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92年是哥倫布「發現」新大陸啟動大航海殖民時代的開端。五百年後,新的殖民統治方式有如「哥倫布再臨」,其本質仍是掠奪和野蠻。
財團和政客取代了君王和殖民者,他們通過所謂文明的立法和協商,形成了新的霸權機制WTO,繼而推行專利權、智慧財產權等,以進行新的生命掠奪與佔有。這就是沒有硝煙的新型殖民主義——生物剽竊。
慕尼黑,歐洲專利局門前,綠色和平志願者的反生物剽竊抗議
什麼是生物剽竊?
一般而言,發達國家科技進步,但是遺傳資源較為貧乏;相對的,科技較為落伍的地區,因為生態環境保護較為完整,則有著較豐富的遺傳資源。因此不論是農業或者醫藥部門,許多生物探勘大都是發達國家前往第三世界國家或地區進行的。然而當這些遺傳資源被發達國家取得並進一步研發之後,經常經由智慧財產權的申請,成為財團的私有財產從而牟取暴利;有時候遺傳資源甚至直接被拿去申請專利。這些行為,就被稱為生物剽竊(Biopiracy)。
生態物種的多樣性,原本是自然界無償奉獻給所有地球居民的珍寶。但是,20世紀後半葉分子生物學的進步,使人類把原本神聖的生命看成是一種功能特定的各種基因之間的組合,生物技術可以隨意地對這些基因進行識別、阻斷、重組,並由此獲得經濟價值。生物技術產業的特點之一是資源依賴性與資源信息化。這就決定了在生物技術時代,誰掌握了地球上的有限遺傳資源,誰就能在生物經濟的發展中取得主動,從而成為新的財富擁有者。
生物剽竊的愈演愈烈,已經在第三世界國家、甚至發達國家的原住民團體中引起了強烈的不滿。著名的印度學者Vandana Shiva(印度九種基金會創始人)就曾出版了一本專著「Biopiracy,The Plunder of Natureand Knowledge」(已在臺灣翻譯為繁體中文版《生物剽竊:自然及知識的掠奪》),本書對「生物剽竊」行為從經濟、政治、環境和法律等諸多角度加以論述,從而使「生物剽竊」(biopiracy)這一概念正式成為學術研究的對象。由於出發點和專業領域的不同,對「biopiracy」有著不同側重的描述,因此也就有不同的定義。在漢語中,也將「生物剽竊」翻譯做生物掠奪、生物盜版等不同的術語。
Vandana Shiva和她的著作Biopiracy
生物剽竊對我國的影響
中國是全球12個「高度生物多樣性國家」之一,豐富的遺傳資源是中國非常顯著的優勢。中國少數民族多樣化程度很高,一些地方居民幾千年流傳下來的生活習慣也為遺傳資源的採集和研究提供了有利條件。在一些相對邊遠的地區,至今還保存著小國寡民、不相往來的習俗,當地居民世代生活在一個村子裡,遷徙較少,這就保持了當地基因資源的純正性,較少受到外來基因的幹擾。這些都使我國處於基因資源爭奪目標陣地的前沿,中國遭受生物剽竊的案例不勝枚舉。
比如雲南的獼猴桃,到了紐西蘭稍加改進,變成奇異果(kiwifruit)。目前,紐西蘭奇異果出口量佔國際市場70%的份額,而原產地中國卻分文未獲。不僅如此,甚至連我們自己都開始使用「奇異果」這個稱謂,全然不知這種水果的真正起源。
北京小黑豆,到了美國被重新培育出新品種,不僅解決了毀滅性的線蟲病,還壟斷了國際市場,而中國每年反倒要從美國進口2000多萬噸大豆。
截至2002年6月30日,美國公布從中國引進植物資源932種20140份,其中大豆4452份(含野生大豆168份),而中國官方同意提供的僅2177份。
一份由雲南省生物多樣性和傳統知識研究會所作的調查報告發現,在我國雲南省和貴州省少數民族地區,總是有形形色色的研究隊進行生物勘探。而這些生物勘探往往不經當地居民同意,更不會在研究獲利後返回任何報答給當地人。遺傳資源領域,如水稻種植、畜牧業、醫藥開發、植物調查等,都涉及眾多利益群體,可是,各個利益群體對公平獲利的意識很薄弱。特別是有許多利益群體與村民沒有直接的接觸,甚至調查方案中都沒有包括任何能夠保證村民知情同意權的措施。研究人員大多從自己單位的利益出發來考慮保護措施和研究方案,對祖祖輩輩保護地方遺傳資源的少數民族村民的權益和利益考慮得不多。
生物剽竊在國際上的案例
在世界範圍內,生物剽竊的行為也是層出不窮,有名的例子如:
Banisteriopsiscaapi
Banisteriopsiscaapi是一種植物,亞馬遜流域原住民至少72族常用來製作祭祀或藥用的的原料Ayahuasca。美國專利商標局1986通過LorenS.Miller對於植物品種Banisteriopsiscaapi『DaVine』的植物申請專利(PP5,751),而在1994年被亞馬遜盆地原住民協調團體(Coordinating Body of Indigenous Organizations of the Amazon Basin)這個組織發現。因此該機構委託國際環境法中心(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在1999年3月提出異議。經過專利商標局的檢討,確認LorenS.Miller所提出申請的植物品種,與芝加哥田野博物館(FieldMuseuminChicago)所保存的標本並沒有區別,未經過改良,因此在同年11月裁決撤銷該專利。
花豆「Enola」
美國育種家Proctor將南美洲的一種花豆進行改良,育成黃色種皮的品種Enola,在1991年得到美國專利,專利的範圍包括種皮顏色和種臍特徵與Enola接近的花豆。在1994年Proctor告Tutuli公司侵權,因為該公司由墨西哥進口花豆,雖然產品來自另外的品種Mayocoba以及Peruano,但因為同是黃色種皮而有侵權之虞,該公司以及農民因此遭受到損失。
此外,根據非政府組織國際鄉村發展基金會(RAFI)以及澳洲的「澳大利亞遺傳種子管理者」(HeritageSeedCuratorsAustralia)在1998年聯合出版的調查報告中指出,至少有140個案例顯示,種原庫的材料被某些種苗公司剽竊,沒有經過改良,直接當作自己所育出的品種,拿去申請植物品種權利,而獲得各國主管機構的授與權利;其中以澳洲的案件最多,高達111件,其餘美國11件、紐西蘭9件、南非7件、以色列2件、義大利2件。
根據分析,這些不實的申請,包括沒有人為育種的證據、沒有與來源國的材料進行新品種比對、臨時性保護條款的濫用、未經批准保護即欺瞞消費者,謊報已經授權等。
一種可以提取抗癌藥物的蔓長春花,來自馬達加斯加
生物剽竊也同樣發生在傳統知識上,有名的例子如:
薑黃
美國專利商標局在1993通過密西西比大學醫學中心所申請的,利用薑黃作為藥用的專利;該項專利的內容只是宣稱薑黃粉可以作為治療病人傷口的藥劑。然而因為薑黃在印度為傳統的藥用植物,用來治療創傷已數千年之久,因此被提出異議。美國終於在1997裁決撤銷,可說是第三世界國家對抗生物剽竊打勝仗的第一回。
印度楝樹
印度人把印度楝樹的葉片放在穀倉中用以驅蟲,是相當古老的傳統,因此引起各界對此植物的成分以及其利用加以研究開發。在1985~1998年之間,得到美國專利的案件約40件,全世界的專利更高達134件。其中美國公司W.R.Grace在1994年以印度楝樹籽油作為殺蟲劑得到美國專利。同年,歐洲專利局也通過相同的專利。由於在印度,用楝樹驅蟲是相當古老的傳統,因此以之作為專利的申請,不但對印度不公平,根本上是違反專利申請的「新穎性」的要求,因而引起印度人以及35個國家200個團體的不滿。印度認為這是剽竊印度的傳統知識,因之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異議,而歐洲專利局終于于2000年五月撤銷該項專利。
與生物剽竊有關的國際公約
長期以來,科學家或明或暗地參與了發達國家尋找自然遺傳資源並從中獲利的行動。這是19世紀許多探尋和測繪非洲中部的「科學」考察背後的動機。最近,研究地方傳統藥物又成為了一種開發現代藥物的划算的方式。隨著商業和經濟動機在這樣的「科學」事業背後湧現,人們不可避免地對於這種單向的利益流向越來越感到氣憤。為此,國際社會制訂了措詞強硬的協議,用於促進社會正義。最有影響力的一個協議就是1993年生效的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該公約賦予了各國對其境內的動植物的所有權和控制權。
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曾期望能減少生物剽竊,以確保各國、土著居民以及相關的當地團體之間能夠平等公平使用遺傳資源。但是該公約自1993年生效以來就是不完善的,一些發達國家則一直採取不合作態度,阻礙了協議的實施。經過多年的協商談判後,於2010年在《生物多樣性公約》體系下形成了有關獲取和惠益共享的《名古屋議定書》。然而,在國際範圍內,生物剽竊並沒有減弱。(生物谷 Bioo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