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仁善:論南京國民政府時期親屬、繼承案件裁判中情理法的交匯

2021-02-19 法治現代化研究

三、身份案件裁判呼應社會實際

新型民法典正式頒布後,面臨全新法律規則與新舊社會生活、社會結構之間的適應問題。身份案件的裁判,是新民法頒布後時常面臨的挑戰。妾的身份地位如何進行法律定位和保護,就是對司法主體裁判實踐的嚴峻考驗。

妾制度的流行,以生子為重要原因,儘管不是唯一原因,但傳統法律上曾有規定,男子四十無子,可以納妾,即為明證,導致納妾之風盛行。法律上把無子作為男子休妻的重要理由之一,兼祧者可以並娶,助長了納妾之風,損害婚姻制度,「紊亂婚制,莫此為甚」;至於無子立嗣,其遺產通常屬於嗣子,嗣子一方為宗祧繼承人,一方為遺產繼承人,「兄弟鬩牆,骨肉寇讎,興詞構訟,累年不休,彼無子者,又奚必立嗣,以啟親屬間不情之紛爭哉?」隨著近代化的不斷加深,我國的女權運動不斷發展,廢除納妾之呼聲不絕於耳。因此,國民政府在《民法親屬編》的起草中,對待妾的態度就尤為關鍵。然而,對於這一歷史悠久的社會病態現象,法律出人意料地保持沉默,民法中並未規定妾的制度,沒有規定,納妾行為會受到何等法律制裁,法律對於納妾只有消極的不保護規定,這就「反使一般非正式結合之男女,得以逍遙法外,不受刑事上之制裁。非惟廢妾目的不能有實現之一日,而於重婚奸非各罪之處罰,亦未免出入懸殊。方今納妾之風,不下往昔,每遇其事,賓朋交慶,循俗酬酢,恬不知恥,違法背義,莫此為甚」,有人甚至主張另訂違反廢妾的科條法令,懲治納妾。因此,民法對於妾的制度並無防範與懲治功效。

何以有此立法動議?國民政府法制局在將親屬法草案、繼承法草案移付立法院核議呈文中闡述較為明晰:「納妾之制,不獨違反社會正誼,抑實危害家庭和平;衡以現代思潮及本黨黨義,應予廢除,蓋無疑義。故本案不設容忍妾制之明文,以免一般社會妄疑此制之可以久存或暫存,惟以明文禁止納妾,似亦宜俟諸單行法令,而不能僅假手於親屬法;緣廢妾之律,為貫達其目的起見,勢不能不設置諸種關於納妾之刑事制裁及行政處分故也。至於既存之妾及其子女,於廢妾之單行法令未頒行以前,究居如何地位,則擬由法院斟酌社會情形,為之解釋,以補律文暫時之闕。」立法機構無法在相對時段內作出立法決定,就直接把它們交給司法機「斟酌社會情形,為之解釋」,以補律文暫時之闕,賦予法院司法解釋權。1930年「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提出的親屬編9條原則之一中進一步討論了妾的問題:「妾之制度亟應廢止,雖事實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承認其存在,其地位如何,無庸以法典及單行法特為規定。」可見,對妾的認識,當局一方面承認它為社會不良現象,如果明文規定,予以承認,則難登大雅之堂,將為世界各國所嘲笑;另一方面考慮到它事關歷史遺留問題、社會上現存大量妾身婦女群體生活問題等,法律應付困難,不宜遂行以剛性法律加以規制;參與立法的法律精英之間,對妾在法律上的存廢也有分歧。故而,南京國民政府的刑法和民法上,都未出現「妾」的字樣,立法者基本持不縱容但也不強烈反對態度,這樣就把這一棘手問題推給司法去處理。

社會生活中,有關妾的糾紛依然普遍。有的女性之於男性,雖無「妾」之名,卻有「妾」之實,或至少是事實上的重婚。不但社會底層如此,在文化精英乃至革命家群體中也屢見不鮮。「官從正法,民依契約」。因為妾不受法律保護,一味按照新型民法剛性原則,處理妾的問題,在司法主體方面應該不值問題;以重婚罪名,完全取消妾,會不會導致大量妾身婦女流離失所,無所依靠,是否會造成新的社會問題,形成新的社會不公,進而引發社會秩序的混亂,則難以逆料。這就向司法主體提出新的挑戰,要求他們在傳統司法原則與近代司法原則之間尋找最佳結合點,小心謹慎地對待相關問題。於是,來自司法實務一線的司法解釋不斷出現:「娶妾不為重婚,妻子不得以丈夫娶妾為離婚理由。」二十年(1931年)院字第647號解釋:「娶妾非婚姻,自無所謂重婚,如妻請求離異,祇得依其它理由,不得援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不能為離婚之原因。」

妾可以自由離開家。二十年(1931年)上字第1437號最高法院判例要旨:「妾之制度雖為從前習慣所有,然究與男女平等之原則不符,基於此原則,如該女不願作妾時,即應許其隨時與家長脫離關係,不以有不得已之事由為限。」妾應為家屬成員。二十一年(1932年)院字第735號解釋:「妾雖為現行民法所不規定,惟妾與家長既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應視為家屬」;妾的子女有財產繼承權。二十一年(1932年)院字第735號解釋:「其遺腹子女,即受胎在妾與家長之關係存續中者,應認為與生父扶育者同;妾對己身所出之子系直系血親,若其所生之子亡故,自可為第二順序之遺產繼承人。」

新民法頒布後,丈夫未得妻子同意而納妾,構成離婚原因;妻子同意的除外;妻子要求別居,無力謀生,丈夫必須支付費用。判例二十二年(1931年)上字第5號:「凡納妾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後,而未得妻之明認或默認,均構成離婚之原因。」判例二十二年(1931年)上字第636號:「至民法親屬編施行後,自不得更以納妾為締結契約之目的,如有類此行為,即屬與人通姦,其妻自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款請求離婚,······或在該編施行後,得妻之明認或默認而為納妾之行為,其妻即不得據為離婚之請求。但因此而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仍得請求別居,至妻別居之生活費用,若妻無財產或財產而無民法第一千零二十六條、一千零三十七條、一千零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一千零四十八條之情形,均由夫支付之。倘按時支付而有窒礙時,妻得就夫之財產收益中,請求置頂其一部以充支付。」也就是說,妾作為家屬成員的傳統地位不變;新法律禁止重婚,但納妾例外,妾的地位合法與否,不是契約成立的必然要件,而在於是否為正妻所承認,正妻態度決定妾的身份合法性與否。以上均為新舊司法原則融合的產物。

而對於社會現實中無法迴避的因納妾而產生的糾紛,南京國民政府通過司法解釋和最高法院的判例來確立妾的法律地位。例如,針對納妾是否構成重婚,根據上述解釋、判例來看,納妾不屬於結婚,也不能構成離婚的原因。當然,如果納妾行為滿足了結婚的要件(尤其是公開儀式),則構成重婚。此類規定實質上與承認納妾無疑,可見妻、妾身份平等的實現,在當時阻力較大。不過,身份平等是近代社會的必然趨勢,妾的存在,無疑與近代法律文明相悖,但作為歷史發展的產物,這一不良現象又具有某種存在的相對合理性。法律規則本身的產生,也是各種社會力量之間妥協的產物;相對於社會實際,法律規則的有效施行時常需要備有一定的「過渡帶」,先由司法居間調節,一旦條件成熟,則可程序與實體並軌,實現整齊劃一的規範。

鑑於妾在整個丈夫群體面前,總體處於弱勢地位,司法主體對其權益救濟直接關係到她們的現實處境。對於夫與妾發生糾紛時,最高法院一般都在極力地支持妾的訴訟請求。如最高法院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六月高惠貞與閻友生請求脫離家屬關係案:

第一審中,上告人閻友生要求與其妾高惠貞脫離家屬關係,第一審中法院認為家長亦可任意令其妾離異,據此,支持閻友生的脫離家屬關係的訴訟請求。高惠貞不服判決,上訴到河北高等法院。而河北高等法院考慮到高惠貞在第一審中曾稱,「我現在不能與他離婚,那兩案解決後再離」,「要等重婚罪判決證明身份再與他談脫離」,據以詢問高惠貞:「第一審判決結果究竟錯不錯?」答曰:「錯是不錯的,但總須成立重婚罪名,只好根據此項事實請求賠償損害。」依據高惠貞這種表述,河北高等法院未支持高的訴訟要求。最終,高惠貞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第一審「與法殊有未合」,而第二審「以上訴人稱日後與被上告人總是脫離,又稱第一審判令脫離關係,其結果並無錯誤,遂未就第一審判所持法律上之見解是否正道及被上訴人請求脫離有無正當理由,予以置議,尋將上訴人之上訴駁回」。且「上告人雖有將來與被上訴人離異之意思,究未認若被上訴人立即脫離關係之主張,原判決摘取上訴人之一二語認為已有認諾。據以駁回上訴人之上訴未免違法,上訴人聲明廢棄判決,不得謂無理由」。最高法院對河北法院在這一案子審理過程中,使用了諸如「予以置議」「未免違法」的語彙,措辭嚴厲,表達了對二審結果的不滿。其保護作為妾的高惠貞權益的意向溢於言表,最高法院以判例形式救濟在對妾實施司法救濟。

納妾未為新民法所規範,但在新民法頒布前,妾的身份仍予以司法確認,並加以法律保護,即便當事人犯有重婚罪,也不能否定妾的身份。最高法院曾特頒「判例要旨」。據民國十九年(1930年)上字第251號規定,「有妻更娶者,不得由其夫之一造任意請求脫離關係」。該解釋顯然沒有涉及有妻更娶,是否觸犯刑律中的「重婚罪」問題,而僅關乎妾的地位保障。司法實踐中,司法主體一般會根據妾的實際處境,酌情審理,在最大程度上對這一特殊身份群體利益予以保障。

相關焦點

  •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社會教育體系述略
    南京國民政府建立之初,就意識到發展教育事業的重要性,並視其為「立國之本」,制定了有關社會教育行政、經費、法規等方面的政策文件,使得社會教育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備的體系。 1、確立社會教育的行政體制。1927年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後,設立中華民國大學院為全國教育行政及研究學術的最高機關。大學院設大學委員會、國立學術機關、教育行政處、專門委員會等部。
  • 國民政府為何放棄武漢、北京,定都南京呢?
    從1927年4月18日國民黨政府定都南京,直到1949年4月23日南京解放,二十二年間,國民黨政府曾兩次遷都。國民黨政府兩次遷都屬迫不得已,國民黨還是定都南京時間長。國民政府為什麼要定都南京呢?主要因為:第一,中國歷史上南京多次建都;第二,南京是孫中山生前廣泛考慮的中華民國首都;其三,蘇、浙、皖的工農運動不像兩湖那樣高漲。
  • 南京國民政府的最後90天
    摘自:朱文軼   著《進城1949》  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2010年2月出版   閱讀提示:1949年初,李宗仁當上了國民政府的代總統,對他感到不滿的孫科隨即就將行政院遷往廣州
  • 國民政府和民國政府有什麼不同。區別在哪裡
    都是繼承辛亥革命,以孫中山為國家法統國家體系,但區別在於民國政府是指以袁世凱為一脈的北洋政府,而國國民政府是以孫中山與蔣介石一系國法統,兩個政府都是合法的中國唯一合法政府,都是中華民國政府。為國際社會所承認。民國政府也就是北洋政府,首都是北京。偉大的辛亥革命推翻了結束了腐朽的滿清統治。
  • 高考中國近代史:南京國民政府政治經濟文化特點
    高考中國近代史:南京國民政府政治經濟文化特點 2012-11-09 09:45 來源:新東方網整理 作者:
  • 南京國民政府的教育建設
    2 三民主義的教育宗旨1928年 南京國民政府 將之確定為 中華民國教育宗旨 。第一;恢復 民族精神 ,發揚固有文化 ,提高國民道德 ,鍛鍊國民體格 ,普及科學知識 ,培養 藝術興趣 ,以實現民族主義 。
  • 歷史上的4月18日發生了什麼,蔣介石建立南京國民政府
    1927年4月18日,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南京國民政府是民國國民政府時期的最高行政機關,以蔣介石為核心的國民黨建立,寧漢合流後成為國民黨政權,1928年成為中國的合法政府。統一中國之後,南京政府展開一系列恢復國民經濟措施,重工業、修建公路、開展科學技術等達到了近代較高的水平。
  • 85年前的今天:改組南京國民政府,蔣介石出任行政院院長
    1935年12月2日,南京。國民黨召開五屆一中全會,加強集權改組政治委員會,汪精衛蔣介石分任正副主席;改組南京國民政府,蔣介石任行政院院長。林森任國民政府主席。改組南京國民政府,林森為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孔祥熙為行政院正副院長;孫科、葉楚倫為立法院正副院長;居正、覃振為司法院正副院長;戴傳賢、鈕永建為考試院正副院長、于右任、許崇智為監察院正副院長。由於汪精衛遇刺,出國養傷,本屆南京國民政府內親日派大多遭排除。
  • 中國人民為什麼推翻南京國民政府?因為蔣某人就是天字第一號貪官
    據易勞逸(美國著名漢學家,代表作《流產的革命:國民黨統治下的中國》)調查的資料,1931-1937年,國民政府監察院抓出的貪腐案件總共涉及近7萬人(其中很多人同時涉及多起貪腐案件),而這其中只有268人被判罪,13人被罷官,41人受到很輕的處罰。
  • 南京公安提醒:小心微信 「親屬卡」功能,已有人被騙
    IT之家7月5日消息 近日,南京警方發布提醒,小心微信和支付寶的「親屬卡」功能。張某以租房為由,先向楊女士交押金,再要求對方退還押金,一系列操作後騙取楊女士3000元。民警調查得知,嫌疑人正是利用楊女士不懂「親屬卡」的代付作用,被別人玩了時間差。
  • 未竟的事業:國民政府時期的西北開發(三)
    導語:西北開發正式則是20世紀30年代,這一時期西北開發從設想變成現實。這其中包括國民黨元老戴季陶、國民政府財政部長宋子文、國民政府司法院副院長副院長張繼、國民政府監察院長于右任,他們大聲疾呼開發西北,認為西北開發關乎國民革命前途,是整個國家的問題,是中華民國的生命線。在得到軍政要員的支持下,國民政府最終決定開發西北。
  • 現市府大院為原國民政府考試院
    位於南京市北京東路41、43號的現南京市府大院,在民國時期是「國民 考試院」。在明代,這裡曾是供奉武聖關羽的武廟舊址。民國時期成為國民政府考試院所在地,1949年以後,這裡成為現在的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市政協辦公地。
  • 二中院審結513件案件 法院建議:親屬房產糾紛應兼顧親情和利益
    原標題:親屬房產糾紛應兼顧親情和利益本報訊(記者 高健)昨天,市二中院統計發現,親屬間爭奪房產案件屢見不鮮,而親屬間的房產糾紛主要有居住使用權、借名買房等類型。法院建議當事人,發生房產糾紛,應兼顧親情和利益。法院統計,2016年7月至今年6月,共審結涉親屬間房產糾紛案件513件。
  • 民國時期的首都南京,在當時全國的影響力如何?
    奉系 北洋軍閥時期,一共存在了16年,16年的時間裡,中國的首都一直在北京。孫中山於1925年在廣州重組國民政府,開始北伐。然而,由於孫中山的逝世, 國民黨 內部出現矛盾和分裂。最終,於1927年, 蔣介石 在南京成立國民政府,與武漢國民政府合併,史稱「寧漢合流」,正式定都南京。南京作為一個上升期的全國性政府的首都,迎來了黃金髮展的10年。
  • 抗戰國民政府向世界揭露南京大屠殺史記
    特別是對外揭露南京大屠殺真相,不僅保存了大量大屠殺第一手資料和證據;還讓世界首次看到了南京大屠殺日軍暴行,並產生了較大影響,為中國抗戰贏得了世界各國人民高度的同情和支援。 本文將依據權威史料,講解抗戰期間後勝利後;國民政府向世界揭露南京大屠殺歷史。 歡迎轉載!
  • 【榮耀看法·法院家事裁判規則】「遺囑繼承案件」的裁判規則,特備鳴謝中國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俎曉彤律師:即將於2020.01.01實施的中國《民法典》,對「繼承」的規範獨立成編,其中的「遺囑繼承」,特別是已經或可能形成的遺囑繼承案件,或許會出現批量式成長
  •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委員會主席--林森
    7月廣州國民政府成立,被選為常委,多次被選為西山會議派中央常委兼海外部部長。1926年元旦國民黨「二中」全會召開,通過《彈劾西山會議決議案》,受警告處分,會後不久赴南京主持中山陵建設。土地革命1927年9月寧、漢、滬三方合流,被推為南京國民政府常務委員。1928年9月任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委員,10月任國民政府立法院副院長。
  • 陳鵬飛:漢魏服制論罪的禮法合治意義
    漢魏服制論罪形成了禮法合治社會的綜合措施。服制論罪本是依據親屬關係尊卑及遠近的服敘標準,進行定罪量刑。但是,由於中國古代「罪」字有犯法、過錯、刑罰等含義,因而服制論罪不僅包括以服制限制親屬連坐、處置親屬相犯的刑事司法活動,還包括官方調解、審理親情糾紛活動以及鄉裡宗族的教化訓誡活動。
  • 木魚文史 | 重磅-秋海棠與國民政府的地圖開疆
    中華民國重慶政府(國民政府)40年代初繪製的中華民國全圖,注意上述兩地,開始在地圖上小規模向外擴張,但還不算誇張。1945年——1953年間中華民國政府繪製的中華民國全圖(附帶蒙古共和國),注意北方,此時國民政府已承認外蒙古獨立,並在地圖上標示。雲南西部 和新疆西部版圖則全面推進。
  • 國民政府大規模撤離南京,你想像不到的畫面
    國民黨撤離南京。1948年12月。 國民黨軍隊調動,力求打開一個國民黨軍隊逃跑走廊。南京,中國194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