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下沙董氏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及「保護傘」案一審宣判

2021-02-12 杭州中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上世紀九十年代初,被告人董紀福等人在杭州下沙地區非法經營歌舞廳等涉黃場所,並逐漸涉足土方工程領域;其間,被告人董紀先在下沙地區的娛樂會所從事暴力護場等違法活動,並趁機網羅以胡鳳昌等人為骨幹的多名安徽籍打手,為以董紀福為首的家族成員爭奪土方工程等提供暴力支持。1995年9月,董紀福、董紀先糾集十餘人毆打娃哈哈下沙工廠的經濟民警;事後,上述人員均未被追究法律責任,由此確立該組織在下沙地區的威勢。此後,董紀福、董紀先、董法忠積極發展組織成員、擴張組織勢力,拉攏、腐蝕多名下沙地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糾集胡鳳昌、董大偉、董偉、楊文忠等人有組織地實施一系列的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在杭州下沙地區的土方工程、渣土運輸、娛樂會所、建築垃圾清運等行業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

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以黑護商、以商養黑,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125起、強迫交易18起、敲詐勒索14起、聚眾鬥毆1起,還實施了介紹賣淫、開設賭場、賭博、虛開發票、偽造國家機關印章、串通投標等違法犯罪行為數十起,涉案金額近8000萬,至少造成30餘人不同程度受傷,在下沙地區及相關行業攫取巨額非法經濟利益,對當地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威懾,致使合法利益受損的群眾不敢舉報、控告,嚴重破壞當地正常生產、經營、生活秩序,嚴重影響當地政治生態及公安機關刑事執法公信力。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董紀福、董紀先、董法忠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眾多,存續時間長達二十餘年。該組織大肆進行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在杭州市下沙地區多個行業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攫取巨額非法經濟利益,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和公共管理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危害後果十分嚴重,應依法從嚴懲處。該案絕大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一人犯數罪,依法應予並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認罪悔罪表現,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聚眾鬥毆罪、串通投標罪、強姦罪等13罪並罰,對被告人董紀福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聚眾鬥毆罪、串通投標罪等12罪並罰,對被告人董紀先、董法忠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胡鳳昌、董大偉等骨幹成員及積極參加者數罪併罰,分別決定執行十八年到三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相應罰金;並判決各被告人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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