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版是一種惡劣的行為,損害了著作者和出版者的利益,隨著中國經濟的轉型,人們越來越重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盜版的生存空間也將會越來越小。
一、李漁:史上反盜版最成功的作家
李漁是明末清初著名的文學家、戲劇家,他一生筆耕不輟,著述頗豐,由於李漁的小說和戲劇太受市場歡迎,因此盜版問題也十分猖獗,以致於他每次出一本書,盜版就很快會上市,有些書商甚至直接冠上其雅號「湖上笠翁」,胡亂編纂一些書籍謀取利益,嚴重損害了其利益與聲譽。
對此,李漁非常氣憤,在著作《閒情偶寄》中,他寫道:「倘仍有壟斷之豪,或照式刊行,或增減一二,或稍變其形,即以他人之功冒為己有,食其利而抹煞其名者,此即中山狼之流亞也。」他認為盜版侵權者連中山狼都不如。
李漁不只是嘴上罵罵而已,他決心用行動捍衛自己的著作權,與盜版者「決一死戰」。
他說:「至於倚富恃強,翻刻湖上笠翁之書者,大海以內,不知凡幾,我耕彼食,情何以堪,誓當決一死戰。」
李漁狀告了一些無良出版商,他還舉家從杭州搬往盜版猖獗的金陵,建了一個名為「芥子園」的書屋,自己寫書、刻畫、賣書。他自己出版的書裝幀精美,並帶有「芥子園」的標識,一般的書商無法達到他的效果,因此讀者很容易識別,這樣就很好地保護了自己的版權。
李漁,既當作家,又當出版商,堪稱中國歷史上反盜版最成功的作家。
但是,李漁反盜版的成功,在沒有版權法的中國古代,只是個例,人們與盜版經歷了一場漫長而艱苦的鬥爭。
二、古人如何打擊盜版?
筆者認為,版權保護的主體有兩方,盜版直接損害了他們二者的利益。一是著作權人,即原著者;二是出版者,可能是官方,也可能是圖書出版商。
著作權人如何反盜版?
版權意識不是先天就有的,從中國古代史來看,著作權人的版權意識是一個逐步演進的過程。筆者認為,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版權意識的萌芽(唐代以前)
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國人就有了初步的版權意識。人們會在作品上署上自己或學派創始人的姓名,以表明自己是作品的著作權人,署名是版權意識的初步萌芽。
但是,在印刷術發明之前,書籍的傳播講誦或全靠費力費時的手抄,大量複製作品難度大,盜版的成本也很高,所以盜版問題並未被人重視。
同時,盜版也可以幫助作者提高知名度,擴大影響力,作者對盜版基本持歡迎的態度,惟恐其作品不能流傳廣播。比如,西晉文人左思完成《三都賦》,一時間洛陽紙貴,這已經明顯侵犯其著作權,但左思卻認為這是揚名立萬的好事。
第二階段:版權意識的發展(唐宋元時期)
在唐代,中國出現了雕版印刷術,並逐漸得到廣泛的應用。雕版印刷的應用,使得書籍製造成本的大大降低,尤其是到了宋代,印刷技術大為發展,加上重文輕武的國策,使得出版業大為繁榮。然而,盜版問題也隨之日益嚴重。
蘇軾曾說:「世之蓄軾詩文者多矣,率真偽相伴,又多為俗子所改竄,讀之使人不平。」對盜版他十分厭惡。
南宋理學家朱熹,曾自印自售《論孟精義》一書,也同樣遭遇盜版。 他在《伊洛淵源錄》中說:「編集未成而後生傳出,致此流布,心甚恨之。」
因此,作者常常提前鐫刻,進呈副本給官府備案,以便產生糾紛時作為憑據,通過官方的許可來保護自身權益。
著作權人也會提請官府發布文告, 通過官方的文告來宣告自己作品的合法地位。
比如,淳祐八年(1248年),杭州國子監受會昌縣丞段維清之請,發布了保護其已故叔父段昌武《叢桂毛詩集解》版權的文告。其中說:「如有不遵約束違戾之人,仰執此經所屬陳,乞追板劈毀,斷罪施行,須至給據者。」
通過官方註冊或公告,利用政府的權力進行幹涉,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追懲,這種做法可以說是版權保護意識的一種極大提高。
第三階段:版權意識的深化(明清時期)
至明清時期,隨著通俗文學的蓬勃發展,書稿需求量加大,盜版行為也更為猖獗。
比如隨著《西遊記》的熱銷,市面上也很快出現了《南遊記》、《北遊記》。
清代文人袁枚的著作不斷被人盜版時,他寫下了一首詩:「自梓詩文信未真,麻沙翻板各家新。左思悔作三都賦,枉是便宜賣紙人。」可以看出,他對盜版也是深惡痛絕。
到了明代,如果發現自己的出版物被盜版,可以要求官府查辦。比如明末曹士珩《道元一氣》的書中寫道:「倘有無知利徒,影射翻刻,誓必聞之道借彼公案,了我因緣。」
這種斬釘截鐵的版權聲明,可以看出作者打擊盜版的堅定決心,給社會禁止翻刻做了很好的解釋,顯示了明清時期人們版權意識的進一步深化。
出版者如何反盜版?
盜版直接影響著出版者的利益,因此,在古代,出版者對版權保護也是費盡心力。
在圖書走向商業化之前,政府嚴格管制著書籍的出版,民間沒有出版書籍的權力,圖書僅由官方和貴族掌控。
官方為了維護書籍的權威性,對於翻刻都是禁止的。
比如唐代的曆書都是由欽天監逐年發布,但是經常朝廷還未公布時,已遍地都是盜版。朝廷擔心印錯日期耽誤農事,唐文宗太和九年(839年) ,劍南東川節度使馮宿上疏請求禁止,朝廷於是下令各地不得私置曆日。
北宋英宗時期,曾下令民間要刻印書籍,必須首先得到國子監的批准。
到了宋代中後期,由於抄本無法滿足龐大的市場需求,圖書逐漸走向商業化。南宋時期,各地書坊林立,圖書成為一種重要商品,書業競爭日趨激烈。
出版商為了保護自己的出版物,會在書中標記一段版權聲明,稱為「牌記」,又稱為「書牌」、「木記」等。
牌記一般包含作者、出版者、版權說明等。宋代程舍人刻印的《東都事略》,其目錄後有牌記:「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版。」這是迄今發現最早的有版權聲明的圖書。
明代《皇明經世文編》印記云: 「本衙藏板 ,翻刻千裡必究。」同樣直接在印記中說明了圖書保護的文字,而不另設牌記。
到了清代,「翻刻必究」、「不許翻刻」等聲明就成了維護版權的專用語,類似於現在書中「版權所有,侵權必究」的聲明。
這些做法雖然也無法阻止盜版,但也說明人們的版權意識有了很大的提高。
直到1910年,中國才誕生了首部版權保護法規《大清著作權律》,該律的頒布標誌著我國版權事業開啟了一個新篇章。但是,這部法律比比西方第一部版權法《安娜法》晚了200多年。
結語
中國雖然擁有漫長的印刷史,但在中國古代始終沒有很好地打擊盜版。
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一方面,與數千年來儒家「重義輕利」的觀念有著很大的關係,人們對盜版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另一方面,由於中國地域遼闊、古代通信方式落後,使得打擊盜版的難度極大。比如李漁雖然知道了金陵盜版的情況,但那個信息不發達的年代,對其他地方盜版的情況知之甚少。這兩方面的原因綜合促成了中國古代盜版的猖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