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彭澤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賒購輪胎未付款產生的買賣合同糾紛,被告經法院送達開庭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並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從事輪胎銷售個體經營,被告張某因車輛更換輪胎在原告處賒購威獅牌輪胎。2018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註明欠原告人民幣20000元。後被告向原告付款15000元,餘款5000元原告經催討未果,無奈訴至本院。承辦法官依法向被告張某送達了開庭傳票等應訴材料,被告張某在開庭當天卻未出席,電話亦關機,法庭依法進行缺席審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張某向原告王某賒購輪胎,雙方由此形成了買賣合同關係。現被告未能支付相應價款,應當承擔清償欠款責任。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欠條可以證實被告欠原告的款項,原告自認被告已支付15000元,法院予以確認。原告憑據索要餘款,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法院依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自己的抗辯權利,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其自行承擔。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張某於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貨款人民幣5000元。
法官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4條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因此,如果一旦接到法院開庭傳票,切不可有不去開庭法院就無法審理的錯誤想法;按時到達法院開庭,在庭審中答辯、舉證、辯論,才是當事人維護權益的最好方式。
來源:彭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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