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GMP是英文Current 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s的簡稱,即動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也翻譯為現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
CGMP是目前美歐日等國執行的GMP規範,也被稱作「國際GMP規範」,CGMP規範並不等同於我國目前正在實行的GMP規範。目前我國正在實行的GMP更注重的是硬體設施的改造,而CGMP認證更注重的是軟體建設。
下面就GMP要求、GMP歷史及GMP分類三個方面對我國的GMP與國際上的GMP做一下比較:
我國目前執行的GMP規範是由WHO制定的適用於發展中國家的GMP規範,偏重對生產硬體比如生產設備的要求,標準比較低,而美國、歐洲和日本等國家執行的國際GMP,它的重心在生產軟體方面,對軟體和人員的要求多。這是因為,藥品的生產質量根本上來說取決於操作者的操作,因此人員在CGMP管理中的角色比廠房設備更為重要。
在國際上,GMP已成為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基本準則,是一套系統的、科學的管理制度。實施GMP,不僅僅通過最終產品的檢驗來證明達到質量要求,而是在藥品生產的全過程中實施科學的全面管理和嚴密的監控來獲得預期質量。實施GMP可以防止生產過程中藥品的汙染、混藥和錯藥。GMP是藥品生產的一種全面質量管理制度,是保證藥品質量的製藥企業的基本制度。
GMP是英文名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for Drugs或者Good Practice in the Manufacturing and Quality Control of Drugs的縮寫。GMP可以直譯為「優良的生產實踐」;這裡我們主要指的是藥品的生產。
我國的GMP全稱為「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於1999年6月18日頒布《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1998年修訂)》。GMP起源於國外,它是由重大的藥物災難作為催生劑而誕生的。
1937年,美國田納西州有位藥劑師配製了磺胺酏劑,結果引起300多人急性腎功能衰竭,107人死亡。究其原因系甜味劑二甘醇在體內氧化為草酸中毒所致,美國為此於1938年修改了《聯邦食品藥品化妝品法》(Federal Food,Drug,Cosmetic Act)。再次修改此法是1962年,那是因為在世界上發生了20世紀最大的藥物災難——「反應停」事件。
20世紀50年代後期原聯邦德國格侖南蘇製藥廠生產了一種聲稱治療妊娠反應的鎮靜藥Thalidomide(又稱反應停、沙利度胺、肽咪哌啶酮)。實際這是一種100%的致畸胎藥。該藥出售後的6年間,先後在原聯邦德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以及拉丁美洲、非洲的共28個國家,發現畸形胎兒12000餘例。患兒無肢、短肢、肢間有蹼、心臟畸形等先天性異常,呈海豹肢畸形。
目前尚有數千人存活,給社會造成很大的負擔。反應停的另一副作用是可引起多發性神經炎,約有1300例。造成這場藥物災難的原因,一是「反應停」未經過嚴格的臨床前藥理實驗,二是生產該藥的格侖南蘇製藥廠雖已收到有關反應停毒性反應的100多例報告,但都被他們隱瞞下來。日本直到1963年才停用反應停。這次畸胎事件引起公憤,患兒父母聯合向法院提出控告,稱為「20世紀最大的藥物災難」。這家藥廠因反應停事件而聲名狼藉不得不關閉。
美國吸取了1938年磺胺醑劑事件的教訓,沒有批准進口「反應停」。但此次事件的嚴重後果在美國引起了不安,激起公眾對藥品監督和藥品法規的普遍興趣,並最終導致了國會對《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的重大修改。1962年的修正案明顯加強藥品法的作用。
按照修正案的要求,美國國會於1963年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GMP。1967年世界衛生組織(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在出版的《國際藥典》(1967年版)的附錄中進行了收載:1969年第22屆世界衛生大會WHO建議各成員國的藥品生產採用GMP制度,以確保藥品質量和參加「國際貿易藥品質量籤證體制」(Certification Scheme On the Quality Of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Moving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e,簡稱籤證體制)。1973年日本製藥工業協會提出了自己的GMP,1974年日本政府頒布GMP,進行指導推行。1975年11月WHO正式公布GMP,1977年第28屆世界衛生大會時WHO再次向成員國推薦GMP,並確定為WHO的法規。1978年美國再次頒行經修訂的GMP。1980年日本決定正式實施GMP。
此後,英國、日本及大多數歐洲國家開始宣傳、認識、起草本國的GMP,歐洲共同體委員會頒布了歐共體的GMP。到1980年有63個國家頒布了GMP.目前,已有100多個國家實行了GMP制度。
(1)從GMP適用範圍來看,現行的GMP可分為三類:
①具有國際性質的GMP。如WHO的GMP,北歐七國自由貿易聯盟制定的PIC-GMP(PIC為Pharmaceutical inspection Convention即藥品生產檢查互相承認公約),東南亞國家協會的GMP等。
②國家權力機構頒布的GMP。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及後來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美國FDA、英國衛生和社會保險部、日本厚生省等政府機關制訂的GMP。
③工業組織制訂的GMP。如美國製藥工業聯合會制訂的,標準不低於美國政府制定的GMP,中國醫藥工業公司制訂的GMP實施指南,甚至還包括藥廠或公司自己制訂的。
(2)從GMP制度的性質來看,又可分為兩類:
①將GMP作為法典規定。如美國、日本、中國的GMP。
②將GMP作為建議性的規定,有些GMP起到對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指導作用,如聯合國WHO的GMP。
總的來說,各國按GMP要求進行藥品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已是大勢所趨;各國的GMP內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實踐證明,GMP是行之有效的科學化、系統化的管理制度,對保證藥品質量起到積極作用,已經得到國際上的普遍承認。
近些年來,我國一些製藥企業為了增強出口競爭能力,在實施GMP的基礎上,開始了藥物主文件(DMF,Drug Master File,或稱之為藥物管理檔案)的編寫工作。DMF是向歐盟EU和美國FDA申請進入歐美市場的第一個步驟所需提供的文件,DMF起到一個「通行證」的作用。我國也嚴格地對外國及合資企業向我國製造藥品履行登記註冊、驗收批准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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