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證申請主體的審查
1.要重點審查捐獻人是否年滿十八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公證員應搜集證據材料證明捐獻人、接受人二者之間的關係,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於活體器官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係的人員。
(二)申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審查
1.應當審查人體器官捐獻者是否自願,是否受到一些組織或者個人強迫、欺騙或者利誘。
2.應明確告知:公民對已經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願,有權予以撤銷。
3.應審核捐獻人對捐獻器官同意書的內容是否已清楚了解,是否明白其法律後果,籤署同意書是否是其真實意願表示等。
(三)合法性審查及告知
1.捐獻器官應當是自願、無償的。應審查雙方是否有非法交易行為,是否存在買賣器官的行為。
2.應當遵守保密原則,公證人員對人體器官捐獻人、接受人的個人資料及隱私應當保密。
3.辦理公證過程中,公證員應向捐贈者及其家人告知器官移植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器官捐獻人、接受人的權利和義務。
器官捐獻人在自願無償的原則下捐獻自己的器官,更多地體現的是一種血濃於水的親情奉獻精神,而同時器官捐獻人也享有生命健康權,如果因器官移植髮生對其身體健康、生理機能、身體完整性的損害,這種損害將是不可逆轉的,所以從公平的角度,法律對器官捐獻人的權利予以全面的保護。這種全面的保護一方面在於保障器官捐獻人自願無償依法捐獻自己器官的權利,另一方面更在於保障器官捐獻人依法撤回器官捐獻意思的權利。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2.《公證程序規則》第五十四條;
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第十條。
人體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體器官捐獻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將其植入接受人身體以代替其病損器官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