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明年2月起,如果主治醫師及相關領域的1名專家從醫學的角度判斷患者已經處於臨終期,治癒無望,那麼患者可以自己決定是否接受心肺復甦、血液透析、抗癌及人工呼吸器4種維持生命的治療。
來源:環球網、第一新聞
韓國《亞洲經濟》援引韓國保健福祉部22日消息稱,從10月23日至明年1月15日將試行《維持生命醫療決定法》(也稱《安樂死法》),臨終患者可以自己決定是否繼續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
根據《維持生命醫療決定法》,從明年2月起,如果主治醫師及相關領域的1名專家從醫學的角度判斷患者已經處於臨終期,治癒無望,那麼患者可以自己決定是否接受心肺復甦、血液透析、抗癌及人工呼吸器4種維持生命的治療。
據了解,在為臨終患者執行安樂死時,必需材料有《事前維持生命醫療意向書》和《維持生命醫療計劃書》等,但大部分應答者稱從未聽說過這些材料。
《事前維持生命醫療意向書》是指在患者健康時提前填寫後,通過政府指定的登錄機構事先進行登錄,在醫生下達臨終通知時,可以有權拒絕無意義的治療。維持生命醫療主要有人工呼吸機、心肺復甦術、血液透析和抗癌藥物治療四種,醫療界部分人士指出,對基本無恢復可能的臨終患者進行維持生命醫療無異於加重患者痛苦,且無實際意義。
如果在未寫《事前維持生命醫療意向書》而重症入院的情況下,患者可以向主治醫生要求填寫《維持生命醫療計劃書》。該計劃書由醫生向患者進行說明,徵得患者同意後填寫,擁有同《事前維持生命醫療意向書》一樣的法律效力。
而民眾對於安樂死的認知十分低下,難免在患者及家人與醫療工作人員之間產生不必要的誤會和摩擦。
2009年,韓國正式為一名處於植物人狀態的患者摘除呼吸機,實施韓國首例「尊嚴死」。在韓國,相對「安樂死」而言,「尊嚴死」一詞使用更為普遍,其含義也略有不同。它僅指放棄給患者治療、任由患者自然死亡的「消極的安樂死」,而不包括注射藥物幫助患者死亡的「積極的安樂死」。
「安樂死 (euthanasia)」源自希臘語,「eu」意為「好」,「thanatos」詞根衍生自死神塔納託斯。直譯為「好死」,最初指古希臘、古羅馬允許病人或殘疾人「自由辭世」的所謂「好死之道」。在荷蘭,安樂死可概括為:患者基於自願提出終止生命的請求,由醫生主動執行,或協助自殺(醫生提供致命藥物,患者自行決定是否服用)。
荷蘭是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但荷蘭對「安樂死」的權利設置了最低年限12歲。同時,12歲以上的未成年重症患兒如需採取「安樂死」措施,必須徵得家長、醫生等多方的同意。
日本、瑞士等國和美國的一些州也通過了安樂死法案。1976年日本東京舉行了第一次安樂死國際會議。
在德國,安樂死協會的會員1994年已達4.4萬人;1999年,德國外科學會首次把在一定情況下限制和終止治療作為醫療護理原則的一項內容。
2002年,比利時步鄰國荷蘭之後塵宣布「安樂死」合法化,但當年的法律條款只適用於18歲以上的成年人,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無法享有安樂死的權利。
此前國內一項調查顯示,超過80%的普通公眾贊成安樂死;同時,75%以上普通公眾支持安樂死合法化,而醫務人員對安樂死以及對安樂死合法化的支持率超過95%。目前公眾的生命觀正隨著科學發展、社會進步發生改變。
不過,有人認為,「安樂死」必須要設置嚴苛的條件,否則離「謀殺」可能僅一步之遙。安樂死的申請主體、執行主體需符合一定的標準和條件。安樂死的適用對象應是身患絕症、瀕臨死亡、痛苦不堪的病人,需秉持自願原則。申請權需限定在本人,同時限定申請主體的年齡、執行主體,此外還需建立安樂死審查委員會等相關機構,負責接收申請和審核、覆審等,防止安樂死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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