篤 鮮
二人一同飲酒,一人酒醉後下河摸魚溺水,同伴為救人而溺亡,是不是見義勇為?河南濮陽清豐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以救人是履行法定義務為由給出了否定回復,受到輿論質疑。
共同飲酒人之間負有提醒、勸阻、通知,以及扶助、照顧、護送等注意義務,已經通過諸多新聞事件逐漸為公眾所熟悉。在裁判文書網搜索「共同飲酒」「注意義務」等關鍵詞,可以檢索到大量因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被判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然而,這項注意義務並沒有體現在具體法律條文中,判決大多引用侵權責任法「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或是通過分析說理來完成論證。
因此,如果將「法定義務」限制在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範疇,就會出現與救人者家屬相似的疑惑:既不是公職人員又不是親屬,一起喝酒也不是危害行為,哪來的法定義務?如果從違反法定義務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角度講,認為共同飲酒人的注意義務是法定義務也說得通。這兩種觀點無非是從狹義與廣義解釋了法定義務。偏偏這一次,注意義務是與獎勵而非賠償掛鈎,區分性質變得很有必要。
此次事件中,將見義勇為要求排除的法定義務作狹義理解更為合適。
從法律層面看,兩個人喝酒,談不上誰是「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不適用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朋友也不屬於特定身份關係。也就是說,共同飲酒人無須做到確保對方安全,只要求達到一般注意水平,避免自身出現過失。比如勸阻他人不要過量飲酒就已經完成義務,對方聽與不聽是對方的問題,大家都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能要求同伴把人控制住才算盡到義務。類似地,共同飲酒人應當救人,但卻沒有警察、救生員等專業人員那樣下水救人的義務。能夠及時報警求助等待救援,就盡到了注意義務。反過來,將下水救人擴大為同伴的法定義務,便意味著同伴不下水救人是和專業救援人員不下水一樣的不作為,合理嗎?這樣恐怕真的不敢一起飲酒聚會了。
在道德觀念上,有觀點認為,如果這次認定了見義勇為,下次人們都知道可以不用下水救人了。沒錯,共同飲酒人跳下河救人是出於情分,這種超出義務範圍的捨己救人行為理應得到鼓勵。一旦將道德標準過度拔高,便會把好人做好事變成必須為之的負擔,反而會增添人與人之間的疏離隔閡,不利於弘揚樂於助人、勇於奉獻的社會風氣。當地嚴格執行條例是好事,也表達了對救人行為的肯定與對家屬的同情,但對於頒發見義勇為稱號的意旨,還要再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