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群眾的觀念中,「石雞」是餐桌上一道美味佳餚,捕捉「石雞」自食是稀鬆平常的事。殊不知,這種行為已違法甚至犯罪,橫峰兩村民因此獲刑。5月24日,橫峯縣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巡迴法庭赴葛源鎮黃溪村開展巡迴審判,就地公開審理一起非法狩獵案,數十名村民到場旁聽庭審。
兩村民抓捕野生「石雞」24隻
法院公審各判處罰金2000元
2018年7月19日夜間,葛源鎮黃溪村村民邱某火、邱某成約伴在新篁辦事處黃山公益性林場陽山分場附近的山溝裡,使用礦燈照明,徒手抓捕野生「石雞」24隻。當日凌晨,在返回途中被橫峯縣森林公安局民警抓獲。
經鑑定,邱某火、邱某成所捕獲的「石雞」學名為棘胸蛙,屬國家保護的有益或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屬於「三有」保護動物。
被告人邱某火、邱某成違反狩獵法規,使用夜間照明行獵,非法獵捕棘胸蛙24隻,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二被告人自願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當庭對二被告人各作出判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的判決。
法庭就地辦案開展普法宣傳
提升村民環境保護意識
案件主審法官李賢愈對公審該案的法律依據進行了解釋,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隻以上的或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此外,本案中二被告人狩獵時使用夜間照明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燻、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中列明的禁止使用的方法,同樣構成犯罪。
公開審理此案,影響很大。一位村民這樣說:「原先我也以為抓幾隻『石雞』應該沒什麼大不了的,今天這個案子的公開審理,給我們上了一堂生動的普法課,讓我知道了非法捕獵的嚴重後果,今後我會多加強自己的法律意識、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真正做到知法守法。」
案件主審法官李賢愈表示,「葛源山清水秀,生態環境良好,野生動物資源比較豐富,但部分村民環境保護意識淡薄,非法捕捉野生動物的現象時有發生。希望通過此次環境資源巡迴法庭公開審理,讓更多的群眾了解法律,遵守並敬畏法律,樹立生態保護理念,並且真正將這種理念根植於心、落實到行動上。」
據了解,近年來,橫峰法院緊跟時代步伐,圍繞工作大局,強化責任擔當,主動延伸環境資源司法服務,積極創新環境資源案件審理模式,通過設立環境資源巡迴法庭、就地辦案釋法、巡迴開展環境資源普法宣傳,不斷提高環境資源法治公眾參與度,提升群眾環境保護意識,守護橫峰青山綠水,為「三優」幸福新橫峰建設提供強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