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殺人故意、乙以傷害故意共同攻擊丙,導致丙死亡。事後發現,丙身上只有一處致命傷,但查不清楚是甲還是乙的行為導致。學說:①殺人行為不包含傷害行為,殺人故意排除傷害故意。②殺人行為包含傷害行為,殺人故意也包含傷害故意。問:刑法根據不同學說如何評價甲與乙的行為?
2007年5月,程某竄至某鎮西關地下道上方鐵路旁,冒充「警察」查驗楊某(女)和其同學陳某(女)的身份證。因二人沒帶,便以去「警區」了解情況為由,將楊某和陳某帶至一處房內,對二人說如果沒有身份證,就不能回家。二人害怕,嚎啕大哭程某遂說:「看你們怪可憐的,沒有身份證要回家也可以,不過要和我睡覺。誰完了事誰回家。」二女生沒有辦法,便答應其要求,與之發生性關係。問:程某的行為定什麼罪。強姦罪、招搖撞騙罪、還是其他?
答案:程某構成強姦罪。程某使用冒充警察欺騙、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迫使二女生違背自己意志,與其發生性行為的行為構成強姦罪。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行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本案中,程某雖然冒充警察欺騙二位女生,達到滿足自己性慾的目的,但是招搖撞騙罪不足以評價程某的全部行為,該招搖撞騙行為是為了對被害人施加精神強制,已經被強姦罪所吸收,所以程某不單獨構成招搖撞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