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可再生能源分布特點、能源消納情況,做好目標的分解落實工作。「十二五」期間我國風電、光伏裝機規模分別增長了4 倍和168 倍,但棄風、棄光率達到近20%。設置總體目標後,如何結合可再生能源分布特點、消納情況等,對地方政府部門工作進行考核、評估顯得尤為重要。
一是在《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基礎上,根據發展狀況,細化中長期目標,出臺實施細則。二是制定發展目標時,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作為一項重要考核指標,以促進地方能源消納相關產業協調發展。三是加快實施遠距離輸電工程,及時調配可再生能源綜合基地電量。
加大可再生能源發電以及併網技術研發力度,降低發電成本以及對電網的衝擊。「十二五」期間我國風電設備和光伏組件價格分別下降約20%和60%,但相對於傳統化石能源仍偏高。發電成本及穩定性是可再生能源替代傳統化石能源的關鍵因素。
一是繼續加大對光伏發電能源轉化效率、風電機組關鍵技術、智能控制系統等技術研發力度,降低發電設備以及運行成本。二是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預測技術、監測調控技術等研發,降低對電網系統的衝擊。三是加強儲能技術研究,出臺儲能技術相關標準,提高可再生能源上網的穩定性。
大力支持分布式能源以及儲能產品,鼓勵就地消納可再生能源。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利用以集中式發電為主,受區域電力容量以及輸電能力的影響,造成棄風、棄光嚴重,需要多措並舉就地消納。
一是因地制宜建立具備較高風電、光伏等電力接入比例的分布式微網,通過能量存儲和優化配置實現本地能源的生產與用能負荷基本平衡。二是大力發展汽車動力電池換電站、離網照明等,調節波峰波谷。三是發展基於可再生能源發電特點的能源利用轉換工業,擴大應用範圍。
逐步構建市場化交易機制,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加強電力系統運行管理,圍繞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創新政策措施。
一是將可再生能源發電劃分為市場交易電量和保障性收購電量,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探索電力市場化交易。二是建立綠色證書市場化交易機制,通過市場交易實現可再生能源電價和綠色證書兩方面收入,利用可再生能源邊際成本低的優勢實現優先上網。三是通過建立公平、公開、靈活的電力市場調度機制,逐步實現市場化的電力定價機制。
建立信息通報與追蹤評估機制,促進信息公開與責任落實。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市場主體責任和義務還不明確,可再生能源發電、需求信息還不暢通,應及時促進信息互通與責任落實。
一是建立可再生能源發電商、電網運營商等相互通報的信息機制。二是政府相關部門主動公開可再生能源研發費用、上網補貼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力份額等信息。三是及時發布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監測和評價結果,讓相關單位及時了解發展狀況、市場前景以及面臨的問題與挑戰,促進可再生能源的健康發展。
(來源:工信部賽迪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