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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商環境
「下一步,深圳還將積極推動國際商事、國際法律專業服務、國際仲裁等方面規則銜接,實施更大範圍、更寬領域、更深層次的全面開放,不斷提高『引進來』的吸引力和『走出去』的競爭力。」10月18日,國務院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了深圳綜合改革試點中的「40條首批授權事項」,在回答記者提問深圳營商環境如何進一步優化時,深圳市市長陳如桂這樣回答。
對於如何推動,「40條首批授權事項」中也有一些具體提法,包括探索建立泛亞太地區破產重整中心等,對此南都記者採訪了專家進行進一步解讀。
開展破產制度改革試點
原文:(1)試行破產預重整制度,探索建立泛亞太地區破產重整中心。(2)允許探索跨境破產協作機制,完善財產處置配套制度。(3)探索政府有關部門與法院聯動制度,建立信用修復機制。(4)率先試行自然人破產制度,支持制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相關規定。(5)完善商事主體退出機制,創新企業註銷制度。
[解讀]
「對標國際,建立先進的企業拯救機制」
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深圳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會長許勝鋒表示,企業破產大體可以分為三類,即破產清算、破產和解、破產重整,其中破產重整也是企業「重生」最重要的途徑。預重整的關鍵在於「預」字,簡單來說就是把破產重整中利害關係人的協商談判這一核心環節,提前至破產程序啟動前進行。「破產涉及債權人、債務人、股東等,能否重整的核心就是相關各方的談判,預重整把各方協商談判提至破產程序前,相當於把破產案件審理的一部分內容轉移到庭外,同時庭外達成的共識在庭內也予以確認,這不僅能縮短破產重整案件的司法時限,最大程度減少對破產中企業的不良影響,同時也有助於提升企業破產重整的成功率。」
許勝鋒表示,目前新加坡提出亞洲企業重組中心的定位並積極打造,營造更好的企業拯救機制,以此吸引更多的公司在新加坡設立、上市,開展破產制度改革試點中提及要探索建立泛亞太地區破產重整中心,也就是要求深圳對標國際,探索和建立更加完善、先進的企業拯救機制,在國際層面形成更大影響力,「泛亞太」也意味著相比於新加坡,對深圳的期望和要求也更高。
在率先試行自然人破產制度方面,今年8月26日,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7項創新性重要法規,其中就有《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並擬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個人破產法相當於給了個人『經濟重生』的機會,這與深圳鼓勵創新密切相關,同時深圳創新城市的特點也需要這樣一部法律。」許勝鋒說。
針對「允許探索跨境破產協作機制,完善財產處置配套制度」方面,許勝鋒表示這部分深圳亦有探索實踐,近一兩年來,香港法院對深圳法院啟動的破產程序及指定的破產管理人已有承認的案例,而且也有相關跨境協作案例,「簡單說,目前深圳的破產管理人經香港法院承認可以在香港履職,香港的破產財產可以委託深圳管理人協會來處置,但我國對跨境破產尚未形成有效的機制,而對深圳這座國際化的城市而言,完善的跨境破產協作機制,也是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
開展破產制度改革試點內容中還提及探索政府有關部門與法院聯動制度,建立信用修復機制,以及完善商事主體退出機制,創新企業註銷制度。在許勝鋒看來,這兩點是針對破產辦理實踐當中面臨的複雜情況而言。「破產重整是司法程序,但破產問題也涉及一系列複雜的問題,比如企業信用修復、企業職工安置等,涉及諸多行政部門,可以說破產問題不僅僅是簡單的法律問題,也需要完善的社會配套法律與制度建設。」
統籌:南都記者 傅靜怡 採寫:南都記者 徐全盛 程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