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 酒精度大於0.5%的酒品和必須標示健康警示語;玻璃瓶包裝的啤酒必須標示安全警示語。
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預包裝飲料酒標籤通則》等強制規定:
(十九)標註有「營養」、「強化」字樣的,要標註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規定:
(二十)不得生產、銷售無證無照的食品。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規定:
生產、銷售的食品、食用農產品、藥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保健食品還應當取得國家食藥監局批准證書),並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同時可在包裝、標識上標明證名、證號及標誌。
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保健食品應當取得國家食藥監局批准證書)、營業執照等法定要求證照和認證的食品視為不安全產品。將予以沒收食品並處予罰款。
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適用本規定。
(二十一)不得銷售無檢驗報告、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複印件的食品。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規定:
銷售的食品無檢驗報告、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複印件的,視為不安全產品,不得銷售,否則予以沒收食品並處予罰款。
食品銷售者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並建立產品進貨臺帳的。
對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適用本規定 。
(二十二)不得使用非法原料、輔料、添加劑、投入品生產銷售食品。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規定:
(二十三)品質要求:不得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不得有毒有害,不得危及人體健康,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不得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食品和失效、變質、過期的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規定:
禁止生產、銷售經營下列食品: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
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品;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製品;
容器包裝汙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汙染的;
摻假、摻雜,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
超過保質期限的。
(二十四)其他強制標示內容
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規定:
輻照食品: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明「輻照食品」;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應在配料清單中標明。
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食品:應標示有如「轉基因XX食品」或「以轉基因XX食品為原料」 的轉基因生物標識。
特殊食品:需標明適宜人群和警示語
如:1. 含咖啡因、維生素B6、維生素B12等成分的飲料,必須標註每天最多限量。
2. 低脂牛奶、脫脂牛奶、脫脂奶粉、含乳飲料等食品,應標註「不能完全替代嬰兒食品」、「脫脂乳不適合或不能作為嬰兒食品」。
3. 含蜂皇漿的食品應標註「可能引起多種過敏反應,尤其對有哮喘和過敏史的人群可能致命」。
4. 添加咖啡因的飲料,除須標註咖啡因含量外,還應標註「不適用於兒童、孕婦、哺乳婦女和對咖啡因過敏者」。
無糖食品:《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通則》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