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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某食品有限公司因生產的自熱小火鍋因沒有在外包裝上標註「有效期」,被榮昌區市場監管局罰款3000元,罰款不多,但信息都被上傳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搜狐網也進行了轉載,潛在的影響不是用錢能換來的。
但是,食品相關法規真的沒有「有效期」這個概念。
如《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四)保質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定義了「保質期」,「預包裝食品在標籤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於銷售,並保持標籤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該標準4.1.7.1條規定「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通過網絡搜索,有兩部帶「自熱」的標準,T/CAQB 012-2020《自熱方便食品標準》沒有文本,T/CGCC 8-2017《自熱方便菜餚製品》規定標籤應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規定,也沒有「有效期」的規定。
食品法律和標準都沒有「有效期」的概念。
為什麼自熱食品要標註「有效期」?
答案顯然不在食品相關法規。自熱食品是食品和加熱包(普通工業產品)的組合,「有效期」對應的是加熱包。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對應罰則是該法第五十四條,「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涉案貨值是3800多元,罰款是3000元,這是咋回事呢?
按照《產品質量法》罰款額度太高,按照《食品安全法》則是減輕處罰。
而此處未標註「有效期」的處罰,顯然應該依照《產品質量法》處罰。
最後,下個結論吧:「自熱食品」作為「組合產品」應該分別標註「有效期」、「保質期」,違法之後對應相關法律處罰。
最最後,給「自熱食品」生產、銷售廠家提個醒,別忘了《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標註完「有效期」後還要加上「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作者:王健一 來源:說點多餘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