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原告牛先生訴稱,2018年許,其帶家人在家附近一自助餐用餐,後在用餐過程中發現其提供的肥牛片在味道及色澤和紋理方面與其他烤肉店的肥牛片有較大差異,遂帶走幾片將其送至鑑定機構做是否為牛肉的DNA鑑定,後拿到的鑑定意見書顯示「不支持送檢的檢材為牛肉」。
2019年,其再次至該餐廳,持「肥牛」問廚師長是否為肥牛,廚師長承認「不是牛肉,餐飲行業都這麼做」,並同意賠償,但後一直未聯繫,故訴至法院。本案審理過程中,法官現場送達,了解到該餐廳已於今年年初搬離,搬至何處原告及物業人員均不了解。經原告申請,法院向該餐廳公告送達了應訴手續並缺席審理。
庭審中原告提交就餐發票一張、鑑定結論一份及錄像光碟一張,錄像為原告與餐廳廚師長溝通的內容,該廚師長認可該諮詢意見書的真實性,認可其公司所提供牛肉非真牛肉,其公司確實存在將採購的非牛肉的肉卷標註為「肥牛」並出售給消費者的行為,且表示可承擔費用的一半。最後,法院判決餐廳賠償牛先生鑑定費及損失500元。
法顧百家說
法顧百家指出,牛先生與該餐廳成立餐飲服務合同關係,牛先生為消費者,該餐廳為經營者,餐廳上述行為構成欺詐,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