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昨天。
利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田某祥涉嫌非法狩獵案。
檢察機關指控,2020年1月29日。田某祥將自製棕繩獵套三副放置於自家竹林邊。次日,安放的獵套兩次共捕獲到四隻鳥類野生動物。
(這樣的土辦法,貌似很多利川人都幹過吧。)
分別為:三隻竹雞、一隻斑鳩。
田某祥將捕獲的竹雞與斑鳩處理後放置於烤火爐上炕幹直至案發被查獲。
利川市森林公安共查獲利川市森林公安共查獲竹雞三隻、斑鳩一隻與獵套三副。
經鑑定,田某祥捕獲的四隻鳥類野生動物均屬國家「三有」保護動物,生態價值共計3300元。
田某祥非法狩獵的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造成了損害。
2020年5月6日,利川市人民檢察院向利川市法院提起刑事訴訟並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利川市法院決定對兩案合併審理。
庭審中,被告人田某祥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繳納了附帶民事生態賠償款3300元,並當庭表示認罪認罰,不會再狩獵野生動物。
該案順利結束庭審,將結合全案案情、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綜合評判後擇期宣判。
邊訪邊談——
在一般人的眼裡,用自製的套具去捕捉(殺)竹雞、斑鳩等野生飛禽,是「再正常不過」的行為。
畢竟,古人都是這麼幹的,還為此積累了經驗。比如,就重量而言,是這樣說的:斑四兩,竹半斤,十六個麻雀不用稱。
斑,即斑鳩;竹,即竹雞。
十六個麻雀一斤,是因為古人用的是十六兩稱,一個一兩,大約等於現在的計量六七錢。
嗯,有點兒扯遠了。
說回田某祥這件事情上來。
他認罪認罰,說明他意識到了自己的不對。
他表示不會再狩獵野生動物。大概,是因為他以前並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
現在知道了,能夠決心不再去做。說明他是一個明事理的人。
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想必,這也是法律懲戒後最希望呈現出來的效果。
法律存在的意義,不是希望人們受到懲罰,而是希望更多的人,對法律有所敬畏,能夠規範自己的行為,自覺的去遵守和執行。
法律的本身,其實更大的願景,在於不起任何作用。
話說回來,三隻竹雞、一隻斑鳩就讓田某祥付出了3300元的經濟代價,同時,還面臨刑事處罰。
這是一慘重的教訓。
在他記住了的同時,也希望我們所有的人都記住,都能夠引以為戒。
當然,對野生動物的保護,還需要更多的科普,包括法律、野生動物的保護範疇和名錄。都應該讓老百姓「心裡有數」。
即,讓他們知道什麼弄得,什麼弄不得,弄了將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不然,還很有可能出現類似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