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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消費者維權投訴中心:一定要將口頭「承諾」加注在合同裡,避免消費權益被侵害
最近一段時間,牡丹區市場監管局12315消費者維權投訴中心接到許多反映訂金問題的投訴電話,說在交訂金的時候,商家承諾「即使不購買商品,訂金也可返還」,但是當消費者真的去退訂金時,商家卻不承認了。
牡丹區的孔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事情。他在去年7月份逛家具商場的時候,看到有家店在搞促銷活動,孔先生選中了一張床,可因為孩子今年才結婚,如果當時買,家裡沒地方放置。商家了解到孔先生的難處,當即表示,孔先生可以先交訂金,等到孩子婚期臨近時,再來把床帶走。孔先生看著商家這麼貼心,家具的優惠力度也大,當時就痛快地交付了300元訂金,定下了這張價值1890元的床。
今年6月26日,孔先生去家具店交付尾款並準備把床取回來時,商家卻變卦了。商家稱因為原材料上漲,不能按之前的價格賣給孔先生,需要再加400元才可以,如果不買的話,訂金也不退還。之前明明講好的價格,現在卻變成這樣,孔先生感到非常氣憤,要求商家退還訂金。幾經交涉,孔先生做出讓步,如果家具的價格可以少加點,或者退還部分訂金也可以,但是商家就是不答應。無奈之下,孔先生只好撥打12315消費和投訴熱線,請求執法人員協調處理。最終,經執法人員協調,商家退還消費者孔先生200元,此事算是告一段落。
關於「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訂金」的性質主要是預付款,其約定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消費者不想購買該商品,作為預付款的「訂金」可以退還。
商家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在合同中會註明 「多少天內無理由退還訂金」「超出多少天需要手續費」等條例,可是大部分消費者往往忽略了文字的效力,更加注重口頭的承諾,最終反而自己吃了虧。
12315提醒消費者,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可能會隱瞞或者誇大部分信息,不要完全聽信銷售員的口頭承諾。如果有疑問一定要將這些「承諾」以書面形式加注在合同裡,避免消費權益被侵害。( 牡丹晚報 趙亞雯 通訊員 李豔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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