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對委託生產的食品標籤標誌,法律法規要求應當對其怎樣進行標註?
答:委託生產的食品標籤標誌除應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有關標籤標識的規定之外,還應符合《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第4.1.6.1.3 的相關規定。
根據《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八條,受委託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註委託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於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託企業具有其委託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註委託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託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註委託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除應遵守委託相關的標識之外,還應遵循《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中相關食品標識的其他規定,如《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食品標識應當標註食品的產地,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註到地市級地域等。
注意:
同時要結合地方性法規,如上海就要求委託方和被委託方信息同時標註。
2020年8月份出的新的《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裡面是要求同時標註委託方和被委託方。
來源:質量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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