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晨報微信平臺(記者 胡勝忠) 26日上午,市民張先生致電本報反映:「24日19時多,我的司機開車途經烏蘭察布市民族藝術學校十字路口處,交警正在查車,在檢查到我的車時,一位交警把我的車開到了位於集寧浙江小商品批發市場北的一處停車場內。查完後,我們準備離開時,停車場門衛卻向我們收40元的停車費,從進停車場到交警檢查完,還不到5分鐘啊!這麼貴的收費合理嗎?」
「當時我們問交警,為什麼停車費這麼貴,交警稱停車費是停車場的事情,和他們沒有關係,他們不管。因為當時我的錢在另外一輛車上,就把手機押給了門衛。23時,我們去繳了停車費,才把車開出來。是交警把車開到這處停車場的,怎麼就和交警沒有關係呢?」張先生如是說。記者看到,在張先生的一張收據上,顯示有「2014年12月24日,交來停車費40元」的字樣。
26日下午,記者來到了位於友誼路集寧浙江小商品批發市場北的這處停車場,大門外寫著「違章停車場、非違章車禁止入內」幾個醒目大字。院內停放著各種牌號的小車。記者在採訪中得知,該停車場隸屬於烏蘭察布市誠保汽車救援有限公司。該公司經理彭一洲在接受採訪時說:「公司規定,晚上停進來的車,當晚不放行,一般按一整天40元收費,白天進來的車按20元收費,按小時收是每小時收費2.00元。對於張先生反映的收40元的停車費,具體情況我也不太清楚,如按張先生所說的情況,只要說明原因也可以少收或不收。」
關於收費執行標準是否執行發改委下發的收費標準時,彭經理稱,他們有發改委辦的《停車收費許可證》,但因《停車收費許可證》交到發改委年檢了,現在證還沒有下來,對發改委下的具體收費標準記不太清楚了。
就此事,記者採訪了集寧區交警大隊大隊長白雁,白隊長表示:「停車場是社會化辦的,定價收費是發改委物價部門的事情,和交警隊沒有任何關係,交警隊只是在查車時,就近把車開進附近的停車場。」
記者查閱烏髮改費字〔2014〕621號文件,顯示封閉式停車場小型機動車收費標準:一小時以內,2.00元/輛為基準價。日間時段停車超出一小時後,以半小時為計費單位(不足半小時的按半小時計算),每半小時加收1元/輛,連續累計計時收費;夜間時段停車超出一小時後,以一小時為計費單位(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每一小時加收1元/輛,連續累計計時收費。
該文件還要求,停車收費標準為最高限價,不得自行提高,下浮不限。收費單位須領取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性服務價格收費證》,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發票,並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在停車場醒目位置設置由價格監督檢查局監製的停車場標誌牌,標誌牌上註明收費單位名稱、停車種類、收費標準、計費方式、服務監督電話、價格舉報電話等內容。停車場執收人員須持有《收費員證》方可收費。對無停車場標誌牌、無《收費員證》以及不使用或不出具專用發票的收費單位,停車車主有權拒付,並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對不按規定收費的單位和責任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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