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時事新聞著作權,向「新聞搬運工」說不 | 新京報快評

2021-02-25 新京報評論

新聞報導是一種創造性智力活動,新聞機構有權享有著作權。

▲新聞採寫過程當中已然產生了智慧財產權,理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資料圖。圖片來源:新京報網

文 | 沈彬

「時事新聞」的著作權得到明確了。

據人民日報報導,11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這是這部重要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時隔10年的一次重要修訂。修改後,原法中「時事新聞」不適用《著作權法》,改為「單純事實消息」不適用。

換言之,新法明確了新聞報導的著作權保護、適用原則,之前紛紛擾擾20多年的「時事新聞到底有沒有版權」問題,終於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確。那些一度炫耀「我只是新聞搬運工」者終於失去了底氣,而媒體則可以理直氣壯地維護自身權利了:時事新聞報導就是一種創造性智力活動,新聞機構有權享有著作權。

事實上,所謂「時事新聞報導沒有著作權」是個「不美麗的誤會」。早些年,我國智慧財產權制度處於空白狀態,之後中國向世界接軌,吸納、移植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該公約第8條規定:「本公約所提供的保護不得適用於日常新聞或純屬報刊消息性質的社會新聞。」很明確,公約不保護的是「純屬報刊消息性質的社會新聞」,而不是所有「時事新聞」。

這不無依據:著作權法要保護的是人類創新型智力勞動成果,而「純消息類新聞」往往只有基本的5W要素,並不包括作者的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比如,「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確診病例」,這就屬於純消息新聞,非常簡短,也不需要進行複雜的智力加工;如果對純消息進行著作權保護,就會嚴重影響公眾的知情權。

但《伯爾尼公約》的這項條款在被「移植」到我國《著作權法》時,表述成了「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調整,就模糊了該條款本意,造成了誤解,讓某些人認為新聞機構採寫時事新聞報導都是沒有著作權的,「可以大家拿」。

事實上,一篇時事新聞報導有賴於專業新聞機構、記者巨大的智力與物力付出,往往需要新聞人親赴現場,在危險的地震、火災、海嘯現場中,冒著人身安全的風險核實事實、追問真相,廣泛聯繫當事人和核實信源。

換句話說,一篇新聞報導往往凝結著記者的專業知識、人脈積澱以及創新勞動,新聞採寫的過程當中已然產生了智慧財產權,也理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針對此前的流行性誤解,國家層面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專門做出澄清:明確「時事新聞」,僅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導的「單純事實消息」。

雖然行政法規、司法評判標準專門打了補丁,區別了「新聞報導」和「單純事實消息」,但《著作權法》中的「時事新聞不適用《著作權法》」的規定,還是給新聞剽竊與抄襲行為提供了機會,不但侵害了源媒體或源作者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公眾知情權的實現,也給傳媒產業的有序競爭帶來了消極影響。

有的機構甚至明知《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做出了補充規定,仍然揣著明白裝糊塗,故意曲解《著作權法》的規定,明目張胆地違法剽竊、盜轉新聞機構的原創性報導,有的也因此理直氣壯地稱自己是「新聞搬運工」。還有的則將原新聞報導重新拆解一番,就自以為「洗稿」成功了。

這次《著作權法》修訂解決了新聞機構這塊「心病」,用最清晰的法言法語明確:新聞報導有著作權,只有「單純事實消息」不適用。「搬運工」必須停業了,否則就是公然挑戰國法了。事實上,新聞機構手裡的「新聞報導」是其核心資產,要讓新聞產業做永續經營,就必須依法保護新聞報導的著作權,徹底解決這塊模糊地帶,而這也是在自媒體興起的移動網際網路時代,做大、做強新型主流媒體的制度保證。

□沈彬(媒體人)

編輯:何睿  實習生:潘宇潔  校對:盧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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