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達瓦加甫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的犯罪行為,雖然應當依法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但從本案的具體情況看,如果對其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於法、於理、於情,明顯過重。
1.從立法目的層面分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的行為,不是刑法懲治的重點。
立法目的是立法者制定法律所希望實現的預期目的,刑法作為保障法,其第三百四十一條設定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目的,是對嚴重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行為的懲治。《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一條明確規定廣為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法。」該條明確了三個方面的立法目的:
(1)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2)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
(3)維護生態平衡。
這三個目的之間並非並列關係,而有所側重,其中,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該法最直接的目的,也是該法的核心宗旨。因為對於野生動物的保護,不僅是為了保護稀缺的野生動物物種資源,維護生物多樣性,從人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看,野生動物是連接人類和自然界的天然橋梁,在整個生物圈和生態鏈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只有首先實現對珍貴、瀕野生動物的有效保護,防止濫殺、濫捕,才有可能進一步對野生動物資源進行科學利用和維護生態平衡。
從上述立法宗旨出發,可以看出,雖然達瓦加甫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但其行為不屬刑法懲治的重點。刑法設立該罪的主要目的及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最核心目的,是保護、拯救現有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因此,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野生動物的行為,是刑法重點要懲治的對象。但是,作為獵捕、殺害行為的延伸,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也必須予以嚴懲才能有效遏制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
一般來說,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不是單純地為了獵捕、殺害,而是為了達到一定的經濟目的,即將獵捕、殺害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製品用於出售營利活動。刑法如果不從後續路徑上堵住此類行為,那麼,不少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行為將得不到有效遏制,刑法設立該罪目的將成為虛設。由此可見,刑法設立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目的,還是為了有效遏制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
而本案被告人收購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行為發生在刑法設立該罪之前(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實施之前),由於3隻雪豹已經死古,已無法受到法律保護。因此,雖然其後來實施了對刑法設立該罪之前已經死亡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進行出售的行為,並按照刑法應當定罪處罰,但是在處罰上應與那些出售刑法設立該罪之後才被非法捕殺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的行為有所區別。
2.達瓦加甫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的行為,未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
達瓦加甫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的行為,雖然侵犯了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的管理秩序,但無更嚴重的危害後果。體現在:
(1)沒有危及刑法設立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之後的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安全;
(2)沒有為刑法設立該罪之後的獵捕、殺害行為提供實際上的後續幫助;
(3)在出售過程中即被抓獲,非法交易並未成功。另外,達瓦加甫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