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210 證券簡稱:
飛馬國際公告編號:2016-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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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飛馬國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Feima International Supply Chain Co.,Ltd.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08號陽光高爾夫大廈26樓)
2016年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
公司債券
上市公告書
債券簡稱:
16飛馬債債券代碼:112422
發行總額:人民幣5億元
上市時間:2016年8月24日
上市地點:深圳證券交易所
主承銷商、簿記管理人、債券受託管理人
(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層、20層)
籤署日期:2016年8月
第一節 緒言
重要提示
深圳市
飛馬國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本公司」、「發行
人」或「
飛馬國際」)董事會成員已批准該上市公告書,確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個別的和連帶
的責任。
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對深圳市
飛馬國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
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
公司債券(以下簡稱「本次債券」)上市申請
及相關事項的審查,均不構成對本次債券的價值、收益及兌付作出實質性判斷或
任何保證。因本公司經營與收益的變化等引致的投資風險,由購買債券的投資者
自行負責。
根據《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本次債券僅面向合格投
資者發行,公眾投資者不得參與發行認購,本次債券上市後將被實施投資者適當
性管理,僅限合格投資者參與交易,公眾投資者認購或買入的交易行為無效。
經中誠信證券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誠信」)綜合評定,發行人主體長
期信用等級為AA-,本次債券等級為AA+。本次債券上市前,發行人最近一期
末(2016年6月30日)合併報表中所有者權益合計(含少數股東權益)為24.96
億元,合併報表口徑的資產負債率為87.22%,母公司報表口徑的資產負債率為
86.32%;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2013年-2015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合
並報表中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為1.44億元,不少於本次債券一年利
息的1.5倍。發行人在本次債券發行前的財務指標符合相關規定。
本次債券上市地點為深交所,本次債券不符合進行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基本條
件。
本次債券將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集中競價系統和綜合協議交易平臺同時掛
牌(以下簡稱「雙邊掛牌」)上市交易。本次債券上市前,若公司財務狀況、經營
業績和信用評級等情況出現重大變化將影響本次債券雙邊掛牌交易,本公司承諾,
若本次債券無法雙邊掛牌,債券持有人有權在本次債券上市前向本公司回售全部
或部分債券認購份額。本次債券上市後的流動性風險敬請投資者關注。
發行人在向深交所申請本次債券上市時,已與受託管理人就債券終止上市的
後續安排籤署協議,約定如果債券終止上市,發行人將委託該受託管理人提供終
止上市後債券的託管、登記等相關服務。
投資者欲詳細了解本次債券的償債計劃及其他保障措施、債券持有人會議、
債券受託管理人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等信息,請仔細閱讀《深圳市
飛馬國際供應鏈
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
公司債券發行公告》和《深圳市
飛馬國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
公司債券募集說
明書》,上述材料已刊登在2016年7月29日的《證券時報》上。投資者亦可訪
問深交所網站(http://www.szse.cn)以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
查詢。
第二節 發行人簡介
1、發行人名稱:深圳市
飛馬國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稱:Shenzhen Feima International Supply Chain Co., Ltd.
3、上市地點:深圳證券交易所
4、股票簡稱:
飛馬國際5、股票代碼:002210
6、註冊資本:747,909,677.00元
7、法定代表人:黃壯勉
8、公司設立日期:1998年07月09日
9、工商登記號:440301103280342
10、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08號陽光高爾夫大廈2601室
11、董事會秘書:費益昭
12、聯繫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08號陽光高爾夫大廈26樓
13、郵政編碼:518040
14、聯繫電話:0755-33356333
15、聯繫傳真:0755-33356399
17、電子信箱:fmscm@fmscm.com
18、所屬行業(證監會規定的行業大類):商務服務業(L72)
19、經營範圍:國內商業(不含限制項目);物資供銷業(不含專營、專控、專
賣商品);經營進出口及相關配套業務;交通運輸業、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
業、倉儲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金融服務業;批發業;供應鏈管理及相關
配套服務;投資興辦實業;計算機軟硬體開發(以上不含法律、政策法規、國務
院決定規定禁止的及需前置審批的項目,限制的項目需取得許可後方可經營。)
關於公司的具體信息,請見本公司於2016年7月27日披露的《深圳市飛馬
國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
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以下簡稱「募集說明書」)第五節。
第三節 債券發行、上市概況
一、債券全稱
債券全稱:深圳市
飛馬國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資者公
開發行
公司債券
債券簡稱:
16飛馬債債券代碼:112422
二、債券發行總額
本次債券的發行總額為人民幣5億元,採用一次性發行的方式。
三、債券發行批准機關及文號
本次債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6〕1162號」文核准公開
發行。
四、債券的發行方式及發行對象
(一)發行方式
發行方式:本次
公司債券發行採取網下面向合格投資者詢價配售的方式,由
發行人與主承銷商(簿記管理人)根據簿記建檔情況進行配售。具體發行安排將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進行。
發行結果:本次債券發行工作已於2016年8月2日結束,發行規模為人民
幣5億元,實際發行規模為5億元,最終票面利率為6.00%。
(二)發行對象
持有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證券帳戶的合格投資
者(法律、法規禁止購買者除外)。
五、債券發行的主承銷商及承銷團成員
本次債券主承銷商為廣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銷商為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
六、債券面額及發行價格
本次債券面值100元,平價發行。
七、債券存續期限
本次債券期限為3年期。
八、債券年利率、計息方式和還本付息方式
1、債券利率及確定方式:本次發行的
公司債券為固定利率債券,本次公司
債券票面利率由公司和主承銷商協商確定,且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債
券票面利率採取單利按年計息,不計複利。
2、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
公司債券採用單利按年計息,不計複利。
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還本,最後一期利息隨本金的兌付一起支付。年度
付息款項自付息之日起不另計利息,本金自本金支付之日起不另計利息。本次債
券於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資者支付的利息金額為投資者截至付息債權登記日收市
時所持有的本次債券票面總額與對應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積;於兌付日向投資者支
付的本息金額為投資者截至兌付債權登記日收市時所持有的本次債券最後一期
利息及所持有的債券票面總額的本金。
3、起息日:2016年7月29日。
4、付息、兌付方式:本次
公司債券本息支付將按照債券登記機構的有關規
定來統計債券持有人名單,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體安排按照債券登記機構的相
關規定辦理。
5、付息日: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7月29日為上一個計息年度的付息日。
(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交易日;順延期
間付息款項不另計利息)。
6、兌付日:本次債券的兌付日為2019年7月29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節
假日或休息日,則兌付順延至其後的第一個交易日,順延期間不另計息)。
九、債券信用等級
根據中誠信證券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市
飛馬國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
公司債券信用評級報告》,發行人的主體信用
等級為AA-,本次債券的信用等級為AA+。在本次債券的存續期內,資信評級
機構每年將對公司主體信用等級和本次債券信用等級進行一次跟蹤評級。
十、募集資金用途
根據《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財務狀況及未來資金需求,經本公
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批准,
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行不超過5億元的
公司債券,募集資金全部用於補充公
司流動資金。本次債券募集資金用途不得變更。
十一、募集資金的驗資確認
本期債券合計發行人民幣5億元。本期債券扣除發行費用之後的淨募集資金
已於2016年8月3日匯入發行人指定的銀行帳戶。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
夥)對本期債券募集資金到位情況出具了編號為信會師報字[2016]第310701號的
驗資報告。
第四節 債券上市與託管基本情況
一、債券上市核准部門及文號
經深交所深證上[2016]543號文同意,本次債券將於2016年8月24日起在
深交所集中競價系統和綜合協議交易平臺雙邊掛牌交易,證券簡稱為「
16飛馬債」,
證券代碼為112422。
二、債券上市託管情況
根據登記公司提供的債券登記證明,本次債券已全部登記託管在登記公司。
第五節 發行人主要財務狀況
一、發行人合併口徑主要財務數據
單位:萬元
項 目
2016年
6月30日
2015年
12月31日
2014年
12月31日
2013年
12月31日
總資產
1,954,018.27
2,057,490.93
1,705,673.96
1,263,825.35
總負債
1,704,379.03
1,814,727.04
1,624,832.32
1,193,608.53
歸屬於母公司所有
者權益合計
246,510.95
239,822.56
80,457.36
69,669.68
單位:萬元
項 目
2016年1-6月
2015年度
2014年度
2013年度
營業收入
1,917,514.38
4,763,722.49
3,211,905.60
2,985,048.31
淨利潤
11,232.49
17,512.75
14,791.20
11,086.33
歸屬於母公司所有
者的淨利潤
11,045.54
17,468.69
14,779.06
11,072.61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
金流量淨額
26,605.67
-95,133.04
31,275.59
19,734.06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淨增加額
-41,584.26
73,517.51
-76,384.26
45,974.68
二、發行人合併報表口徑主要財務指標
(一)合併報表口徑主要財務指標
指 標
2016年
6月30日
2015年末
2014年末
2013年末
流動比率(倍)
1.18
1.15
1.04
1.04
速動比率(倍)
1.16
1.15
1.03
1.04
資產負債率(母公司口徑、%)
86.32
86.80
95.05
94.07
資產負債率(合併口徑、%)
87.22
88.20
95.26
94.44
指 標
2016年1-6月
2015年度
2014年度
2013年度
利息保障倍數(倍)
-
2.58
1.76
2.93
貸款償還率(%)
100
100
100
100
利息償還率(%)
100
100
100
100
EBITDA(萬元)
-
37,412.44
41,328.50
22,613.57
EBITDA利息倍數(倍)
-
2.74
1.85
3.23
註:上述財務指標計算方法:
(1)流動比率 = 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2)速動比率 =(流動資產-存貨)÷流動負債;
(3)資產負債率 = 總負債÷總資產;
(4)利息保障倍數 =(利潤總額 + 計入財務費用的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的利
息支出+資本化利息));
(5)貸款償還率 = 實際貸款償還額÷應償還貸款額;
(6)利息償付率 = 實際利息÷應付利息;
(7)EBITDA(即稅息折舊及攤銷前利潤)=利潤總額+計入財務費用的利息支出+固定
資產折舊+攤銷;
(8)EBITDA利息倍數=EBITDA/(資本化利息+計入財務費用的利息支出)。
(二)淨資產收益率(合併報表口徑)
根據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
淨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2010年修訂),公司最近三年的淨資
產收益率情況如下:
財務指標
2015年度
2014年度
2013年度
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
11.89
19.78
17.23
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
16.10
18.86
24.41
(三)非經常性損益明細表
根據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
——非經常性損益(2008)》的規定,非經常性損益是指與公司正常經營業務無
直接關係,以及雖與正常經營業務相關,但由於其性質特殊和偶發性,影響報表
使用人對公司經營業績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斷的各項交易和事項產生的損益。
本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度非經常性損益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項 目
2015年度
2014年度
2013年度
非流動性資產處置損益
19.74
-94.28
1.61
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
244.61
429.52
453.36
除同公司正常經營業務相關的有效套期保值
業務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
債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以及處置交易性
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和可供出售金融資
產取得的投資收益
-6,317.90
409.45
-6,112.46
企業取得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的投資
-
2.35
-
成本小於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
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產生的收益
單獨進行減值測試的應收款項減值準備轉回
-
-
-
除上述各項之外的其他營業外收入和支出
221.75
-12.89
-31.18
小 計
-5,831.81
734.15
-5,688.67
減:所得稅影響額
306.02
48.97
-1,071.56
少數股東權益影響額(稅後)
61.00
3.57
-
歸屬母公司非經常性損益
-6,198.83
681.61
-4,617.10
第六節 本次債券的償付風險及對策措施
一、債券償付風險
發行人目前經營和財務狀況良好。在本次債券存續期內,宏觀經濟環境、資
本市場狀況、國家相關政策等外部因素以及公司的生產經營存在著一定的不確定
性,這些因素的變化可能會影響到公司運營狀況、盈利能力和現金流量,可能導
致公司無法如期從預期還款來源獲得足夠資金按時支付本次債券本息,使投資者
面臨一定的償付風險。
二、償債保障措施
為充分、有效地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發行人為本次債券的按時、足
額償付制定了如下償債保障措施。
(一)制定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並充分發揮債券受託管理人的作用
公司已按照《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了本次債券的《債
券持有人會議規則》,聘請了債券受託管理人,並籤訂了《債券受託管理協議》。
《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約定了債券持有人通過債券持有人會議行使權利的
範圍、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項,為保障本次債券的利息及時足額償付做出了合理的
制度安排。
債券受託管理人代表債券持有人對公司的相關情況進行監督,並在債券本息
無法按時償付時,代表債券持有人採取一切必要及可行措施,保護債券持有人的
正當利益。本公司將嚴格按照《債券受託管理協議》的約定,配合債券受託管理
人履行職責,定期向債券受託管理人報送公司履行承諾的情況,並在公司可能出
現債券違約時及時通知債券受託管理人,便於債券受託管理人及時按照債券受託
管理協議採取必要措施。
詳細內容參見募集說明書「第八節 債券持有人會議」和「第九節 債券受託管
理人」。
(二)設立專門的債券償付小組
公司將嚴格按照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要求使用本次債券募集資金。公司指定
財務部門牽頭負責協調本次債券償付工作,並通過公司其他部門在每年財務預算
中落實本次債券本息兌付資金,保證本息如期償付,保證債券持有人利益。
在本次債券每年的利息償付日之前和/或本金兌付日之前的十五個交易日內,
公司將專門成立償付工作小組,償付工作小組組成人員由公司財務中心等相關部
門的人員組成,負責本金和利息的償付及與之相關的工作,保證本息償付工作順
利進行。
(三)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本公司將遵循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則,按《債券受託管理協議》
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重大事項信息披露。使公司償債能力、募集資金使
用等情況受到債券持有人和債券受託管理人的監督,防範償債風險。
(四)公司承諾
經公司2016年2月1日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以及2016年2
月19日召開的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公司承諾,當出現預計
不能償付本次債券本息或者在本次債券到期時未能按期償付債券本息時,本公司
將至少採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東分配利潤;
2、暫緩對外投資、收購兼併等資本性支出項目的實施;
3、調減或停發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和獎金;
4、主要責任人不得調離。
第七節 債券擔保人基本情況及資信情況
本次債券由深圳市
中小企業信用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無條件的不可
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範圍包括本次債券的全部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2016年2月29日,深圳擔保集團召開董事會,
審議通過《關於本公司為「深圳市
飛馬國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6年
公司債券(面向合格投資者)」提供保證擔保之事宜》。同日,深圳擔保集團為
本次債券出具了擔保函,並於2016年3月8日與發行人籤訂了《委託保證合同》。
一、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公司名稱:深圳市
中小企業信用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180,000萬元
設立日期:2007年12月24日
住所:深圳市南山區濱海大道深圳市軟體產業基地2棟C座17樓
法定代表人:胡澤恩
經營範圍:為企業及個人提供貸款擔保、信用證擔保等融資性擔保;開展再
擔保業務;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兼營訴訟保全擔保、履約擔保業務,與擔保
業務有關的融資諮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憑00052882
號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經營,有效期至2017年3月29日)。
二、擔保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深圳擔保集團出資人包括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
司。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成立於2004年10月13日,是一家以產權管理、資本
運作及投融資業務為主業的市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註冊資本為109.26億元,下
屬企業經營範圍涉及金融、證券、保險、房地產、高新技術投資與擔保服務、高
科技工業、公用事業、環境保護、建築設計與諮詢等眾多領域。中國東方資產管
理公司成立於1999年10月,系經國務院及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由財政部全額撥款
成立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億元,業務涵蓋了資產
管理、保險、證券、信託、租賃、投融資、評級和海外業務等。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深圳擔保集團的股權控制關圖如下,從下圖可見深圳擔
保集團的控股股東為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為深圳市人民政府國
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監管深圳
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的責任,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擬訂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監
管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深圳市
中小企業信用融資擔保集團
有限公司
深圳市投資控
股有限公司
中國東方資產
管理公司
65%35%
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
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
財政部
100%100%
三、擔保人最近一年主要財務指標
深圳擔保集團最近一年合併報表(未經審計)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如下表:
項 目
2015年12月31日
總資產(萬元)
532,559.52
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權益(萬元)
257,644.37
資產負債率(%)
51.03
流動比率(倍)
6.59
速動比率(倍)
6.59
項 目
2015年度
營業收入(萬元)
57,692.17
利潤總額(萬元)
42,992.46
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淨利潤(萬元)
32,019.62
淨資產收益率(%)
12.91
註:上述財務指標的計算方法如下:
資產負債率=總負債/總資產
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速動比率=(流動資產-存貨)/流動負債
淨資產收益率=淨利潤/((期初淨資產+期末淨資產)/2)
四、擔保人資信情況
經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2015年7月3日出具大公報D[2015]377號信用
評級報告綜合評定,深圳擔保集團信用等級為AA+,評級展望為穩定。
該評級報告指出深圳擔保集團的主要風險/挑戰為:
1、深圳擔保集團擔保業務分布主要集中在電子和建築業,不利於分散行業
集中風險;
2、深圳擔保集團委託貸款規模較大,對其風險防範意識和貸後管理能力提
出了更高要求。
五、擔保人累計對外擔保餘額及其佔淨資產的比重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深圳擔保集團在保餘額為177.87億元(其中融資性擔
保額94.99億元),佔其2015年12月31日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權益的比例為
690.37%。若考慮本次債券,並假定本次債券發行額度為5億元,則深圳擔保集團
擔保餘額2015年12月31日為182.87億元(其中融資性擔保額99.99億元),佔其2015
年12月31日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權益的比例為709.78%。
六、償債能力分析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深圳擔保集團資產負債率為51.03%,流動比率為
6.59,速動比率為6.59,總資產為532,559.52萬元,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權益為
257,644.37萬元,2015年淨利潤為32,506.01萬元。深圳擔保集團資產負債率較
低,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較高,財務狀況良好。
七、擔保函的主要內容
鑑於本公司與深圳擔保集團2016年3月8日籤署了《委託保證合同》,該
擔保協議書約定深圳擔保集團為本公司發行總額不超過伍億元的
公司債券——
深圳市
飛馬國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6年
公司債券提供其擔保責任
範圍內的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深圳擔保集團為本次債券向債券持有人出具了擔保函,擔保函的主要內容如
下:
(一)被擔保的債券種類、數額
本次債券發行總規模不超過人民幣5億元(含5億元),一次性發行,並由
深圳市
中小企業信用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提供其擔保責任範圍內的無條件不
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本次債券的具體發行規模、期限、品種由債券發行人為發行本次債券而編制
的
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予以規定。
(二)債券到期
本次債券的到期日由本募集說明書具體規定。債券發行人應於本次債券的兌
付和付息期限內清償本次債券的全部本金和利息。
(三)保證方式
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為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四)保證範圍
擔保人保證的範圍為本次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
權的費用。
(五)保證責任的承擔
在保證期間內,如債券發行人不能在募集說明書規定的期限內按約定償付本
次債券本金和/或利息,擔保人應在收到登記在冊的本次債券的債券持有人或債
券受託管理人的書面索賠要求後,在不超過擔保人擔保範圍的情況下,根據擔保
函向債券持有人履行擔保義務。
經債券持有人會議通過,債券持有人可分別或聯合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
債券受託管理人依照本次債券的受託管理協議的約定代理債券持有人要求擔保
人履行保證責任。擔保人保證在接到債券持有人或債券受託管理人的書面索賠通
知之日起15日內向債券持有人清償相關款項。
(六)保證期間
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為本次債券發行首日至本次債券到期日後2年止。
債券持有人、債券受託管理人在保證期間內未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或其在保證期間主張債權後未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前再行向擔保人追償的,擔保人
免除保證責任。
(七)債券的轉讓或出質
本次債券持有人依法將本次債券轉讓或出質給第三人的,擔保人按照擔保函
的規定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八)主債權的變更
經本次債券的債券持有人會議核准/批准,本次債券利率、期限、還本付息
方式等發生變更時,需經過擔保人書面同意後,擔保人按照擔保函的規定繼續承
擔保證責任。
(九)保證責任的減少
債券發行人償還本次債券的本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後,
擔保人的保證責任相應同等減少。
擔保人在保證責任範圍內代為清償本次債券的本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
實現債權的費用後,在代償額度範圍內的保證責任隨即解除。
(十)擔保人的進一步聲明和承諾
本擔保是一項持續性的擔保,只要債券發行人未按本次債券發行時確定的有
關條款的規定承擔債務和責任,擔保人即承擔本擔保函項下的義務。
擔保人的繼承人(包括但不限於因改組合併而繼承)將受本擔保函的約束,
並繼續承擔本擔保函規定的責任。
(十一)擔保函的生效和變更
本擔保函於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次債券發行之日起生效。在本擔保函第六條規
定的保證期間內不得變更或撤銷本擔保函。
八、反擔保
公司實際控制人黃壯勉及其配偶、公司控股股東飛馬投資和大同富喬垃圾焚
燒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反擔保人」)與深圳擔保集團籤訂了《保證反擔保合
同》,反擔保人以其擁有合法處分權的財產為公司提供保證反擔保,具體情況如
下:
(一)保證反擔保範圍
保證反擔保範圍為:
飛馬國際未清償深圳擔保集團或者本次債券持有人的全
部款項(包括本次債券本金和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其
他應支付的費用);
飛馬國際應向深圳擔保集團支付的逾期擔保費;
飛馬國際向
深圳擔保集團支付的違約金等款項;深圳擔保集團墊付的以及深圳擔保集團為實
現債權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保險費及審計
評估費等)。
(二)反擔保保證的有效性
1、《保證反擔保合同》具有獨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其他合同有效與否的影
響。在任何其他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無效的情況下,《保證反擔保合同》
仍然有效。
2、《保證反擔保合同》項下的反擔保義務具有連續性,保證人是法人或其
他組織的,不受保證人合併、分立、兼併、重組、變更、股份制改造、隸屬關係
變更、遭受自然災害等因素的影響。保證人是自然人的,不受保證人發生人身或
財產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自然災害等)的影響。
3、《保證反擔保合同》項下的反擔保義務的連續性也不受
飛馬國際合併、
分立、兼併、重組、變更、股份制改造、隸屬關係變更、遭受自然災害等因素的
影響。
(三)反擔保人的主要資產情況
反擔保人黃壯勉先生的主要資產(除公司股份外)包括房產及對外投資的股
權,對外投資情況見募集說明書「第五節 發行人基本情況」之「七、發行人主營業
務情況」之「(十)關聯方關係及交易情況」。
反擔保人飛馬投資的主要資產(除公司股份外)為對外投資的股權,對外投
資情況見募集說明書「第五節 發行人基本情況」之「七、發行人主營業務情況」之
「(十)關聯方關係及交易情況」。
反擔保人大同富喬垃圾焚燒發電有限公司的主要資產為廠房、辦公樓、宿舍
樓、機器設備和辦公設備。
另外,公司控股股東飛馬投資與深圳擔保集團籤訂了《質押反擔保合同》,
飛馬投資以其持有的公司叄佰萬股股票向深圳擔保集團設定質押反擔保,所質押
股票派生的紅利及配股一併予以質押登記。具體情況如下:
(四)質押反擔保範圍
質押反擔保範圍為:本次債券
飛馬國際未清償深圳擔保集團或者本次債券持
有人的全部款項(包括本次債券本金和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
費用和其他應支付的費用);
飛馬國際應向深圳擔保集團支付的逾期擔保費;飛
馬國際向深圳擔保集團支付的違約金等款項;深圳擔保集團墊付的以及深圳擔保
集團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保險
費及審計評估費等)。
(五)合同的有效性
1、出質人為自然人的,《質押反擔保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出質人人身或財
產重大事故(如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蹤、被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遭
受自然災害等)的影響。出質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質押反擔保合同》的有
效性不受出質人合併、分立、重組、股份制改造、隸屬關係變更等因素的影響。
2、無論深圳擔保集團對
飛馬國際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反擔保,深圳擔保集
團均有權直接要求出質人在其反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八節 債券跟蹤評級安排說明
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評級行業慣例以及中誠信評級制度相關規定,中
誠信將在本次債券信用級別有效期內或者本次債券存續期內,持續關注本次債券
發行人外部經營環境變化、經營或財務狀況變化以及本次債券償債保障情況等因
素,以對本次債券的信用風險進行持續跟蹤。跟蹤評級包括定期和不定期跟蹤評
級。
在跟蹤評級期限內,中誠信將於本次債券發行主體及擔保主體年度報告公布
後二個月內完成該年度的定期跟蹤評級。此外,中誠信將密切關注與發行主體、
擔保主體以及本次債券有關的信息,如發生可能影響本次債券信用級別的重大事
件,發行主體應及時通知中誠信並提供相關資料,中誠信將在認為必要時及時啟
動不定期跟蹤評級,就該事項進行調研、分析並發布不定期跟蹤評級結果。
中誠信出具的定期和不定期跟蹤評級結果等相關信息將在中誠信網站
(www.ccxr.com.cn)和交易所網站予以公告,且交易所網站公告披露時間應早
於在其他交易場所、媒體或者其他場合公開披露的時間。
如發行主體、擔保主體未能及時或拒絕提供相關信息,中誠信將根據有關情
況進行分析,據此確認或調整主體、債券信用級別或公告信用級別暫時失效。
第九節 債券受託管理人
為保證全體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公司根據《公司法》、《證券法》、
《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聘請廣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本次債券的債券受託
管理人,並籤訂了《債券受託管理協議》。
凡通過認購、受讓、接受贈與、繼承等合法途逕取得並持有本次債券的投資
者,均視作同意《債券受託管理協議》的條款和條件,並由債券受託管理人按《債
券受託管理協議》的規定履行其職責。
《債券受託管理協議》的主要內容請見本公司於2016年7月27日披露的《深
圳市
飛馬國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
公司債券募
集說明書》第九節。
第十節 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的有關情況
投資者通過認購或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次
公司債券,視作同意本公司制定的
《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並受之約束。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對全體
公司債券持有
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約束力。
《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的主要內容請見本公司於2016年7月27日披露的
《深圳市
飛馬國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
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第八節。
第十一節 募集資金的運用
根據《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財務狀況及未來資金需求,經本公
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批准,
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行不超過5億元的
公司債券,募集資金全部用於補充公
司流動資金。
公司最近幾年業務發展迅速,營業收入、營業利潤、淨利潤等各項指標增長
較快,最近三年,分別實現營業收入2,985,048.31萬元、3,211,905.60萬元和
4,763,722.49萬元,營業利潤分別為13,081.75萬元、16,640.00萬元和21,104.55萬
元,淨利潤分別為11,086.33萬元、14,791.20萬元和17,512.75萬元。預計未來三至
五年內,公司的收入、業務規模仍將繼續快速增長,需要更多的營運資金投入以
支撐公司主營業務持續增長、保持公司在行業中的領先地位;同時,公司還將繼
續加大業務模式創新、優秀人才引進、國內外市場開發等方面的投入,也將帶來
對營運資金的需求持續增加。
第十二節 其他重要事項
一、對外擔保情況
(一)對合併報表範圍內子公司擔保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擔保的具體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擔保類型
被擔保人
幣種
擔保金額
擔保起始日
擔保終止日
是否有反
擔保
保證
上海合冠
人民幣
7,000.00
2015-01-26
2016-01-26
否
保證
上海合冠
人民幣
6,500.00
2015-03-04
2016-03-04
否
保證
上海合冠
人民幣
12,000.00
2015-06-01
2016-06-01
否
保證
飛馬香港
人民幣
50,000.00
2015-12-9
2016-12-8
否
保證
飛馬香港
美元
2,000.00
2015-12-23
2017-1-20
否
保證
愷恩資源
美元
1,500.00
2015-07-20
2016-07-19
否
保證
愷恩資源
美元
5,000.00
2015-07-02
2016-07-01
否
(二)對合併報表範圍外公司擔保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對外提供擔保金額為55,800.00萬元人民幣,
佔2015年12月31日歸屬於母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的比例為23.27%,被擔保企業
主要包括公司的聯營公司等。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對合併報表範圍外
公司提供擔保的具體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擔保類型
被擔保人
幣種
擔保金額
擔保起始日
擔保終止日
是否有反
擔保
保證
前海啟航
人民幣
25,000.00
2015-03-01
2016-03-01
否(注1)
保證
廣物供應鏈
人民幣
4,800.00
2015-6-12
2016-6-12
是(注2)
保證
廣物供應鏈
人民幣
8,000.00
2015-8-13
2016-3-18
是(注3)
保證
廣物供應鏈
人民幣
15,000.00
2015-9-30
2016-9-29
是(注4)
保證
廣物供應鏈
人民幣
3,000.00
2015-6-3
2016-6-3
否(注5)
合 計
-
55,800.00
-
-
-
注1:
TCL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TCL集團」)為前海啟航擁有的最高額人民幣50,000
萬元的綜合授信提供擔保。公司為
TCL集團提供反擔保,承擔反擔保責任比例為50%,即
TCL集團實際已承擔擔保範圍內全部金額的50%,且最高額不超過25,000萬元。
注2:由
飛馬國際及廣東物資集團公司(「廣物集團」)共同向授信銀行提供最高額人民
幣8,000萬元全額連帶保證擔保。根據股東擔保協議,
飛馬國際與廣物集團按照60%:40%
的比例承擔擔保責任。同時,由廣物供應鏈管理層持有的廣州泊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泊
熹投資」)及其實際控制人向
飛馬國際提供反擔保,承擔22%的擔保責任。
注3:由
飛馬國際和廣物集團分別向授信銀行提供最高額人民幣8,000萬元全額連帶保
證。根據股東擔保協議,廣物集團為此向
飛馬國際提供反擔保,承擔40%的擔保責任;泊
熹投資及其實際控制人提供反擔保,承擔22%的擔保責任。
注4:由
飛馬國際向授信銀行提供最高額人民幣15,000萬元全額連帶保證。根據股東擔
保協議,廣物集團為此向
飛馬國際提供反擔保,承擔40%的擔保責任;泊熹投資及其實際
控制人向
飛馬國際提供反擔保,承擔22%的擔保責任。
注5:由廣物集團向授信銀行提供最高額人民幣5,000萬元全額連帶保證。根據股東擔保
協議,
飛馬國際為此提供反擔保,承擔60%的擔保責任;泊熹投資及其實際控制人向飛馬國
際提供反擔保,承擔22%的擔保責任。
二、發行人涉及的較大影響的未決訴訟或仲裁事項
報告期內,本公司起訴的未決案件主要有:
(一)本公司與山西能源總公司及太原分公司(「兩公司」)在2010年9月
16日籤訂了《煤炭買賣合同(結算合同)》,約定兩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煤炭。
合同籤訂後,本公司共向兩公司預付貨款共計人民幣2,200萬元,但兩公司實際
發貨14,581.22噸,結算金額共計人民幣10,192,361.91元(其中煤款9,501,378.11
元,運費690,983.80元),其後未再向本公司發貨,只於2011年12月7日以山
西豐福煤焦有限公司的名義退款人民幣1,000,000.00元,2012年3月1日退款人
民幣1,000,000.00元,剩餘貨款經本公司多次催收,上述兩公司仍拒不退還。本
公司向太原中級法院提起訴訟,經中級法院立案審理,判決兩公司向本公司返還
款項人民幣9,807,638.09元。兩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山西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
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目前該案正在執行中。
(二)公司與唐山佳華煤化工有限公司就雙方分別於2010年11月1日、2011
年1月24日和2011年5月24日所籤訂的《煤炭買賣合同》存在結算糾紛。2015
年8月3日,公司向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要求唐山佳華煤化工
有限公司支付煤炭貨款人民幣13,892,377.50元的訴訟請求。2015年11月10日,
公司同意與唐山佳華煤化工有限公司通過調解解決爭議,並由河北省樂亭縣人民
法院出具「(2015)樂港民初字第160號」《民事調解書》,協議約定唐山佳華煤化
工有限公司分別於2016年3月31日及2016年4月30日前分別向公司支付
7,000,000元、6,892,377.5元,目前唐山佳華煤化工有限公司尚未支付上述貨款。
截至本募集說明書籤署之日,除上述事項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對公司財務
狀況、經營成果、聲譽、業務活動、未來前景等可能產生實質影響的重大未決訴
訟或仲裁事項。
三、重要承諾事項
(一)經營租賃(租出)
本公司各類租出資產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經營租賃租出資產類別
期末帳面價值
期初帳面價值
投資性房地產
23,151.02
10,204.63
合 計
23,151.02
10,204.63
(二)經營租賃(租入)
重大經營租賃最低租賃付款額
單位:萬元
剩餘租賃期
最低租賃付款額
1年以內(含1年)
2,444.46
1-2年(含2年)
1,541.02
2-3年(含3年)
1,080.09
3年以上
637.08
合 計
5,702.65
四、發行人受限資產情況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資產抵押、質押及其他權利限制合計
1,046,062.09萬元,佔2015年12月31日合併口徑的總資產及淨資產的比重分別
為50.84%及430.90%。具體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項 目
受限金額
受限原因
貨幣資金
1,018,098.89
票據、信用證、NDF等保證金
應收帳款
3,249.59
貸款質押
存貨
4,179.39
貨物抵押貸款
固定資產
7,114.14
貸款質押
投資性房地產
13,420.08
貸款質押
合 計
1,046,062.09
-
第十三節 本次債券發行的相關機構
一、發行人
名稱:深圳市
飛馬國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08號陽光高爾夫大廈2601室
法定代表人:黃壯勉
聯繫人:費益昭、劉智洋
電話:0755-33356333
傳真:0755-33356399
二、主承銷商、受託管理人
名稱:廣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層、20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層、20層
法定代表人:邱三發
項目主辦人:高青松、陳定
電話:020-88836999
傳真:020-23385006
三、發行人律師
名稱: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6號新聞大廈7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6號新聞大廈7層
負責人:張利國
籤字律師:熊潔、李霞
電話:0755-23993388
傳真:0755-86186205
四、審計機構
名稱: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南京東路61號四樓
負責人:朱建弟
聯繫人:胡春元、康躍華
電話:0755-82584588
傳真:0755-82584508
五、資信評級機構
名稱:中誠信證券評估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青浦區新業路599號1幢968室
法定代表人:關敬如
聯繫人:朱潔、莫蕾
電話:021-51019090
傳真:021-51019030
六、擔保機構
名稱:深圳市
中小企業信用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區濱海大道深圳市軟體產業基地2棟C座17樓
法定代表人:胡澤恩
聯繫人:甘文媛、張宇
電話:0755-86971807
傳真:0755-86971921
七、募集資金專項帳戶開戶銀行及帳戶
名稱: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支行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08-2號銀座國際陽光高爾夫大廈二樓
帳戶:11015044571002
聯繫人:畢蕾
電話:0755-82828254
傳真:0755-82828255
八、本次債券申請上市的證券交易所
名稱: 深圳證券交易所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2012號
總經理:王建軍
電話:0755-88668888
傳真:0755-82084014
九、本次債券登記機構
名稱: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號中信大廈18樓
總經理: 戴文華
電話: 0755-25938000
傳真: 0755-25988122
第十四節 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目錄
1、發行人2013年、2014年、2015年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
2、主承銷商出具的核查意見;
3、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4、資信評級機構出具的資信評級報告;
5、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
6、債券受託管理協議;
7、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次債券發行的文件;
8、深圳擔保集團出具的擔保函及與發行人籤訂的《委託保證合同》;
9、深圳擔保集團2015年財務報表。
二、查閱時間
本次債券存續期間內每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三、查閱地點
在本次債券發行期內,投資者可以至本公司及主承銷商處查閱募集說明書全
文及上述備查文件,或者訪問深交所網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資訊網
(http://www.cninfo.com.cn)查閱募集說明書全文及摘要。
(以下無正文)
F:\HPSCANS\16SJ0008.jpg
(本頁無正文,為《深圳市
飛馬國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資
者公開發行
公司債券上市公告書》之籤章頁)
深圳市
飛馬國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近期待發債券\
16飛馬債\交易所登記上市\
16飛馬債-上市文件\公告文件\16SJ0001.jpg
(本頁無正文,為《深圳市
飛馬國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資
者公開發行
公司債券上市公告書》之籤章頁)
廣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