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食品安全法》,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為了指導幫扶出口食品企業復工復產,本期小編帶大家了解歐盟在動物福利方面有哪些要求。
01
養殖環節動物福利
98/58/EC《養殖動物保護措施》規定了總體要求:
(1)養殖人員數量充足,具備一定的知識和能力,照明充足(固定或可攜式)便於檢查;
(2)記錄治療情況和死亡率,記錄至少保留3年;
(3)養殖空間不能讓動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或損傷,製作材料不能對動物造成傷害,動物接觸的飲水或飼餵裝置應能有效清洗和消毒;
(4)空氣流通量、灰塵、溫溼度和氨氣濃度對動物不能造成傷害。光照長度應適用,所有的用於保證動物健康的機械或自動設備應至少每天檢查,如果僅依靠人工通風,應配有失效報警裝置和後備設備,防止設備出現問題;
(5)飼料和飲水裝置應避免汙染飼料和水,擺放的位置應減少動物之間的競爭。
2007/43/EC《肉雞養殖保護措施》規定了肉雞的福利要求:
設施基本要求:
(1)飲水設施的位置和維修保養狀態應減少水的外溢;
(2)肉雞在屠宰前不能停食超過12小時;
(3)應有墊料,墊料表面保持乾燥;
(4)通風充分避免過熱,必要時加熱裝置去除潮氣;
(5)儘量減少噪音,機械通風和機械供料應儘量減少噪音;
(6)照明強度至少20LUX(在肉雞眼的水平位置測量)至少照亮80%以上的適用區域,可根據獸醫建議適度減少光照強度;
(7)從肉雞放入飼養棚後一周之內開始直到屠宰前三天,應每天24小時內提供有規律的照明,每天應至少6個小時的黑暗時段,其中至少4個小時不間斷的黑暗時段,黑暗時段不包括照明昏暗時段。
(8)每天至少檢查2次動物福利和健康,如果發現存在健康問題(行走困難、嚴重腹水、嚴重畸形)應立即淘汰或處理,必要時聯繫獸醫;
(9)肉雞出欄後,在新批次肉雞入檔前應徹底清洗消毒與肉雞接觸的設施、設備建築物等,墊料應更換新料;
(10)記錄:入檔數量、面積、肉雞種類、死亡數量(可能的死亡原因和淘汰數量)、出欄後剩餘的數量。記錄至少保留3年,
(11)10日齡內的雞可以修剪雞喙,可以在獸醫監督下實施閹割。
符合上述要求的設施,養殖密度一般不能大於33kg/㎡
技術要求:
(1)氨氣濃度不超過20ppm,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00ppm,在肉雞頭部水平位置測量;
(2)如果棚外陰涼位置溫度超過30℃,則棚內溫度不能高出外部溫度3℃;
(3)如果棚外溫度低於10℃,48小時棚內平均相對溼度不能超過70%。
符合上述要求的養殖密度不能大於39kg/㎡。如果一個養殖棚至少連續7個監控周期,累積每日死亡率低於1%+0.06%X屠宰日齡,可以再將養殖密度提高3 kg/㎡
02
運輸環節動物福利
運輸工具:避免對動物造成傷害、防止動物受惡劣天氣的影響、清洗消毒、通風良好、地面防滑、防止上層動物尿或糞滴漏到下層動物身上、確保運輸容器穩固。
年齡和體型差距大的動物不能同籠運輸、飲食1次/24小時、飲水1次/12小時。
具體要求參照1/2005/EC《運輸過程中的動物保護》
禽類按體重需要面積參照表
03 屠宰環節動物福利
(1)企業制定與動物福利有關的標準操作程序,包括致昏效果不良後採取的措施等。企業制定監控程序,包括監控人員姓名、如何驗證已經致昏、何時監控、監控時動物樣本數量、糾偏措施等。保定前有關人員(裝卸、照顧、運輸等)、保定人員、致昏操作人員、懸掛活動物人員、屠宰人員、監督驗證人員等應經過培訓具備相關資格,必須按頻率驗證麻電的效果(樣本數量應有代表性,頻率應考慮上次驗證的結果及影響致昏效果的因素);
(2)保定或致昏設備應有說明書,說明內容包括:動物品種、致昏動物的數量或重量、相關的參數、監控設備有效性的方法、維護方法及校準方法等;設備的維護記錄應保存至少1年,應有備用致昏設備;
(3)企業配備動物福利管理員,主管部門頒發資格證書。
(4)擊昏措施要求和建議:
禽兔可以使用機械擊昏和電擊昏。
規定雞:(1)頭部電擊昏 240mA,未規定持續時間;(2)水浴電擊昏(至少持續4秒)。
未規定兔的擊昏措施,歐盟食品安全局建議可以使用400mA電流頭部電擊昏;鴨頭部電擊昏,建議可以使用600mA(50赫茲),鴨水浴擊昏,確保頭部全部浸入水浴水中;雞水浴擊昏需將身體浸入水中至翅膀下沿。
(5)電擊昏設施(不包括水浴麻電池)應配備擊昏參數的顯示和記錄裝置,裝置的位置應便於操作人員觀察,應配備參數出現偏差時發出視覺或聽覺的警報,記錄應至少保留一年。
(6)水浴麻電池,鏈條的設置應確保懸掛的禽不被其他障礙物碰撞,雞在麻電之前不能懸掛超過1分鐘,鴨不能超過2分鐘,從活禽懸掛到入燙池之間的鏈條設置應方便將屠體從鏈條摘除的操作。掛鈎大小應適於懸掛的禽,入麻電池前應設置絕緣的防止水外溢的坡道,麻電池的設計應便於調節禽只浸入水的高度,電極應貫通整個麻電池,掛鈎通過麻電池時應始終與接地的摩擦棍相接觸,活禽入麻電池前應設置與禽胸部接觸的裝置便於保持禽只冷靜,屠宰線因故停止時應能夠方便人員接近麻電設備對動物實施屠宰,應配備顯示和記錄參數的裝置,記錄至少保持一年。
(7)動物到達企業後,動物福利管理員或其他的授權人員應檢查動物福利的遵守情況,並根據檢查情況確定採取的措施,如某些動物因福利原因應優先宰殺。動物應及時卸車和屠宰,卸車時不能扔或踢翻,應水平裝卸,應防止上層動物尿糞滴漏到下層動物身上,確保運輸籠具穩固和通風。
(8)在裝卸動物時不能使用造成動物疼痛的動作,包括提拉和拖拽動物的頭、耳、角、腿、尾或毛等,但是對於禽類和兔類可以使用提腿部的方式裝卸。
具體要求詳見1099/2009/EC《動物屠宰福利條例》。
供稿:進出口食品安全處、濟寧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