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僱傭勞動部於2019年1月15日通過了職業安全衛生法(K-OSHA)修訂案。該修訂案經過了向公眾和業界專家徵求意見等過程,從2021年1月16日開始正式實施,而其中有關MSDS更新的規定也已於2021年1月16日正式生效。
更新後的MSDS規定主要在MSDS提交、CBI申請和代理人委託等方面做出了相應的要求。主要內容如下:
任何擬生產/進口「受MSDS約束的化學物質」*的人都應提交MSDS。
*「受MSDS約束的化學物質」:符合OSHA第104條的分類標準的物質,即根據GHS標準被歸類為具有危害分類的物質。
韓國當局要求韓國生產商或進口商應通過由K-OSHA構建的「MSDS系統」(試用版已於2020年12月上線)來提交MSDS。提交後,系統會為每份MSDS分配一個編號,當韓國生產商或進口商向下遊用戶進行傳遞時,應在MSDS中添加該系統編號。當有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及時更新,提交修訂後的MSDS。
以下化學品類型豁免提交MSDS:
在編制MSDS時,應僅列出按GHS標準歸類為有危害分類的化學物質,不必列出無危害分類的化學物質。
那些因無危害分類而未在MSDS中列出的化學物質,應分別提交化學名稱及其成分(例如組成的詳細信息)等信息。
而對於進口韓國的化學品來說,可僅提交由出口商(非韓國生產商/配置商)籤署的確認書LoC(Letter of Confirmation),從而代替上述所需提交的化學名稱及其成分信息。在這種情況下,出口商應在LoC中聲明,所有未在MSDS中列出的成分不具有無危害分類。
在編制MSDS時,應列出所有根據GHS標準歸類為具有危害分類的化學物質。但是,如果任何生產商或進口商出於商業機密的原因而申請對機密信息進行保護,則應在生產或進口之前提交一份替代數據,以便進行保密申請(CBI申請)。
但可能對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化學物質禁止申請CBI。
CBI申請的批准有效期為5年,可每5年申請一次延期。
在進口的情況下,非韓國生產商或配置商可以委託韓國代理人(由非韓國生產商或配置商指定的「唯一代表」)執行諸如編制、提交MSDS的任務,包括LoC、成分數據提交,以及CBI申請等。
對於現有的MSDS(指韓國生產或進口的化學品在本條例實施日之前已按照以前的規定編制或提供的MSDS),過渡性措施將根據每年生產或進口噸位的不同,分別對應下表中不同的截止日期。對於其他新的具有危害分類的化學品,自2021年1月16日起,必須在生產或進口前按照新規定的要求提交MSDS,沒有緩衝期。
以勒建議:
對於韓國MSDS新規定,以勒建議各家企業儘早梳理產品情況,根據實際的出口噸位,儘早委託韓國代理人進行MSDS的提交或CBI申請等工作,以便在過渡截止期之前完成執行相應的合規義務,以免影響在韓國的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