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為勇救同伴而遇難 為何一個是見義勇為一個卻是法定義務

2020-12-23 落鳧晨讀

在經歷了近兩年的奔波後,河南濮陽的王亞超終於拿到了一紙來自官方的書面認定書。然而,這份認定書卻讓他充滿了迷惑和不安。

2019年7月,王亞超的弟弟王亞威為救溺水同伴身亡後,他開始為弟弟申請見義勇為。一年半後的12月17日,王亞超從自己打工的北京,連夜趕回老家濮陽清豐縣,拿到了這份由清豐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出具的認定書:不予確認王亞威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行為。

事情還要從2019年夏天說起。當年7月10日,河南工業科技學校學生王亞威和四名同伴飯後相約去濮陽市清豐縣馬村鄉的河邊抓魚。一名同伴率先下水,期間王亞威在岸邊與朋友視頻通話,拍下其溺水一幕。隨後王亞威下水施救,兩人遇險身亡。同伴落水時,王亞威正在岸邊通過手機和別人聊天,並拍下了兩段視頻。第一段視頻顯示其同伴正準備下水,王亞威表示了反對。第二段視頻畫面顯示,同伴已經溺水。王亞威丟下手機,便奮不顧身下河救人。

當時和王亞威通話的陳紅(化名)證實了此事。陳紅告訴記者,這兩段信息是王亞威發給她的。在第二段視頻中,水中的人已經快上不了岸了。「他(王亞威)說去看一下,再發信息就沒有回了。這也證實了王亞威是在錄視頻的過程中毅然下水救人的。當天在官方救援消息中看到他溺亡的信息。」陳紅說。「當時圍著他的人都說,孩子是為了救人淹死的。這麼好的孩子……」馬莊村村民王成提起這起悲劇時有些哽咽。

弟弟為救人而亡,不能沒有一個說法。於是,王亞超通過當地政府先後向馬村鄉派出所、清豐縣公安局、濮陽市公安局等單位提出申請,要求認定王亞威的見義勇為行為。但直到今年12月17日,才最終由清豐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出具了書面認定書。認定書的內容和之前清豐縣公安局政治處的答覆基本一致。該認定書顯示,「五人飲酒後相約去抓魚,應當預見可能發生危害生命安全的危險存在,五人之間相互形成了對彼此的安全保障的義務」,因此,「王亞威的行為雖值得肯定,但屬於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不符合見義勇為的規定」。

就是說,「王亞威作為共同飲酒人,下水救人是在履行應當履行的共同保障義務。屬於具有法定義務的救助行為,並非概念裡稱見義勇為要求的非法定義務或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文件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河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及相關民法,王亞威的行為不符合見義勇為特徵。」(馬村鄉派出所負責人語)

「我不能理解。我弟弟和被救的人沒有血緣關係,也不像警察和求救人之間有明確義務。他在視頻中也對下河行為表示了不贊成,看到有人溺水,衣服來不及脫就跳下去救人。如果冒死救同伴不算見義勇為,那見義勇為到底在鼓勵什麼?」看到這樣的結果,王亞超情緒有些激動。

實事求是的說,濮陽市清豐縣官方的書面認定是經不起推敲的,也與見義勇為行為的立法精神相悖。我們先撇開所謂飲酒一說,因為所謂飲酒和現場情況幾乎沒有任何邏輯上的關係。王亞威毫不猶豫地救助他人的行為是鐵的事實!如果這都不算見義勇為的話,就像王亞超所質疑的那樣:那見義勇為到底在鼓勵什麼?這無疑會讓後來者心寒!以後誰還願意去捨己救人?!如果連一起出去玩耍的同伴都因為所謂「法定義務」而不能因捨己救人而受到見義勇為認定的話,那麼請問,單位同事、同班同學、軍隊戰友、會議同僚等成員關聯更緊密的組群,他們之間是不是更應該認定為彼此有「共同保障」的所謂「法定義務」?如果這些人中有人遇險,作為成員之一的其他人是不是就該袖手旁觀?因為救了也不算見義勇為嗎!因為玩伴之間尚且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呢?何況這些聯繫更緊密的組群了。所以,只能說,如果王亞威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將會開啟一個很不好的先例!確切的說,是對見義勇為行為的一次打擊。

見義勇為行為被立法,其終極意義就在於鼓勵見義勇為精神,弘揚捨己救人的中國精神。根據2018年1月1日實施的《河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是指非因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救人、搶險、救災的合法行為。

這裡所指的法定義務僅指從法律層面所界定的成員之間的贍養和保障義務,譬如血緣關係、贍養關係等。而一起外出的同伴、朋友等,譬如團聚、結伴出遊等,成員之間並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所謂「保障義務」和什麼「法定義務的救助行為」。如果對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將這些組群成員排除在外,不但違背了見義勇為的立法精神,也勢必會開啟一個極其危險的先例。

而和王亞威有著相同遭遇的平頂山市郟縣人秦天、陳林濤,卻在身後被當地政府迅速毅然地授予見義勇為稱號。秦天是周口職業技術學院機電工程系2009級應用電子技術專業的學生。2010年8月19日16時左右,秦天與同在郟縣王集鄉董莊村董琳琳家的陳林濤、董亞林、劉文晴等商量去汝河邊玩耍。之後,由董琳琳之弟董劉洋駕駛一輛摩託車載著董琳琳、陳林濤、劉文晴,秦天、董亞林騎一輛電動車,6人一起來到郟縣王集鄉北汝河魏莊段遊玩。

當日18時左右,在淺水處玩耍的董亞林不慎滑倒被衝入河中。時值汛期,北汝河水勢洶湧,董亞林一下子被急流衝出十數米遠,在岸邊的董劉洋、劉文睛和董琳琳大喊救命。危難關頭,聽到喊聲的秦天、陳林濤不顧個人安危,跳入急流,勇救落水同伴。但二人不幸被激流衝走,獻出了年輕的寶貴生命,秦天年僅20歲。僅僅一周之後,2010年8月25日,秦天、陳林濤就被郟縣公安局認定為見義勇為並被授予榮譽稱號。為郟縣公安局點讚!我們就是要褒獎這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典範!

一樣的同學結伴外出遊玩遇險,一樣的為救同伴而身亡。為何一個被迅速授予見義勇為稱號,一個卻詭稱救人是「法定義務」?何其荒唐!試想,如果王亞威捨己救人的行為最終被「見義勇為」所拒絕。那麼,當我們外出遇到危險時,我們的同伴還會奮不顧身地救我們嗎?清豐縣的相關公職人員也可以這樣設身處地的想一下。

我想,我們泱泱大國也不會去吝嗇一個「見義勇為」的名額吧!畢竟,王亞威的確見義勇為了!如果心中無「義」,他又會如何勇敢的捨身一跳呢?要知道,現場還有其他人。但跳河救人的只有王亞威一個。這不是見義勇為,又是什麼?難道是見義不為?或者是見利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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