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去看望朋友的父親,老人受癌症折磨已有大半年,最近癌細胞又侵入骨頭。形銷骨立的老人家痛苦地說:「求你們想想辦法,找人給我打一針,讓我早些走吧!」我嘴裡應著,心裡卻知道不可能。安樂死在我國仍不合法,這一針沒人敢打。
囿於樂說生而忌說死的文化傳統,對安樂死的討論直到上世紀80年代才在我國展開。出人意料的是,不同部門的多次民調顯示,90%左右的被調查者對安樂死表示「支持」。據衛生部門統計,我國每年約有1000萬人死亡,其中100萬人是在極度痛苦的掙扎中離開人世,他們中相當多的人乞求過安樂死。
相比民眾的迫切需求,我國安樂死合法進程顯得步履蹣跚。自1984年始,每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都有代表為安樂死合法化交提案,民間不斷有人以身試法,無不落個以「故意殺人罪」入獄的結局。有個典型事例:1986年,陝西省的王明成為身患絕症的母親實施安樂死,結果他與幫他的醫生被捕,5年後才被「無罪釋放」。事隔17年,胃癌晚期的王明成懇求安樂死被拒絕,最後他骨瘦如柴,在痛苦絕望中死去。
安樂死合法化進程這般遲緩,一個重要原因是有關方面言多行少。法學界、哲學界和醫學界圍繞這一話題,多的是理論探討、概念釐清,少有真知灼見的建言和切實可行措施呈獻。有人特別怕安樂死會成為一把雙刃劍:既可以讓病人死得「尊嚴」,也可能使國家保障國民生命安全的現代文明精神受到踐踏。這種憂慮無可指責。但因此被捆住手腳,疏於進取,則令人失望。
例如,有3個問題被視為安樂死合法化的攔路虎,但如何將其扳倒則沒想出多少招數。一、安樂死必須病人在神志清醒時親自提出書面申請。這需要公證。但誰來履責?迄今沒有。二、得到安樂死的條件是:患絕症、瀕臨死亡、痛苦難耐。診斷由醫生給出。醫療設備的先進落後,醫生水平的參差不齊,不同醫院、醫生的診斷難免不同。誰來裁定?也沒有。三、在醫德滑坡的當下,有專家擔心,安樂死有可能成為個別人用「合法」名義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有專門機構監督嗎?同樣沒有。倘若總說安樂死合法化時機不成熟,卻又不積極進取,創造條件,難道指望「時機」會像樹上的果子自己「成熟」?
我國地廣人多,不同地區和人群,對安樂死的認知會很不同。如果不顧差別,來個齊步走,一刀切,安樂死要在我國取得合法身份,不知要等到猴年馬月?因此,應該採取差別政策,讓條件好的大城市先行一步,容許它們制定安樂死地方法規,探索、實驗、總結經驗,然後有步驟地推廣。美國就是這麼做的,它允許各州根據自身條件決定是否讓安樂死合法化。
印度大詩人泰戈爾有詩云:「使生如夏花之絢爛,死如秋葉之靜美。」對有些人來說,要讓死達到如此境界,須安樂死搭把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