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合同詐騙立案監督案入選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最高檢要求檢察機關在辦理涉企業合同詐騙犯罪案件時,應嚴格區分合同詐騙與民事違約行為界限,對於久偵不結的「掛案」,應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意見。
12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涉非公經濟立案監督」為主題發布第二十四批指導性案例,指導全國檢察機關加大刑事立案監督辦案力度,依法保護非公企業合法權益。
指導案例二顯示,犯罪嫌疑人溫某某,男,1975年10月出生,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甲水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負責人。
2010年4月至5月間,甲公司分別與乙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籤訂欽州市欽北區引水供水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合同約定,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別向甲公司支付70萬元和110萬元的施工合同履約保證金。工程報建審批手續完成後,甲公司和乙公司、丙公司因工程款支付問題發生糾紛。
2011年8月31日,丙公司廣西分公司經理王某某到南寧市公安局良慶分局(以下簡稱良慶公安分局)報案,該局於2011年10月14日對甲公司負責人溫某某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刑事立案。此後,公安機關未傳喚溫某某,也未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直至2019年8月13日,溫某某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拘留措施,並被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9月12日。
2019年8月26日,溫某某的辯護律師向南寧市良慶區檢察院提出監督申請,認為上述經濟糾紛,並非合同詐騙,請求檢察機關監督公安機關撤銷案件。良慶區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予以受理。
良慶區檢察院經調查核實認為,不足以認定溫某某在籤訂合同時具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和非法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公安機關以合同詐騙罪予以刑事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
2019年9月27日,良慶區檢察院向良慶公安分局發出《通知撤銷案件書》。良慶公安分局於2019年9月30日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決定撤銷溫某某合同詐騙案。
最高檢第十檢察廳廳長徐向春表示,此案涉及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的區分問題,通過這個案例明確,在辦理涉及民事法律關係的刑事案件時,要全面分析案件不同法律關係、司法政策導向等因素,準確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防止機械司法,對於民事欺詐、合同違約等債權糾紛案件,要實質性研究分析涉案法律關係、當事人法律行為及其主觀故意,不能簡單化認定「刑事詐騙」「合同詐騙」,防止通過刑事追訴插手民事糾紛,違法進行公權幹預而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最高檢在闡述指導意義時指出,要嚴格區分合同詐騙與民事違約行為的界限,避免片面關注行為結果而忽略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對於籤訂合同時具有部分履約能力,其後完善履約能力並積極履約的,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前述指導意義還表示,由於立案標準、工作程序和認識分歧等原因,有些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逾期滯留在偵查環節,既未被撤銷,又未被移送審查起訴,形成「掛案」,導致民營企業及企業相關人員長期處於被追訴狀態,嚴重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破壞當地營商環境,也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公信力。檢察機關發現偵查環節「掛案」的,應當對公安機關的立案行為進行監督,同時也要對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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