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實施汙水近零排放科技創新試點工程。選擇有代表性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國家高新區)開展技術綜合集成與示範,研發集成低成本、高性能工業廢水處理技術和裝備,打造汙水資源化技術、工程與服務、管理、政策等協同發力的示範樣板。在長三角地區遴選電子信息、紡織印染、化工材料等國家高新區率先示範,到2025年建成若干國家高新區工業廢水近零排放科技創新試點工程。
(十二)綜合開展汙水資源化利用試點示範。聚焦重點難點堵點,因地制宜開展再生水利用、汙泥資源化利用、回灌地下水以及氮磷等物質提取和能量資源回收等試點示範,在黃河流域地級及以上城市建設汙水資源化利用示範城市,規劃建設配套基礎設施,實現再生水規模化利用。選擇典型地區開展再生水利用配置試點工作。通過試點示範總結成功經驗,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汙水資源化利用模式。創新汙水資源化利用服務模式,鼓勵第三方服務企業提供整體解決方案。建設資源能源標杆水廠,開展汙水中能量物質回收試點。
四、健全汙水資源化利用體制機制
(十三)健全法規標準。推進位定節約用水條例,鼓勵汙水資源化利用,實現節水開源減排。加快完善相關政策標準,將再生水納入城市供水體系。推動制修訂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提出差別化的汙染物排放要求和管控措施。抓緊制定再生水用於生態補水的技術規範和管控要求,適時修訂其他用途的汙水資源化利用分級分質系列標準。制修訂汙水資源化利用相關裝備、工程、運行等標準。
(十四)構建政策體系。制定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試點、典型地區再生水利用配置試點、工業廢水循環利用、汙泥無害化資源化利用、國家高新區工業廢水近零排放科技創新試點等實施方案,細化工作重點和主要任務,形成汙水資源化利用「1+N」政策體系。研究制定「十四五」汙水資源化利用等相關規劃。研究汙水資源化利用統計方法與制度,建立科學統一的統計體系。完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中非常規水源利用指標考核相關規定,加大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利用的權重,實行分類考核。完善取水許可管理制度,編制實施入河(海)排汙口監督管理指導文件。
(十五)健全價格機制。建立使用者付費制度,放開再生水政府定價,由再生水供應企業和用戶按照優質優價的原則自主協商定價。對於提供公共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河湖溼地生態補水、景觀環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勵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推動汙水資源化利用。
(十六)完善財金政策。加大中央財政資金對汙水資源化利用的投入力度。支持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於符合條件的汙水資源化利用建設項目。鼓勵地方設計多元化的財政性資金投入保障機制。鼓勵企業採用綠色債券、資產證券化等手段,依法合規拓寬融資渠道。穩妥推進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試點。探索開展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等質押融資擔保。落實現行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十七)強化科技支撐。推動將汙水資源化關鍵技術攻關納入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十四五」生態環境科技創新專項規劃,部署相關重點專項開展汙水資源化科技創新。引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汙水處理企業等組建汙水資源化利用創新戰略聯盟,重點突破汙水深度處理、汙泥資源化利用共性和關鍵技術裝備。編制汙水資源化利用先進適用技術和實踐案例,推廣一批成熟的工藝、技術和裝備。及時發布國家鼓勵的工業節水工藝、技術和裝備目錄。
五、保障措施
(十八)加強組織協調。按照中央部署、省級統籌、市縣負責的要求,推進指導意見實施。壓實地方責任,各省(區、市)政府抓緊組織制定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市縣政府擔負主體責任,制定計劃,明確任務,確保各項工作順利完成。國家發展改革委加強綜合協調,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加強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汙染防治、水生態保護、汙水資源化利用、相關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的統籌,形成工作合力,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十九)強化監督管理。督促有關方面嚴格實行區域流域用水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強化水資源管理考核和取用水管理,確保《國家節水行動方案》落到實處。嚴格監督實施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的要求。嚴格自備井管理,限期依法關閉未經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自備井。健全汙水資源化水質全過程監測體系,強化汙水處理達標排放監管,逐步建立覆蓋汙水資源化全過程的風險防控預警體系,確保汙水資源化安全利用。
(二十)加大宣傳力度。結合世界水日、中國水周、全國城市節水宣傳周等主題宣傳活動,採取多種形式廣泛深入開展宣傳工作,加強科普教育,提高公眾對汙水資源化利用的認知度和認可度,消除公眾顧慮,增強使用意願。完善公眾參與機制,充分發揮輿論監管、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汙水資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圍。
國家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自 然 資 源 部
生 態 環 境 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利部
農 業 農 村 部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1月4日
編輯:徐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