政主體不履行相應義務的,將直接導致特定相對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針對此類具體職責,法律、法規或規章一般均明確規定了具體履行職責的內容及方式,在沒有相關具體規定的情況下,籠統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六項的規定要求人民政府履行特定職責,不符合行政訴訟起訴條件。本案葉勝等3人起訴要求武昌區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六項的規定查處武昌土地儲備整理中心強拆房屋行為並將其被拆除的房屋恢復原狀,在沒有具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區級人民政府具有相關職責的情況下,葉勝等3人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葉勝等3人如對拆除房屋或補償等行為不服,可直接針對相關行為主張權利,在存在更為有效便捷的救濟方式的情況下,葉勝等3人提起本案訴訟亦不具有權利保護的必要性和實效性,也不利於糾紛的及時解決。

綜上,葉勝等3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葉勝、龔政輝、林珍珠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馬鴻達

審判員  袁曉磊

審判員  李小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書記員       唐曉燕

  更多資訊掃描下方二維碼


相關焦點

  • 最高法判例:過程性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延長辦案期限行為是否可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書(2017)最高法行申4409號再審申請人(一審起訴人、二審上訴人):沈志華,女。再審申請人沈志華訴江蘇省公安廳行政撤銷及履行法定職責一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蘇01行初527號行政裁定,對沈志華的起訴不予立案。沈志華不服提起上訴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蘇行終1486號行政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沈志華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再審。
  • 什麼行為是刑法意義上的危害行為?
    什麼行為是刑法意義上的危害行為中公廣東法考網為廣大考生帶來了2020年法考《刑法》科目中關於什麼行為是刑法意義上的危害行為的考查要點,希望能為考生掃清備考誤區
  • 顧全: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評價維度
    約束力與對抗力評價也不在同一維度上,前者只意味著民事法律行為在相對人內部之間的相對效力狀態,後者則決定著其能否對外部特定第三人產生效力。而且,當合同的履行涉及財產的處分或其他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時,對抗力與履行力的評價存在一定重合,後者在某種意義上涵蓋了前者。例如,涉及物權變動的後果,需要同時考量其在公法是否屬於禁止流通物,以及私法上是否因損害他人權益或不具備法定的排他性而無法直接給予支持。
  • 貪汙罪客觀行為的認定
    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盜竊罪與貪汙罪最高刑均為死刑,該修正案通過之後,貪汙罪的法定刑明顯高於盜竊、詐騙罪(不考慮量刑中的具體數額標準)。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將竊取、騙取及其他手段納入貪汙罪客觀行為方式的原因只有一個,那就是為了突出和加強對公共財物的特殊保護。
  • 最高法|| 過程性、程序性行為在最終行政決定作出後不再具有複議訴訟的必要性和實效性
    最高法判例|| 過程性、程序性行為在最終行政決定作出後不再具有複議訴訟的必要性和實效性
  • ​山東高院判例:集體土地上非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
    1.當事人以涉案房屋屬於違法建築為由主張買賣合同無效,但依照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認定涉案房屋是否屬於違法建築是當地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權範圍,法院無權直接認定涉案房屋是否屬於違法建築,當事人雖主張涉案房屋是違法建築,但未提供當地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認定結論,且涉案房屋買賣合同也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故該合同應認定為有效。
  • 按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
    職權編碼職權名稱按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子項名稱無行使主體黃岡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職權依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監管責任:對招標代理機構上述違法行為的的監督檢查。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王敬波:論政府行為作為行政協議訴訟中的不可抗力
    「參照」一詞說明最高人民法院認識到行政協議案件和民事合同案件的區別,不能完全套用民事法律規範,但是民事法律規範在行政協議案件中哪些適用,哪些不適用,如何適度改造,是行政協議案件審理必須面對的現實問題。不可抗力更是如此,在我國現行的行政法律制度體系中,似乎很難找到明確的適用規則。
  • 過程性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延長辦案期限行為是否可訴?)
    最高法判例:過程性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延長辦案期限行為是否可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行政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重要方面,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有權予以撤銷並可責令重作;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當事人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確認違法而不撤銷行政行為。
  • 違法行政行為處理需要考慮的幾點
    由於層級管轄權涉及內部權限劃分情況複雜很難確認,因此對層級越權管轄認定行政違法行為不得輕易認定無效,可通過甄別、追認或轉換等方式對原判罰進行確認或撤銷。事物越權管轄是指雙方無行政隸屬關係,一方對另一方違法行使行政職權。這種事物越權管轄破壞了部門職能之間的專業分工和行政權限的威信,屬於重大明顯違法管理,執行無效。
  • 德國刑法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以德國司法判例為中心
    當被害人沒有注意到行為人或者根本不在現場,行為人卻出於欺騙的意圖實施行為的,只能成立詐騙未遂。因此,沒有付款意願的行為人在自助加油站加油,但是加油站管理人員卻根本沒有發現加油行為的,聯邦最高法院認定行為人應當由於詐騙未遂受到處罰(Vgl.BGH NStZ 2009,694;BGH NJW 2012,1092.)。認識錯誤並不意味著被害人必須是積極地形成了不同於客觀事實的印象。
  • 淺析對無權處分行為的追認
    [1]還有的學者認為,效力未定民事行為還應包括「欠缺債權人同意的債務承擔行為」。[2]在上述幾種民事行為中,法律關係各不相同,追認權人享有的追認權在性質上存在差異,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效力未定民事行為中,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追認權屬於變動權中的可能權,在無權代理行為中,本人所享有的追認權屬於變動權中的形成權,那麼無權處分行為中權利人所享有的追認權是何性質呢?
  • 《國家安全法》百問百答(二)
    其中濫用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出法定職權,決定或者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在行使職權時,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或者違背法定程序、目的隨意或過度地行使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負責任,怠於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 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行為行政處罰權之探討
    在現實生活中這類違法行為在不少地方屢有發生,特別是在農村更是屢見不鮮。在這類新類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在誰有權作出行政處罰及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上,行政執法和行政審判實踐中均存在分歧意見。現筆者對這兩個問題談談個人淺見。  一、關於誰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問題  在法制的國家中,公共權力是由憲法和法律確定的,也就是說,每個行政機關的職權均產生於法律的授權,我國也不例外。
  • 懸賞行為在法律上應如何理解?
    一般來講,懸賞廣告在法律上有如下的區分:對人性懸賞廣告對人性懸賞廣告是指懸賞人對某個特定主體所作出的懸賞廣告,儘管該特定主體在懸賞廣告時並不為懸賞人所知悉,但懸賞廣告相對人卻是確定的。負有法定義務的人不能請求獎勵對於完成懸賞廣告確定的行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不能主張完成了懸賞廣告,要求報酬。舉個例子,在兇殺案件中負有偵查義務的警察、執行案件中負有執行事項的執行法官等等。
  • 保障長江經濟帶如何防治水汙染?最高法發布典型案例回應
    對此,最高法環資庭有關負責人表示,長江經濟帶發展的核心要義在水,長江經濟帶水汙染防治直接關涉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所以人民法院把水汙染防治案件的審理作為長江經濟帶生態文明建設司法保護的重中之重。
  • 國家機關如何管好個人信息法律不能迴避
    不久前提請審議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在第二章第三節設立專節,專門對國家機關如何處理個人信息進行了規定。草案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處理個人信息,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向個人告知並取得同意。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公開或者向他人提供其處理的個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取得個人同意的除外。
  • 最高法院案例|實際履行的會議紀要,視為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
    體彩中心原法定代表人參加該會議,嗣後體彩中心認為該會議紀要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不能等同於合同條款,省體委亦無權對體彩中心的實體權利作出處分,故應按合作合同確定原則進行清算。因對投資返還數額問題多次商談無果,電腦公司訴請體彩中心償還6000萬餘元。
  • 越界越層開採礦產資源行為如何定性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採礦產資源的行為,構成非法採礦罪。  值得探討的是,越界越層開採礦產資源的行為究竟適用哪一罪名。首先需要引入競合理論。當一個行為符合數個犯罪構成或者觸犯數個罪名,屬於競合。那麼,越界越層開採礦產資源數額特別巨大的行為究竟屬於想像競合還是法條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