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社會教育體系述略

2021-01-08 手機鳳凰網

清末民初,以「通俗教育」和「平民教育」為主體的社會教育經過萌生和發展階段,確立了其行政地位,並形成一些成文的規章制度,為社會教育的發展打下了基礎。南京國民政府建立之初,就意識到發展教育事業的重要性,並視其為「立國之本」,制定了有關社會教育行政、經費、法規等方面的政策文件,使得社會教育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備的體系。

1、確立社會教育的行政體制。1927年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後,設立中華民國大學院為全國教育行政及研究學術的最高機關。大學院設大學委員會、國立學術機關、教育行政處、專門委員會等部。社會教育分屬於教育行政處下的社會教育處及圖書館組。1928年6月,國民政府又重新修訂了大學院組織法,將其下設變更為秘書處、總務處、高等教育處、普通教育處、社會教育處和文化教育處六個部門,主要由社會教育處來領導和管理全國社會教育事宜。到1928年底,國民政府廢止了大學院制度,重新恢復教育部,下設總務司、高等教育司、普通教育司、社會教育司、蒙藏教育司和編審處。經幾次修訂,1935年正式頒布《教育部組織法》,其中規定:社會教育統歸社會教育司主管,其管理事項包括:①關於民眾教育及識字運動各事項;②關於補習教育事項;③關於低能及殘疾者之教育事項;④關於美化教育事項;⑤關於公共體育事項;⑥關於圖書館及保存文獻事項;⑦關於其他社會教育事項等七項內容。(蔣建白、呂海瀾著:《中國社會教育行政》,商務印書館1937年版,第59頁)1935年2月,在教育部規定的各司分科規程中,規定社會教育司下設置第一科和第二科,行政職責的分工更為詳實。至此,中央社會教育行政機構的組成大略完成,在組織與建制方面比以前更加健全和完備,社會教育的行政職能分工也更為具體和明確。

對於全國省一級的社會教育行政機構,在大學院時期,國民政府把全國劃分為若干大學區,1928年修正的《大學區組織條例》中規定:「大學區得設高等教育處、普通教育處、擴充教育處」,社會教育的事宜歸擴充教育處辦理。1929年,經國民黨三屆二中全會議決,停止大學區制恢復教育廳制,各省在教育廳下分設四科,社會教育歸第三科管理。1931年,教育部訓令各省市教育廳,一律設置掌管社會教育的專科,各縣教育局斟酌經費情形,於該局內設置專科,或指定專員,掌管社會教育事務。另外,國民政府還召開民眾教育專家會議,對社會教育加以完善。1933年在民眾教育專家會議上,明確規定民眾教育館是社會教育的中心機關,實施綜合的社會教育事業,民眾學校、職業補習學校、民眾教育館,為各地方最低限度的社會教育設施,這種以簡代繁的政策,很適合各地方社會教育行政之用。

2、規定社會教育獨立專項經費。民國初年,政府對社會教育經費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加之社會動蕩不安,教育經費多被挪充別用。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後,對社會教育有了深刻的認識,對社會教育經費有著明確的規定,藉此保證社會教育順利開展。1928年10月,國民政府通令各省教育廳「規定社會教育經費,應佔全教育費中百分之十至二十」。教育部訓令各省市自1929年起切實實行,按照規定的標準劃撥各地社會教育經費。自此,社會教育經費就有了正式的政令可以遵循。但事實上,1929年達到教育部所規定經費數額的省市寥寥無幾,僅有湖南省、福建省、漢口、天津和南京五個地區。江蘇省的社教經費僅佔9.77%,經濟較為發達的上海也僅佔3.85%,這與教育部的規定有很大的差距。

針對上述情況,教育部訓令各省市「在全國改進教育方案,關於成年補習教育及社會教育方案,未奉公布核定以前,各省市縣應仍遵照迭令,增籌關於社會教育經費,務以達到社會教育成數與該省市縣教育經費全數之十至二十之標準,自令到之日起實施」。經過政府的再三督促,各省市社會教育經費,「十九年度有江蘇、浙江、西康、福建、湖南、陝西等省及南京、天津、漢口三市。二十年度有江蘇、浙江、福建三省及南京、上海兩市並威海衛」,達到政府的標準。縣市社會教育經費,「十九年度有西康、雲南、江蘇、福建、熱河五省,二十年度有江蘇、浙江、熱河三省」達到標準。與1929年相比,達到標準的省市數量有所增加。雖然從全國範圍來看,各省教育經費的投入參差不齊,有些省份甚至相差甚遠,但總體上來說社會教育經費大多還是有所增加的。社會教育獨立專項經費的確定,在整個社會教育發展過程中的作用是積極而重要的。

3、制定多項社會教育法律法規。這一時期,國民政府制定了多項法律、法規,藉此保證社會教育的穩步發展。自1927年至1935年,國民政府頒布有關社會教育的法規包括,民眾教育三十九種,圖書館、博物館十一種,通俗講演四種,公共體育七種,電化教育十五種,特種教育八種,美化教育二種,共計八十餘種。其中比較重要的有《民眾學校辦法大綱》、《民眾學校規程》、《實施失學民眾補習教育辦法大綱及實施細則》、《民眾教育館規程》、《職業補習學校規程》、《民眾教育館利用教育播音須知》和《社會教育機關委任人員之任免辦法》等。這些社會教育法規是保障和促進社會教育發展規範化、法制化的準則和依據,使得社會教育工作的開展有了法律上的保障。隨著社會教育工作的推進,社教法規的制定和修改也從未停止過,一步一步地逐步走向完善。社會教育法規的制定既完善了近代中國的法制,更直接保證了社會教育的權益和發展。

綜上所述,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強化對社會教育發展的重視,形成了由中央到省再到市縣一級的統一的行政體系,為其提供經濟上的扶持和法律上的保障,其規模、組織更加完備,教育內容更為廣泛,對近代中國社會教育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

唐再良 (作者單位:綿陽師範學院)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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