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海洋環境保護條例》正式施行

2021-01-09 中國環境

  ◆趙冬梅 

  經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大連市海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

  《條例》是在國務院生態環境機構改革,即海洋環境保護職責劃歸生態環境部後,制定並出臺的第一部海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全面規範了大連行政區域內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在強化大連市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促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法治保障和統領作用。

  規劃先行,落實「三線一單」管控制度 

  《條例》的出臺是大連實現海洋經濟強市的「必要項」「必選項」。大連市作為三面環海的城市,海域遼闊,岸線綿長,海洋優勢得天獨厚,以海洋風光聞名的優美環境一直是大連的核心競爭力之一。

  近年來,大連市海水水質狀況整體改善,但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整體形勢依然嚴峻,僅靠現行法律、法規難以應對海洋環境保護面臨的許多新問題、新情況,也較難在打造全面振興新優勢上實現突破。因此,作為「靠海依海」的海濱城市,在實現海洋經濟強市的發展過程中,把握高質量發展根本要求,進一步做好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制定一部符合大連市海洋環境保護實際需要,具有較強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已成當務之急和必由之路。

  《條例》堅持統籌陸海發展,擘畫藍色生態文明的指導思想,立足大連海洋環境管理工作的實際和特點,共七章五十九條,在釐清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壓實主體責任的同時,分別從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海洋生態保護、海岸帶保護、海洋汙染損害防治以及法律責任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是指導海洋環境保護的總綱,具有指引作用。《條例》第八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保護規劃,制定本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劃。

  明確「三線一單」管控制度,進而明確開發建設活動的限制性要求,是從源頭強化海洋環境保護,促進涉海行業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優化的重要舉措。《條例》第九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本市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管控要求,依法明確本市禁止和限制發展的涉水涉海行業、生產工藝和產業目錄,調整優化不符合海洋環境功能定位的產業布局。

  建立灣長制,實現海灣生態環境標本兼治 

  從改善海灣生態環境質量入手,壓實地方黨委政府海灣生態環境治理的主體責任,是構建護海治海長效機制的關鍵。建立以「灣長制」為抓手的陸海統籌協調機制,則是推動海灣生態環境標本兼治的有力舉措。《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本市應當建立市、區(市)縣兩級灣長制,並設立鄉級巡海員。

  制定科學具有可操作性的海上汙染處置預案,當發生海洋汙染事故時,按照預案全市各方形成快速響應、迅速聯動、運轉高效的工作機制,第一時間控制、減輕或者消除汙染損害是海上汙染應急處置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市海上汙染處置應急預案;發生海上汙染事故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要求,採取措施減輕或者消除汙染損害。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聯合應急響應機制,整合全市海洋環境汙染應急物資、設施、設備以及救援隊伍等應急資源,實現科學調配和資源共享。」

  鑑於大連當前養殖業高密度、高投入、高產出、高汙染的現狀,治理養殖汙染已成為控制面源汙染、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內容。為此,《條例》從畜禽養殖和海水養殖兩個方面的分區管控、汙染物排放、餌料用藥等提出了具體措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畜禽汙染防治規劃和水域灘涂養殖規劃要求,對臨海畜禽養殖和海水養殖進行合理布局,科學管理規模化畜禽養殖和海水養殖的禁養區、限養區和養殖區。

  建立海上環衛工作機制,有效解決海洋垃圾汙染 

  大連市擁有長達2211公裡的海岸線,具有一旦遭受破壞便無法彌補的不可逆特點。《條例》結合大連實際,將「海岸帶保護」單列一章,提出了一些強有力的管控措施,對填補大連海岸帶保護與利用地方立法空白,有效解決和應對岸線破壞的突出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編制海岸帶規劃,分區管控。《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海岸帶保護和利用規劃組織編制本市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並與養殖、鹽業、交通、旅遊等行業規劃相銜接。編制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應當根據生態環境和資源承載力,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將海岸帶劃分為嚴格保護區域、限制開發區域和優化利用區域,分別制定保護目標和管控措施。

  二是實施海岸建築退縮線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本市實施海岸建築退縮線制度。限制開發區域與優化利用區域應當合理設置海岸建築退縮線。除軍事、港口、碼頭、安全防護、市政基礎設施、親水項目外,海岸建築退縮線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依法建成的,應當逐步調整至建築退縮線以外。

  三是實施嚴格的圍填海管控措施,保護海岸線。《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本市嚴格控制圍填海項目建設。除國家重大項目外,禁止圍填海。

  為進一步淨化海域景觀,切實解決海洋垃圾汙染問題,實現「水清灘淨」,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緊扣管理形勢需要,以問題為導向,根據國家渤海攻堅戰要求,創新性地建立了海上環衛工作機制,明確了海上環衛工作責任主體、工作內容以及工作要求。

  《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業力量從事海上環衛作業,配備專業作業設施設備,在本行政區公共海域開展海上垃圾打撈、海灘垃圾清理、上岸垃圾處理等環衛工作。港口、碼頭、海水浴場、海水養殖等水域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負責其用海區域的海上垃圾打撈、海灘垃圾清理、上岸垃圾處理等環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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