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深圳市飛馬國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公司」)於2020年9月18日披露了《關於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被繼續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084)、《關於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東、子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編號:2020-085),本公司、子公司深圳駿馬環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馬環保」)、控股股東飛馬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馬投資」)分別收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或「法院」)送達的《民事裁定書》,深圳中院分別裁定受理了對本公司、駿馬環保、飛馬投資的重整申請。
2020年9月23日,本公司、駿馬環保、飛馬投資分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達的《決定書》,深圳中院指定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擔任本公司、駿馬環保、飛馬投資重整管理人。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法院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的主要內容
2020年9月16日,深圳中院分別裁定受理本公司重整一案、駿馬環保重整一案、飛馬投資重整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在受理重整申請後,指定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許勝鋒為負責人。
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管理人職責,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並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管理人職責如下: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帳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本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二、其他
公司將依法積極配合法院及管理人開展重整相關工作,切實做好日常運營管理,並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同時提醒廣大投資者:公司選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選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信息為準。敬請投資者關注、理性投資,注意風險。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飛馬國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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