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於食品標籤和說明書的有關要求,現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內食品生產者在預包裝食品生產過程中標註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預包裝食品標籤必須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67條的要求,真實、清晰標註食品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成分(配料表)、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食品添加劑(GB2760中的名稱)、許可證編號和法律法規或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食品標籤不得含有虛假標註內容,不得與包裝物相分離。
二、預包裝食品保質期必須標示明確的期限(如保質期為6個月或180天);如果食品的保存期與貯藏條件有關,必須標明食品的貯藏方法。不得不經驗證隨意標註食品保質期。
三、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必須標註在食品外包裝上空白的顯著位置便於消費者查找;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標註必須真實、清晰、醒目、牢固;生產日期必須標註生產日當天或第二天的日期,不得延後標註生產日期。
四、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標註的字體、字號等必須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中的相關規定,生產日期字號大小必須能夠讓消費者清楚辨認,不得使用不規範字符及繁體字標示。
五、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標註的顏色不得與標籤、包裝物的底色近似或相同;不得標於包裝物接縫、邊緣邊角等不易識別的位置。
六、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必須按年、月、日順序標示,漢字和符號可用空格、斜線、連字符等符號分隔或不分隔;不得出現日期、數字顛倒等現象。
七、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必須全部採用噴碼、壓印或者其他科學的方式標註,確保字跡清晰牢固,不宜脫落,不可更改;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生產日期。
八、進口分裝的食品,生產日期必須按分裝成為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標註。保質期應當折減國外廠家標註的最初生產日期至分裝這一時段的時間;不得按國外生產時間標註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九、外包裝內有多種銷售單元的食品,必須標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標示;或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不得用「見盒內」、「見箱內」「見於袋內」等字句標示或說明。
十、根據工藝需要,需經「後熟」儲存後再銷售的成品,生產日期必須標註為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產品的日期;不得出現「早產」食品等生產日期虛假標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