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食藥局的文件規定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散裝食品經營管理規範》的通知(粵食藥監規〔2017〕5號)【2017-09-01實施】
第三條 本規範所稱的散裝食品,指無預先定量包裝,需計量銷售的食品(含現場製作並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
第九條 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外包裝、容器外或貨架、貨櫃等顯著位置上用公示牌或標示牌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事項。
現場製作的散裝食品可僅標示食品名稱、加工製作日期和保質期。
不得直接用內容不齊全的產品合格證代替公示牌,產品合格證可一併與公示牌、標示牌懸掛或張貼。
第十條 散裝酒要有獨立的盛裝容器,盛裝容器外應當有標籤標識,標籤標識應當清楚、明顯,易於辨識;標註內容包括:食品名稱、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食品生產者的廠名廠址、食品生產許可證號或小作坊登記證號、聯繫電話等信息,散裝白酒還應當在容器上標註酒精度。
第十一條 散裝食品標註的生產日期應當與食品生產者出廠時標註的生產日期相一致。
經營者應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銷售散裝食品,對不同生產日期的食品分區銷售,並分別設置標籤。將不同生產日期的食品混裝銷售的,應當在公示牌上標註最早的生產日期和最短的保質期限。
關於印發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規範銷售散裝食品標註信息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黑食藥監規〔2017〕28號)【2017-09-01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