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一個完全不同於世界其它國家的社會,它有著兩千多年封建專制制度的基礎。自從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建立帝制,不僅為後世留下了許多諸如開靈渠、築長城、書同文、車同軌、統一度量衡等彪炳史冊的經濟和文化遺產,更是為後世留下了一整套與君主專制相配套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官僚政治形態,從而奠定了中國兩千餘年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
中國近代著名歷史學家夏曾佑在《中國古代史》一書中說:「中國之教,得孔子而後立;中國之政,得秦皇而後行;中國之境,得漢武而後定。三者皆中國之所以為中國也。」他提出秦始皇革古創新的十大措施:
(一)並天下;
(二)號皇帝;
(三)自稱曰朕;
(四)命為制,令為詔;
(五)尊父為太上皇;
(六)天下皆為郡縣,子弟無尺土之封;
(七)夷三族之刑;
(八)立中央三公九卿(注1)、地方郡守縣令的官僚等級制;
(九)朝儀;
(十)律。
(見《中國古代史》,第232頁)
這十項「創新」,無一不是秦始皇之君主專制官僚政體的支柱,而其中最基本的措施,則是「天下皆為郡縣,子弟無尺土之封」。因為有了這一項根本決定,以往六國的貴族就沒有了「食土子民」的權利,經濟政治軍事大權集中於皇帝一身,「朕即國家」;皇帝的命令就成為制、成為詔;而皇帝按照官僚等級制任命的大小官僚,就都成了仰承鼻息的奴才。各級成員按照權力的金字塔對上不對下,一層一層地只對上級負責,金字塔頂端的三公九卿就只對皇帝負責。沒有人對老百姓負責。老百姓只是他們欺壓和盤剝的對象。所以說,封建的官僚政體從一開始就是作為君主專制的附屬物而出現的,而且也必然隨著某個朝代的皇權的顛覆而消亡,然後隨著新王朝的誕生而重新建立起來。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出自《詩經·小雅·谷風之什·北山》)。中國的皇帝就是最大的地主,最大的豪紳。他建立起龐大而完備的皇權專制的官僚等級體系,就是為了他的皇家利益擴疆守土、治理地方,實現對全社會政治軍事經濟和文化意識形態的全面控制,並通過租稅派役等強制手段,實現對作為封建社會主要生產方式的小農經濟的剩餘勞動價值的任意剝削或佔有。而這種控制和佔有,離開一個中央集權的強大且權威的官僚系統,都將化為烏有。因此,這樣一個中央集權的官僚政體對於維護皇權的統治是非常行之有效的,而如何不斷鞏固和完善這個官僚系統,並且在帝王絕對擁有的前提下將部分社會財富按照等級制分配給各級官僚,以保持整個官僚階層的絕對效忠和服從,以及如何使全體人民能安分守己、聽天由命的接受皇權專制和官僚統治,並且如何將「學而優則仕」的官僚政治觀念發展成為社會主流的價值觀,以吸納社會優秀人才源源不斷地充實到各級官僚機構中去,強化官僚統治,就成為帝王統治術的核心問題。中國歷史上歷朝歷代的皇帝及其把持朝政的大官僚們,無時無刻不在處心積慮地考慮和揣摩著這些問題。中國歷史上一切官制的改革與創新,基本上都是圍繞著這些問題而進行的,而漢、唐、宋、明、清等著名的朝代均能延續數百年的統治,也絕不僅僅是一句「專制黑暗」所能概括的,而是其中必定包涵了許多導致政權長治久安的許多寶貴的政治智慧和經驗的。因此,我們用現代的眼光去批判這種皇權專制的官僚體系對現實的負面影響的同時,也應該用歷史的眼光去學習其開明的、進步的和合理的因素,否則就走到抹殺中華幾千年文明的歷史虛無主義的邪路上去了。這裡本人需要強調的是,鑑於後者不是本文的主題,因此將不去展開論述。
以下從三個方面來描述中國封建官僚政治形態的基本形態:
第一、中國封建官僚政治形態的基本架構。
從秦漢時期起,中國的官僚體系的構架就已經初步成型。從中央政府到各級地方政府,都配備了管理當時各種社會事務的機關和官員。秦漢中央行政長官有所謂「三公九卿」,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代皇帝分掌政治、軍事、監察大權;丞相下設九卿,其中有六卿是專門負責管理皇宮、皇族和皇帝私家事務的,如太常,掌管宗廟禮儀;太僕,專管皇帝車馬等。只有三卿管理全國政務,即廷尉(又稱「大理」),掌管司法;典客,管理少數民族來朝事務;治粟內史,後來又稱「大司農」,掌管全國的租稅賦役。這個時期的中央機構中專為皇帝家族和宗室服務的部門比較多,而對地方具體行政事務的幹預則不是太多,主要是因為當時的社會事務比較簡單,社會分工也不是很細緻,所以中央管理地方的官員的數量以及機構的數目都不是太多,但卻完全可以滿足那個時代社會和管理的需要。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分工的複雜化,在秦漢確立基本構架的官僚體系發展到隋唐時代就相當成熟完善了。隋朝開始,確立了中央行政機構的六部制,即吏、戶、兵、刑、工六部,幾乎把當時國家所可能遇到的、所需要管理的政治、經濟、軍事、城市、教育、司法等事務全部管起來了,而且把全國各級地方的政務都納入到中央的管轄範圍之內了。從隋至清,中央六部制基本上沒有什麼大的變化,只是設置的職能部門或多或少,稱謂也經常改變而已。
再說地方。從秦朝統一天下起,疆土內所有有人居住的領土就都建立了地方政權。秦漢以來的地方政權分郡縣兩級,即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地方政府為郡(後改名為州),郡下面是縣。縣以下設鄉,鄉下面還有亭,所謂十裡一亭,十亭一鄉。漢高祖劉邦起兵造反之前,就是其老家沛縣泗水亭的亭長。到了宋代,鄉以下不再設亭而是設保、甲,相當於現代的村、組。鄉長和保甲長,屬於官僚等級體系中的最基層管理人員。此制一直沿襲到民國時期。
漢代以後,由於疆域的擴大和人口的增加,中央政府不斷設法加強對郡縣的控制,到了唐朝,在州(郡)縣之上加了一個中央派出機構「道」,設觀察使或節度使,到唐朝後期,全國已設四十幾個道。宋代改道為路,並作了合併,全國劃為二十四路。元代進一步合併,並改路為省,全國劃為十一個行省。至此,中國地方政權形成省、州、縣三級。行省這一級政權本來是中央為了控制州(郡)縣的臨時派出機構,但後來卻轉化為一級獨立性最強的掌控當地財政大權的地方政權。這樣一來,中央朝廷更不放心,在明代時又派出一些巡迴流動的中央大員,如巡撫、總督等到各地監督節制各個行省,可是到了清代,這些中央派出監督節制各省的中央臨時派出機構又慢慢地固化為獨霸一方的地方官僚機構—總督衙門或巡撫衙門。清朝中期,全國設八督十二撫轄十九個省,奠定了中國近代地方官僚政權劃分的基本格局。省成為中國地方政權最核心的單位,而轄兩或三個省的總督權勢極大,是典型的土皇帝。中國地方政府的這一演變過程說明,中國封建官僚體系的發展過程中始終存在著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的根本矛盾。無論中央政府派出什麼樣的中央大員來管轄節制地方政府,最後這些中央派出機構都不可避免地演化為一級新的、更大特權的地方政權,而中央派出的封疆大吏也都不可避免地演變為雄霸一方的各路諸侯。中央朝廷越是派出人員和機構控制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反而會機構越多,規模越龐大,中央越難控制。直至清王朝的後期,隨著帝國主義列強的不斷入侵和內亂頻發,龐大的中國封建官僚系統演變為中央集權漸微而地方勢力坐大的君主專制政體空心化的構架,最終導致了清王朝的覆滅和各省的獨立自治,中國的封建官僚體系經過了兩千多年的發展最終走到了自己的反面。本文將在後面論述近代中國官僚體系的演變時專門介紹。
在對大小官僚經濟利益的分配上,從秦朝開始就廢除了「封土而治」、「分地而食」的分封制,改為「以公賦稅重賞賜之」,「以俸祿給養之」的方式。以後的帝王,除了漢高祖分封諸子王國引起禍亂之外,從漢武帝廢除分封制以後的歷朝歷代,基本上都是延續了秦朝的官制分配方式,且重高官而薄於小吏,厚京官而薄於外放,則成為一般通則。用意所在,就是為了加強中央集權的統治。
從中央到地方實行逐級管理。各級地方政府都是一級一級隸屬的,上級政府在人事和行政事務上管轄著下級政府,下級政府必須向上級政府負責,中央政府則管轄著全國所有的地方政府。上級對下級的管理首先是人事管理,即對下級官員的任命、考核、評價、升遷、處罰、撤職都有決定性的權力和影響。其次是事務管理,上級對下級所處理的具體政事、民事都有覆核、覆審和修正、改變甚至推翻的權力。這種上級對下級的全方位的控制和管理,從漢代就已經定型,一直延續到現在。
由於上級官員對下級官員具有決定命運甚至生死的權力,所以中國自古以來就形成了下級官員只對上級官員負責的習慣和傳統。這種上下級關係從來都是單向的,上級從來不需要對下級負責,正如君主從來不需要對大臣負責一樣。而下級對上級則只有義務而沒有權力,正如大臣對君主也只有義務而沒有權力一樣。從而形成了中國官僚等級制度幾千年之上下級官員之間人身依附的顯著特色。
第二、用於諫議君主過錯和懲治官僚貪腐的監察制度。
鑑於歷史上諸多由於皇權太專制太過獨裁而導致暴政而亡的教訓,中國封建官僚結構中還有一個重要的職能,就是在中央朝廷設立可以向皇帝進諫意見和建議的諫官。從西漢起稱為諫大夫,後來稱諫議大夫。唐代除諫議大夫外,還增設了補闋與拾遺。從歷史上來看,這種言諫制度作為一種「有限約束君權」的制度,其存在的歷史價值是應該肯定的,它確實使我國古代的君主專制制度帶有了一些開明的特色,在某些「明君」的朝代建立起了「君臣同體,宜相盡誠」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約的良性關係。然而,鑑於君主專制的獨裁性質,鑑於君臣之間本質上的主子與奴才的人身依附關係,甚至諫官性命的生殺予奪大權都完全操縱在君主手中的情況下,這種諫議制約皇帝的效果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微乎其微、形同虛設的。
歷代朝廷為了預防和懲治各級官僚的貪汙腐敗,也都有一套監察制度來制約。歷代中央監察官數量不少,其屬官除侍御史是進諫皇帝的外,還有治書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等。職權頗重,負責監察、彈劾各級官吏。明代的給事中既負責稽查六部,又兼任前代諫議、補闋、拾遺之職。清代則將給事中和御史都歸屬到都察院。
客觀地說,中國那麼早就能夠設計出監察和反貪的行政職能,說明中國的官僚體系確實在全世界都是超前地成熟與完備。而且,中國歷史上反貪之嚴厲,懲治手段之殘酷,都是令人膽寒的:
「漢時贓罪被劾,或死獄中,或道自殺。唐時贓吏,多於廟堂決殺,其特宥者乃長流嶺南。……宋初郡縣吏,尤嚴貪墨之罪。……元史至元十九年敕中官吏,贓罪輕者決杖,重者處死。」(顧炎武著《日知錄》)
「明祖嚴於吏治,凡守令貪酷者,許民赴京陳訴,贓至六十兩以上者,梟首示眾,仍剝皮實革。府州縣衛之左,特立一廟,以祀土地,為剝皮之場,名曰皮場廟。官府公座旁,各懸一剝皮實革之袋,使觸目驚心。」(趙翼著《二十二史札記》,重懲貪吏)
但是,中國人傳統地把做官看做發財的捷徑,是因為傳統的中國官僚政治形態給予了做官的人乃至從官場退休的人,以種種謀私的特權和經濟的實惠,「讀書做官」、「做官發財」始終是貫穿兩千年封建社會的主流社會價值觀。做大官發大財,做小官發小財,甚至沒有官階官銜的鄉村小吏,也可以利用任一租稅賦役的機會盤剝老百姓發混財!所以說,一個為官僚把持操縱的社會,天下的財物都集中在各級官僚支配的手裡。在官職不是職業化而是被看作一種特權行使的情形下,這種特權就提供了大小官僚們權錢交易、巧取豪奪的機會。即使各個朝代嚴厲地懲治貪官汙吏也無濟於事。明代立法最嚴,朱元璋剝皮實革,但他死後的明代歷代之貪汙比任何前朝都更厲害。根本原因,是沒有觸及到官僚特權這個問題的病根。
另一個原因則是因為封建社會預防和懲治官僚貪汙腐敗的監察制度是在官僚等級體制內而不是體制外建立的。大大小小的監察官員同樣遵循上下級官員之間人身依附的原則,受到比他們更大的官的約束。官僚們的政治生活使得所有官僚都在編織一張自己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網,以便自己在官場立足,企穩並逐級上升。於是就形成了官官相護、最後敷衍皇上的局面。考察一下歷代反貪的嚴厲和最後的草草收場,就可以看到,要想從專制的官僚體系內去根治貪腐官僚的想法是何等的荒唐!
第三、封建官吏的選拔任用制度。
作為封建官僚政治延續與發展的人力資源,官吏的選拔任用制度在官僚體系中佔有極重要的地位。自從秦朝廢除了春秋戰國時代的世卿世官之制以後,官吏的產生一般由相採用三個舉官方法:一是薦舉,如魏冉舉白起為太尉,範雎舉鄭安平為將;二是闢除,即某些高級官員可自行聘任僚屬,同時向朝廷推薦。依秦制,內由公卿,外有守令闢除,如呂不韋闢李斯為郎;三是徵召,士有盛名的,皇帝可徵召錄用,如叔孫通為秦漢兩朝徵召。但無論薦舉也好,闢除也好,徵召也好,都得有個標準。財產、德行、學問、能力,缺一不可。但這些標準除了財產以外,其它標準都是主觀隨意、因人而異的,往往帶來任人唯親的許多弊端。即使是客觀的財產一項,也把那些才高家貧的天下寒士拒之門外了。因此,幾經漢代君臣的揣摩與深思遠慮,儒家學說被精心改造成適應君主專制的官方文化,然後推崇為準入官場的人才鑑別標準。其後經過魏晉的九品中正制,到隋唐開端的科舉制,開始以儒家學說為主要的科考標準。在這種選用官吏方式的演變過程中,中國特色的封建官僚制度才逐漸成熟起來。而能動員全社會的官僚富庶和苦寒子弟參與其中以博取功名的科舉選官制度,正是儒家學說能夠成為中國官僚體系之官方意識形態的槓桿。本文將在後面論述中國封建官僚體系的文化基礎時專門闢章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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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夏朝時即設三公九卿,殷亦三公九卿。周以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公,以少師、少傅、少保、冢宰、司徒、宗伯、司馬、司寇、司空為九卿。秦變周法,以丞相取代三公,天下之事皆決丞相府。又設太尉管理軍事、御史大夫掌控國刑憲法、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為丞相副手。他們的責職也相當於三公,只是權力更集中於丞相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