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2月27日正式公布,3月1日起施行。「高空拋物罪」「冒名頂替罪」「妨害安全駕駛罪」「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等新罪名確定。
法釋〔2021〕2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結合司法實踐反映的情況,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條)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條)
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
(取消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罪名)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條)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取消生產、銷售假藥罪罪名)
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
(取消生產、銷售劣藥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條)
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條)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條)
第二百八十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條)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條)
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條)
侮辱國旗、國徽、國歌罪
(取消侮辱國旗、國徽罪罪名)
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條)
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條)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條)
第三百三十六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條)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取消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條)
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條)
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取消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條)
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條)
第四百零八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