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浮潛溺水身亡 法院判決旅行社擔責

2020-12-12 中國法院網

2014-05-21 14:50:01

       出國遊成為新時尚,旅行的安全也是近年來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日前,在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中,遊客在出國遊中不幸溺水身亡,家屬認為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將旅行社訴至法院。近日,海澱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旅行社賠償各項費用80餘萬元。

  2013年,魯某與某旅行社籤訂了赴泰國旅遊的旅行合同。在赴泰國旅遊的過程中,旅行社為遊客安排了浮潛項目,魯某在參加浮潛項目時不幸溺水身亡。之後,魯某的妻子、兒子和母親共同起訴至法院,認為旅行社未確保遊客的人身安全,未盡到必要的提示及救助義務,存在重大過錯,故請求法院判令旅行社賠償死亡賠償費、喪葬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50餘萬元。

  訴訟中,旅行社辯稱其已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參團須知、出團安全提示書中就人身安全方面均進行了必要提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庭審中,魯某的妻子稱自己和丈夫都不會遊泳,但當時隨行領隊稱穿上救生衣不會有危險,所以夫婦二人就穿著救生衣、戴上浮潛設備下了水,而丈夫在浮潛過程中溺水身亡。

  此次泰國之旅的領隊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領隊稱,浮潛之前並未就浮潛的危險性和注意事項對團員進行特別告知,只是在機場給每個人發了安全須知等;對於選擇參加浮潛而又不會遊泳的團員,也沒有專人陪同。浮潛的地方是一個開放的海洋國家公園,沒有安全巡視人員,景點亦不提供救生服務。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旅行社對旅遊者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旅行社所提供的旅遊服務應當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項目,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應採取防止損害發生的合理措施。

  本案中,旅行社雖然在參團須知、安全提示書中就人身安全方面書面進行了一定的提示,但內容籠統,僅為一般的注意提醒。而浮潛是具有一定危險的項目,不會遊泳的人員在浮潛過程中極有可能出現溺水等危急人身安全的情形。因此,對於選擇參加浮潛的遊客,旅行社應就浮潛的注意事項和可能存在的危險進行更有針對性的特別告知與提示。只是簡單地讓遊客在格式化的出團安全通知單上簽字、要求其穿上救生衣不能被認定已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在本案中,旅行社未舉證證明其對浮潛所特有的風險對遊客進行了充分的告知和特別的警示,在安全警示的內容和形式上存在較大缺陷。同時,旅行社選擇沒有救生人員、沒有完善醫療救助設施的景點,對於景點的安全情況考慮不足,沒有在確定遊客安全有基本保障的情況下進行旅遊項目的規劃,且沒有制定有效的安全應對方案並配備有資質的救生人員,存在一定過錯。綜上,法院認為,旅行社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同時,考慮到魯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的遊泳技術、浮潛的危險性也應有合理認識,對保障自身安全有一定的謹慎注意義務,而其在不會遊泳亦未進行必要培訓的前提下自願選擇參與浮潛,其本身對損害後果的發生也具有一定過錯。

  最後,法院判決旅行社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80餘萬元。

  (文中人物均係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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