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上傳3部小說 南寧一圖書館被判侵犯著作權

2020-12-05 中國法院網

2015-03-24 10:14:52 | 來源:人民法院報第三版 | 作者:塗媛媛 孫曉梅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一城區圖書館因上傳了《一場風花雪月的事》、《死於青春》、《穆斯林的葬禮》3部作品至其網站,北京某數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對方的行為屬於侵權,於是將其告上法院索賠。近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令被告圖書館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損失。

  法院審理查明,霍達是小說《穆斯林的葬禮》的作者,侶海巖是小說《一場風花雪月的事》及小說《死於青春》的作者。2011年2月12日和12月30日,數字出版公司經霍達和侶海巖授權,取得上述三部作品數字版權的專有使用權,授權內容包括:行使包括但不限於信息網絡傳播權、彙編、複製、發行等著作權的權利;許可他人合法使用上述著作權的權利;以數字出版公司名義對侵犯授權作品上述著作權的行為行使要求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提起訴訟的權利。

  2014年3月5日,數字出版公司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進入被告多媒體數字圖書館,對其中的相關網頁進行證據保全。被告圖書館對其在該館網站中上傳涉案三部作品供讀者閱讀和下載的事實予以認可,並承認讀者無需辦理註冊或其他手續即可閱讀和下載其網內書籍。

  法院審理認為,數字出版公司經涉案三部作品作者的授權,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並有權就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提起訴訟,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鑑於數字出版公司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被告圖書館侵權行為給其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圖書館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綜合考量圖書館侵權行為的性質、數字出版公司作品的知名度、市場價值和文字作品報酬等因素,酌情確定圖書館賠償數字出版公司經濟損失6000元、公證費450元、律師費3000元。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圖書館應合法使用數字作品

  此案承辦法官說,《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和依法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數位化形式複製的作品,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按照該條款的規定,圖書館合理使用他人數字作品應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其提供信息網絡服務的對象為在其館舍內的讀者;二是其提供給讀者閱讀的作品是其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或者是其依法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數位化形式複製的作品;三是不能通過該服務獲得經濟利益。

  首先從服務對象來看,該條款對於服務對象是有空間地域限制的,即在該館館舍內。超出該空間地域範圍的,則其服務對象將無限擴大,對著作權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會造成損害,就不能適用該條款的規定。在本案中,圖書館所提供的數字作品閱讀和下載服務是接入網際網路的,任何人均可通過網際網路進入其網站獲得涉案數字作品,其服務對象範圍遠遠大於在其館舍內的讀者,與前述法律規定不符。

  其次從所提供數字作品的合法性來看,就本案而言,圖書館所提供的數字作品應是著作權人或相關權利人合法授權出版的。但在該案中,圖書館僅說明了其上傳的涉案數字作品系來源於某網站,但並未能舉證證明該來源是合法的,該數字作品的發行系得到著作權人或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授權。結合上述兩點,無論圖書館在提供服務中是否獲取利益,均不符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七條第一款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

  該法官說,被告圖書館在其接入網際網路的網站中並未採取任何技術限制措施,任何人均可通過網際網路進入圖書館網站隨意閱讀和下載涉案數字作品,這對著作權人作品的發行量當然會造成影響,其行為對著作權人的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是顯而易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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