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到問題食品,
電商平臺該不該擔責?
買到「黑作坊」食品找誰賠償?
2020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司法解釋明確電商平臺應把好網購食品安全關,「黑作坊」食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都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據悉,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新收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共計4.9萬件,其中約三成糾紛涉及電商平臺責任承擔,而食品類糾紛在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中佔比接近半數。對此,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商平臺責任,把好網購食品安全關。
其中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未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務方式所銷售的食品或者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務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雖非實際開展自營業務,但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讓消費者相信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自營,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司法解釋還對實踐中出現的「黑作坊」問題作出了規定,對生產銷售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源頭上打擊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
為切斷「黑作坊」食品的生產經營鏈條,司法解釋明確,對於明知從事違法生產經營行為仍提供便利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消費者有權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23條的規定主張該單位或者個人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內容由小協整理編輯自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